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目录
01 权利担保义务概述
03 案例分析
02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 具体内容
04
案例一:商品质量担 保
目录
05 案例二:交付期限担 保
07 结论
06
案例三:价格条款担 保
08 参考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 义务的重要性与落实
Hale Waihona Puke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在贸易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 这个过程中,卖方扮演着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角色,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 权利担保义务。本次演示将详细探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并 通过案例分析其实际操作,最后总结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
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风险自 交付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卖方根本违约,风险可能 仍由卖方承担。此外,在某些特殊贸易术语下,如EXW(卖方工厂交货),风 险可能在合同签订时即转移至买方。
结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买方补救法律研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发生违约情 况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的违约补救法律差 异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和贸易谈判来降低违约风险 等问题。
案例二:交付期限担保
某出口合同中,卖方承诺在30天内交付货物。但直到第40天,买方仍未收到货 物。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承担交付期限担保义务,向买方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 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货。
案例三:价格条款担保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报价1000美元/吨某种原料。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该原料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卖方成本增加。在此情况下,卖方 应承担价格条款担保义务,与买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 施,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超重要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1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班级:国贸0902班姓名:张珍学号:0950144020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论文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公约》肯定的确定他们的有关权利义务及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而,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排除公约条款的适用,选择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对卖方的担保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内容】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致力于制定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货物买卖公约。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30年代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1968年,联合国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
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
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
1. 货物质量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
2. 货物数量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相符,若数量不足,卖方应补足差额或按合同约定赔偿。
3. 货物包装担保:卖方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合同要求,能够保护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若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卖方应承担责任。
4. 货物交付时间担保:卖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若逾
期交付,卖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货物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
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若因所有权问题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
负责赔偿。
6. 货物出口许可担保:卖方保证货物的出口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若因出口许可问题导致货物无法交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 货物运输担保: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输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若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赔偿。
8. 货物保险担保:卖方应根据合同要求为货物投保相应的运输保险,
若因未投保或保险金额不足导致买方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9. 货物售后服务担保:卖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维修等,若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应负责改善或赔偿。
10.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以上条款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双方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际贸易中有关权利担保引起纠纷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有关权利担保引起纠纷的案例分析作者:刘洋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12期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进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转口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转售国(实际进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加工贸易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因定牌加工侵犯出口国、进口国或者转售国相应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一、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三方权利人利益案例一:2007年6月13、15日拱北海关向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雅洁公司)分别发出两份《关于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情况联系单》,告知中山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拱北海关申报出口的由中山€讇讇孜褰鸸�局圃霢RCHIS牌锁芯(数量13180只)、ARCHIS锌合金把手(数量4100对)情况,并要求雅洁公司向拱北海关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担保。
收到拱北海关的《关于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情况联系单》后,雅洁公司立即向拱北海关提交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担保,拱北海关随即扣留了上述锁芯及锌合金把手。
在雅洁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嫌侵权的中山€讇讇孜褰鸸�尽⒐愣�≈猩绞称匪���隹诩�殴�臼保�猩絸讇讇讇孜褰鸸�鞠蚬氨焙9丶把沤喙�咎峁┝擞《纫患夜�驹谟《茸⒉岬腁RCHIS商标证,并主动向雅洁公司提出和解请求。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山某五金公司向雅洁公司作出赔偿,承诺以后不再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雅洁公司向拱北海关申请解除扣留措施。
案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一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国际贸易中,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权利担保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卖方要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还要确保货物能够如期交付给买方。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些义务,下面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例,分别介绍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1.《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在国际贸易中有必要的权利担保义务。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确保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有足够的质量保证。
同时,卖方还应当积极地与买方沟通,以便释放所有的信息,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2.质量担保和保修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通常需要承担质量担保和保修义务。
这一点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到印证。
在一次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出售了一批机械设备。
在设备运输过程中,设备出现了损坏。
买方认为这些损坏是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要求卖方为此承担全部的责任。
然而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为卖方已经履行了质量担保和保修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3.如期交付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还需要确保货物能够如期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未能如期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一次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出售了一批货物。
然而卖方未能如期交付这些货物,导致买方无法及时使用这些货物,给买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此案中,法院判定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4.货物数量的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卖方还需要对货物的数量提供保证。
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那么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一次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出售了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货之后,买方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在此案中,法院判定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卖方在国际贸易中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从几则案例看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沈 生
汕头 5 1 5 0 4 1 ) ( 汕头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综合教研室。广东
【 摘 要 】卖方的权利担保 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 ,宠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本文将结合 《 联合 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 约》、我国 《 物权 法》、 《 担保 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 关法律的规定 ,运用案例分 析法剖析 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 以及由此给 买卖双方 带来的启示。 【 关键词】权利担保义务 ;货物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担保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
假如 本 案 的买 方 是 以合 理 的价 格受 让 货物 ,则C 公 司的诉 讼 请 求 不 能 成 立 ,但 此 时 卖 方 仍 须对 买方 因 此 而 受 到 的干 扰 或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 利 担保 义 务应 包 括三 项 内容 : ( 1 )卖方 必 须 保证 对 其所 出售 的货 本 案给 买方 的启 示 : 作 为 国 际货 物 买 卖合 同 中 的买 方 ,应 该 物 拥 有 合法 的所 有权 ; ( 2)卖方 必 须保 证 其 所 出售 的 货物 未 设有 熟 悉 所 有权 转移 的法 律 规 定 , 重视 对 卖 方 的 资信 调 查 。假 如 买方 任 何 的担保 物 权 ; ( 3 )卖 方 必须 保 证 其所 出售 的货 物 未侵 犯 第三 对 卖 方 是 否 对货 物 拥 有 合 法 的所 有 权 无 法 确 认 时 ,不 能 贪 图一 时 方 的知 识 产 权 ,如 商 标权 、专 利 权 等 。 以 下将 结 合 三 则 案例 ,详 之 便宜 ,以免 出现 货物 最 终被 真 正 的所 有 权人 追 回 的不利 情形 。 细 分 析卖 方 的权 利 担保 义务 的三 项 内容 。 ( 二 )卖 方 必须 保 证其 所 出售 的货 物未 设有 任 何的 担保 物权 二 、权 利 担保 义 务 的具体 内 容及 分析 案例 二 : 2 0 1 2 年8 月 , 甲将 设 备作 为 抵押 物 抵押 给 乙银 行 ,从 ( 一 )卖 方必 须保 证对 其所 出售 的 货物 拥有 合法 的所有 权 而 从 银 行 处 取得 了贷 款 。 此 后 , 甲又 将 这 套 设 有抵 押 权 ( 已办 理 案 例 一 :2 0 1 2 年1 0 月 , 中 国A 公 司从 菲 律 宾B 公 司 进 口一批 优 登 记 手 续 ) 的设 备 出售 并 交 付给 丙 。丙 在 不 知情 的情 况 下购 买 了 质 印度 棉花 ,在 货物 到 达广 州 黄 埔港 准 备卸 下时 ,被 印度c 公 司在 设 备 。但 是 , 由 于 甲未 能 按 时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乙银 行 于 是 向 丙主 国 际刑 警组 织 以及 我 国 警方 的协 助 下 ,将 船 舶 和 货 物 全 部 扣 押 。 张 在 丙 收 取 的设 备 上 所 享 有 的抵 押 权 。 乙银 行 的主 张 能 否得 到 法 后 来 将 船 舶 表 面 新 漆 刮 去 , 露 出 了原 来 的 船 名一 一 “热 带 鱼 ” 院 的支 持 ? ~ 号 。原 来 ,这 艘 “热带 鱼 ”号船 舶的 承 运 人在 承 运 了 印度C 公 司装 案 情 分 析 : 本 案 涉 及 到 担 保 物 权 与债 权 的 关 系 问 题 。 担 保 运 的棉 花 后 ,在 中 途 非法 地 绕 至 菲 律 宾 ,将 船 体 重 新 刷 漆后 ,通 物 权 ,指 的 是为 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而设 定 的 ,以 直接 取 得 或者 支 配 过 菲律 宾B 公 司 的名 义 以明 显 低 于 市场 的价 格 卖 给 了 中 国A 公司, 特 定 财 产 的 交换 价 值 为 内容 的权 利 。担 保 物权 属 于 物 权 的一 种 形 而 中 国A 公 司根 本 未知 实 情 。后 来 , 印度 C 公 司要 求 以所 有 人 的 身 式 ,其 优 先 于债 权 。担 保 物 权 包括 抵 押 权 、质 押权 和 留 置权 。其 份将 货物 收 回 ,遭 到 了 中 国A 公 司 的拒 绝 印度c 公 司 于 是 在 我 国 中抵 押 权 是 抵押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或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占有 而 供 担保 的 当地 法 院 以A 公 司为 被 告 提 起 了诉 讼 ,请 求 法 院 判令 A 公 司 返还 货 不 动 产 及 其 他财 产 ,优 先 清 偿 其债 权 的权 利 。 质押 权 也 称为 “ 质 物 。问 中国 法院 应 如何 适用 法律 ?对 本案 作 出怎 样的 判 决 ? 权 ” ,是 指 为 了担 保 债 权 的 履 行 ,债 务 人 或 第 三人 将 其 动 产或 权 案 情 分 析 : 本 案 涉及 到货 物 所 有 权 转移 问题 ,货 物 所 有 权 是 利 移 交 债 权 人 占有 , 当债 务 人 不 履行 债 务 时 , 债权 人 有 就 其 占有 指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货物 所 享 有 的 占有 、使 用 、收 益 和 处 分 的一 的财 产 优 先 受偿 的权 利 。留 置权 是指 债 权 人 按 照合 同约 定 占有 债 项 权 利 。它 是 一 种 财 产权 ,所 以又 称 财 产所 有 权 所 有 权 是物 权 务 人 的 财 产 ,在 债 务 人 逾 期 不 履 行债 务 时 ,有 留置 该 财 产优 先受 中 最 重要 也 最 完 全 的 一种 权 利 ,具 有 绝 对性 、排 他 性 、永 续 性三 偿 的权 利 。 个特 征 ,所 有 权 包 括 占有 、使 用 、收 益 、 。 处 置 等 四项 权 利 。 根据 本 案 中 , 银 行 对 甲 公 司 拥 有 抵 押 权 , 丙 对 甲拥 有 的 仅 是 债 《 公约 》 第4 1 条 的 规 定 ,卖 方 必 须 保 证对 其 所 出售 的 货 物 拥 有合 权 。抵 押权 属于 担 保 物 权 , 其优 先于 债 权 。所 以本 案 中 乙银 行 的 法 的所 有 权 ,但 《 公 约 》 并未 涉 及 到 买 卖合 同对 货 物 所 有 权 所产 主 张 可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 甲 违 反 了他 对 出售 货 物 的 权 利 担 保 义 生 的影 响等 问题 。因 此 ,如 果 出现 卖 方 把不 属 于 他 所 有 或 未 经 货 务 ,须 对 丙承 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 主 合法 授 权 出售 的 货物 卖 给 了买 方 ,而 买方 由于 不 知 情 而购 买 了 本 案给 买方 的启 示 : 作 为 国 际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的买 方 ,应 该 这 批 货物 ,一 旦 这 批 货物 的真 正 所 有 人 向 买方 提 出权 利 请 求 的情 熟 悉 担 保 物 权 方 面 的法 律 规 定 , 并重 视 对 卖 方 所 出售 的 货物 是 否 形 时 ,该 善 意 的 买 主 是 否 能在 法 律 上 受 到保 护 ,货 物 的 真 正所 有 设 有担 保 的调 查 , 以免 出现 债权 利益 受 损的 情形 。 人 能 否把 这 批 货 物追 夺 回来 昵 ? 由于各 国法 律 对 所 有 权 问题 的规 ( 三 )卖 方 必须 保证 其所 出售 的货 物未 侵犯 第三 方的 知识产 权 定 分 歧很 大 , 《 公 约 》无 法 做 出统 一 的规 定 ,故 《 公 约 》 本 身没 案例 三 :2 O 1 0 年1 月 ,俄罗 斯A 公 司 因急 需 一批 产 品与 中 国B 公 有 涉及 到 这 方 面 的 问题 。如 果 出现 这种 情 况 只 能 根 据 冲 突法 规 司 签 订 一份 货物 买卖 合 同 ( 该 合 同产 品上 拥 有 的技 术 已在 中 国取 则 适 用 的相 关 国 家 的 国 内法 来 解 决 货物 所 有 权 的 纠 纷 。 由于 上 述 得 专 利权 ) 。交 易完 成 后 ,A 公 司 又与 伊 拉 克 C 公 司签 订 一份 出 口 案 件 的 侵 权 地 及诉 讼 地 均 在 中 国 , 故应 适 用 中国 的 法 律 ( 即 《 中 合 同 ,将 上述 合 同产 品转 售 与C 公司 ,但 该产 品 上拥 有 的技 术 已被 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法 》 )来 处理 所 有权 方面 的纠纷 。 他人 ( D 公 司 )在伊 拉 克 申请 并 取得 专利 权 。因 此 ,伊 拉克 专利 权 我国 《 物 权 法 》第 1 0 6 条 规定 ,无 处 分 权 人将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人 对A 公 司 、B 公司 及c 公 司提 起 共 同侵权 之 诉 。 问根 据 《 公约》, 转 让 给 受让 人 的 。 所 有 权 人 有 权追 回 ;除 法 律 另 有 规定 外 ,符 合 B 公 司 能否 进行 免 贵抗 辩 ,为什 么 ・ 下 列 情 形 的 ,受 让人 取 得该 不 动产 或 者动 产 的 所 有权 ; < 1 )受让 案情 分 析 :本 案 涉 及 到知 识 产 权 侵权 纠纷 问 ( 下转 第”7 页)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提供货物的品质担保是常见的一种商业行为,也是双方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标准,并且符合适销的目的。
其中,适销的目的是指适合使用该货物的主要目的,如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机械设备应当符合设备安全标准等。
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标准或不适销,卖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买方的损失、承担退货等后果。
其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还应当提供的品质担保包括对货物的描述、包装、标识等。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品牌、规格等信息,并为货物提供齐全的证明文件,如质量检验报告、商品清单等。
同时,卖方还需要为货物提供安全、可靠的包装,包装应当足以保护货物不受损坏或丢失,并且符合运输、贮存、使用等要求。
在货物标识方面,卖方应当在货物上标注有关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号等,使买方可以准确认识货物的品质状况。
最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还包括对货物的交付、验收等事项的担保。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确保货物不因运输、贮存等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
在验收方面,卖方还应当为买方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买方可以及时接收货物,并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
总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非常重要,它可以保障买方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卖方与买方的诚信合作、共同发展基础。
因此,卖方应当始终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品质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特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确保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应确保所售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许可证明等方式来担保其货物的知识产权合法性。
2.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负责: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买方提供必要的补偿。
3.提供合法使用的授权证书:如果货物需要依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使用,卖方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授权证书,确保买方在购买后可以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可能因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应的法律维权手段,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和买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几则案例看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者:王雅楠贾洪驰陈海悦来源:《对外经贸》2016年第12期摘要: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
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剖析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以及由此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贸易;权利担保义务;货物所有权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12-0025-03一、权利担保义务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0条的规定,卖方有三项基本义务:1.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其中交付货物的义务又包括四项内容;1.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地点交付货物;2.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3.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所谓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但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41条、第42条及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应包括三项内容:1.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的担保物权;3.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二、权利担保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分析以下将结合三则案例,详细分析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
(一)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案例一:2012年10月,中国A公司从菲律宾B公司进口一批优质印度棉花,在货物到达广州黄埔港准备卸下时,被印度C公司在国际刑警组织以及我国警方的协助下,将船舶和货物全部扣押。
后来将船舶表面新漆刮去,露出了原来的船名——“热带鱼”号。
原来,这艘“热带鱼”号船舶的承运人在承运了印度C公司装运的棉花后,在中途非法绕至菲律宾,将船体重新刷漆后,通过菲律宾B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中国A公司,而中国A公司根本未知实情。
后来,印度C公司要求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收回,遭到了中国A公司的拒绝。
于是印度C公司在我国法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货物。
问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案情分析:本案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项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
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但《公约》并未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
因此,如果出现卖方把不属于他所有或未经货主合法授权出售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而买方由于不知情而购买了这批货物,一旦这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提出权利请求,该买主是否能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能否把这批货物追夺回来?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问题的规定分歧很大,《公约》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公约》本身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根据冲突法规则适用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纠纷。
由于上述案件的侵权地及诉讼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处理所有权方面的纠纷。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该规定就是民法学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取得人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本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法院应判决A公司(买方)将货物返还C公司(原货物所有人)。
因为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善意的受让人,但因B公司是货物的无处分权人,且A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货物,所以C公司(所有权人)有权向A公司追回货物。
在本案中,B公司(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合法的权利,违反了其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必须对A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 公司不能以已经向B公司支付货款为由对抗原货物所有人C公司。
假如本案的买方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货物,则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此时卖方仍须对买方因此而受到的干扰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给买方的启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该熟悉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重视对卖方的资信调查。
假如买方对卖方是否对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无法确认时,不能贪图一时之便宜,以免出现货物最终被真正的所有权人追回的不利情形。
(二)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设有任何担保物权案例二:2012年8月,甲将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银行,从而从银行处取得了贷款。
此后,甲又将这套设有抵押权(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设备出售并交付给丙。
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设备。
但是,由于甲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于是向丙主张在丙收取的设备上享有抵押权。
乙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担保物权与债权两者的关系。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形式,其优先于债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其中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质押权也称为“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银行对甲公司拥有抵押权,丙对甲拥有的仅是债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优先于债权。
所以本案中乙银行的主张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甲违反了他对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须对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给买方的启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该熟悉担保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重视对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设有担保的调查,以免出现债权利益受损的情形。
(三)卖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案例三:2010年1月,美国A公司因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
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越南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转售给C公司,但该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被D公司在越南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因此,越南专利权人对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根据《公约》,问B公司能否进行免责抗辩,为什么?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主要特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到所有的国家申请注册或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申请国际注册,才能在全世界取得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需要花费时间和费用,卖方要到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国际注册取决于其产品目标市场的确定。
基于这个逻辑,《公约》并不要求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权任何一个国家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即卖方仅须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第三方或已知转售国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本案A公司与B公司完成交易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转售给C公司,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所以,B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公司有权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其免责抗辩。
本案给买方的启示: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该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事先向进口国或转售国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查询卖方出售的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注册或者是否已被他人抢注,避免被卷入侵权纠纷案件之中。
三、对买卖双方的启发从以上三则案例及案情分析中可以得到启发: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应根据《公约》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面自觉履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以保障买方债权的实现。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并非一味被动地等待卖方义务的履行,而应该主动去熟悉了解《公约》《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民商法的规定,并做好相关的预防或应对措施,从而将自身的债权真正地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1]于海涌,郭嵘.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08(2).[2]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3]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乔虹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