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最新职务侵占立案标准

最新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最新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指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标准的最新规定。
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资金、公共资源的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一、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公职人员;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后,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资金、公共资源。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二、最新立案标准。
最新的职务侵占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额标准,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根据涉案金额大小进行立案标准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的职务侵占案件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额较大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这样的分级处理能够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和依法惩处。
2. 证据标准,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财务记录、目击证人等。
在立案时,必须对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能够有力有据。
3. 程序标准,最新的立案标准也规定了职务侵占案件的程序要求。
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职务侵占案件的审理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三、加强监督和惩处。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除了依法进行立案和审理外,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惩处。
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最新的职务侵占立案标准也强调了加强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识,提高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警惕性,减少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减少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摘要: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定义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三、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表现四、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五、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正文:职务侵占罪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种犯罪行为。
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关于职务侵占罪,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学习呢?首先,我们要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该法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表现。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三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
在了解了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法律依据和具体表现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我们来谈谈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物安全;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
职务侵占公职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职务侵占公职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上利用职权、地位或便利,无权占有或将公共资源、财物、权益转化为个人所有或他人所有,以达到非法获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公共权益,因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职务侵占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职人员在职务上利用职权、地位或便利,侵占公共资源、财物或权益,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指公职人员以职务的名义,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二、政治责任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一旦发生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会承担刑事责任,还将面临政治责任的追究。
政治责任主要指对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追究,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公职形象的职务侵占者,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甚至开除党籍。
三、财产追缴职务侵占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追缴侵占的财物。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公职人员将面临财产的追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现金还是投资,被侵占的财物都有可能被追回。
同时,还可能面临对被侵占财物的处置,如拍卖、变卖等。
四、声誉受损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不当行为,特别是职务侵占行为,势必会对其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使得其不被社会认同和尊重。
此外,媒体的曝光以及公众的非议也会对公职人员的声誉造成长期影响和负面评价。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作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公职人员一旦涉及职务侵占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会面临政治责任的追究,甚至可能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此外,职务侵占行为可能会导致财产的追缴以及个人声誉的受损,给自身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
因此,公职人员应该从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上引以为戒,切实遵守职责、法纪和道德规范,坚守职业底线,恪尽职守,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国家或集体财产或接受他人的贿赂、低价购买国家或集体财产的行为。
职务侵占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主要应包括“职务侵占公共财物罪”和“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罪”两种形式。
职务侵占公共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担任国家机关或者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从法理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只有在这样的身份下,行为人才能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财物必须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
行为人如果仅仅是挪用自己的私人财物,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必须是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数罪并罚规定,主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况,针对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按照不同的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每单一罪的判决,或者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判决。
但是,由于职务侵占罪具有一定的性质,其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情况的具体因素,科学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定。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适用法律规定,严厉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员工职务犯罪也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必须面对的一个已知风险。
其中,职务侵占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为此,降低企业的职务侵占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的事项。
本文将针对职务侵占展开讲解,这是一份非常优秀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所谓职务侵占,是指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职务人员通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现对企业或组织财产的侵占行为。
二、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非常繁多,以下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类:1.挪用公款:该行为是指职务人员将公款挪作自己或者他人用途的行为。
2.侵吞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盗用公款。
3.非法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工程款、款项等物质:是指职务人员不负责任地将企业或组织的钱款等物质转给私人或其他个人用途的行为。
4.挪用企业资产:是指职务人员将其企业或组织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及其他资源作为自己及他人用途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职务侵占?针对职务侵占,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降低职务侵占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2.加强对职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的培养。
3.将职务人员的工作分散开来,防止单人操作其中任意环节。
4.严格落实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跟进企业过程中的各项证明。
5.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管,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本文所展示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是一份非常优秀的学习材料,它没有仅仅简单地阐述职务侵占的相关情况,更加重要的是,该课件已经详细介绍了如何预防职务侵占的一系列措施。
对于管理者而言,该课件是一份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防范和应对职务侵占的方法,提高企业的运行安全性。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
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
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
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认定

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了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
一、职务侵占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必须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二)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这里的“其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本违纪行为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即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物,应以本单位财物论,也属于本违纪行为的对象。
如果非法占有的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外单位的财物,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三)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
如果行为人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行为。
所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可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
(四)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行为的认定(一)要划清本行为与盗窃行为的界限。
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
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行为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前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行为则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侵权主体是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是专指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要
求犯罪主体必须事实上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地位。
仅限于公职人员才具备
的特殊身份条件下产生的侵占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和
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的情节。
通常是通过职务权限行使,依托于担任
的职务,利用特殊身份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3.未经组织上批准: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占行为未经组织上的批准。
即
公职人员未经单位或组织上有权机关的许可,私自将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
4.以财产为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指公职人员所侵占的财物,既
可以是公物,也可以是公款。
指公职人员私自占为己有的具有财产性质的
公物或公款。
5.情节较重:职务侵占罪对侵犯行为的情节作出了限定,要求情节较
重的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行为只构成普通
侵占罪。
6.罪责严重: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责相对较重。
依
法定罪后,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组织上批准,将
职务上的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的行为,具有严重性和
特殊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来说,要警惕此类行为,树
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促进公职人员
的职业素质提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市番禺区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
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四人均被判处6个月以下。
案例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
被告人曹某某在2005年5月至8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5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至省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机关指控的成立。
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被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同年7月12日和同年8月12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有限公司和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20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2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
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41800元、10450元及4750元,共计57000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500瓶人血白蛋白和300瓶人血白蛋白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发票。
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96500元和52800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14975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20000元。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186300元,并取得了康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其对原判的定罪无异议,但其与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借贷而非挪用,因为,(1)该份欠条形式上符合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客观情况;(2)该份证据一直由被害公司保管;(3)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很好,存在借贷的条件基础。
其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害公司部分还款的事实亦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
综上,其与被害公司之间确有借贷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向某友原是市深圳市尊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某成公司)的员工。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友代表尊某成公司与深圳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某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倬某公司向尊某成公司订购价值61000元的电源适配器4000个。
倬某公司先交了现金5000元给尊某成公司。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友通过电话联系倬某公司付清剩余的56000元货款,并将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某某某)发给倬某公司。
2011年6月21日,倬某公司将余下的货款56000元存入向某友的账户。
被告人向某友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占为己有,并离开了尊某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6:主管被拖欠10万元工资,将工厂15万元设备主机搬走,被判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企业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
三、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
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
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六、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