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场柜台业务交易协议-宁波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协议三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乙方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服务商,双方为共同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合作事项,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确保双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甲方同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债券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相关服务。
2.2 乙方应向甲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时行情、市场分析、投资建议等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债券交易和债券融资。
2.3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为甲方债券投资产品的推荐,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第三条合作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约____年。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和与合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2 乙方应按照约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5.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乙方应积极配合。
5.4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6.3 如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柜台债券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AA银行客服热线:AA。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柜台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托管和结算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义务1.1 甲方应指定其名下金穗借记卡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结算账户。
甲方需更换该账户的,应前往乙方开办柜台债券业务的网点办理手续。
1.2 甲方须保证债券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一致。
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或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开办柜台债券业务的网点进行变更。
1.3 甲方指定的金穗借记卡的密码即为债券交易密码。
甲方应妥善保管该密码。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乙方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4 甲方的债券交易指令均为当日有效。
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交易记录有异议,须在柜台于当日债券交易时间内提出。
1.5 甲方的债券与结算账户数据资料,由乙方业务系统予以记录。
甲方如对上述信息有异议,须及时在柜台以书面形式提出。
1.6 甲方债券交易的银行确认结果,仅表明甲方委托被乙方成功受理,实际交易情况以次日债券托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查询结果或次日交割单打印结果为准。
二、乙方权利义务2.1 乙方有义务及时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债券信息。
2.2 乙方对甲方资料及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
遇有有权机关对债券账户和结算账户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权机关履行相应义务。
宁波银行债券借贷主协议

宁波银行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2015001版)
第一条 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借贷: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三)债券融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债券融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标的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借出的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融入方出质给债券融出方以担保其到期归还标的债券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发文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计划总结 业务

央行发文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计划总结业务原标题:中国百姓银行发文典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中新网2月14日电据中国百姓银行网站新闻,央行14日揭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主张》。
《主张》规矩,年支出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我不知道计划总结范文。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体验的私人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种类和来往种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债券市场进展,增加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百姓共和国中国百姓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管理主张》,我不知道业务。
制定本主张。
第二条本主张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经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来往提供办事,并相应统治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挂号、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兴办柜台业务应该遵循言而无信原则,你看工作计划。
充实揭穿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然信息谋取不刚直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许投资者串通实行利益运送或许其他犯罪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兴办机构第四条兴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餍足下列条件:对比一下柜台。
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来往活动的做市商或许结算代理人;完全太平、稳固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体系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主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预防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主张等;有特地卖力柜台来往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宏大犯罪、违规行为。
第五条适宜条件的金融机构应该于柜台业务兴办之日起1个月外向中国百姓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柜台业务兴办计划和体系实施计划;卖力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情景;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预防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主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主题及债券挂号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体系接入验收证明;中国百姓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2002年4月4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为二级托管人。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承办银行在其开立的一级托管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承办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以下称投资人)在其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报价系统(简称报价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
承办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报价系统数据发送内容与格式规范》(以下称《报价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银行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银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第四条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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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交易协议(2017021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鉴于乙方作为金融机构具有提供本协议项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服务的能力和资格,甲方已经知悉乙方该项服务是有偿、有合法依据、且独立而非附属于乙方其他服务或产品,并认可其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甲方自愿选择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是指乙方通过境内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甲方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甲方自愿申请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经乙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1.甲方有权在乙方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托管账户,并办理乙方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阅知乙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宁波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和《宁波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
3.甲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乙方提交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交易申请,并通过乙方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相关系统(以下统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乙方规定申请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注销手续。
(二)甲方义务1.甲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产品计划、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机构客户,并在申请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甲方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借记卡,机构客户应在乙方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网点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协议,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并交纳相关费用。
3.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并办妥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应遵守乙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甲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相关的系统。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等数据),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甲方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乙方新公布或新通告的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业务办理不成功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有权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交易价格。
3.乙方有权制定并修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
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
在通告期内,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不认可的,可向乙方申请注销该业务。
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4.甲方利用乙方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乙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甲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5.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乙方有权取消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6.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停止交易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有权暂停或停办全部或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7.乙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
8.对于因发生第4项至第6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对于因第6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上述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第7项事件原因,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在乙方已经提前告知情况下,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的记账式债券额度不足时,乙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暂停该记账式债券的相关交易,待补充债券后再恢复该债券交易。
10.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为甲方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11.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2)甲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3)甲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记账式债券被依法冻结或扣划;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5)甲方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7)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校验反馈甲方开户不成功,导致甲方在开户当日进行的交易无法成交的。
(二)乙方义务1.乙方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布交易报价,以及受理甲方的办理及交易申请,在乙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准确、连续地记录债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对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甲方赔偿。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利息及费用甲方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涉及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等各类账户计息方式,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并在《产品介绍》中公布。
甲方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收取债券托管账户开户费,具体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第五条风险提示乙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甲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乙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甲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产品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确认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效力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