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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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三证”报建须知

一书三证”报建须知
6、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地铁管理部门意见;
7、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文化部门意见;
8、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征求市国土部门意见。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4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德阳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德阳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德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容介绍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5
第七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一、关于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 地区的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缺乏保障。为了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实乡镇规 划管理力量,保障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五条中增 加一款“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 持和补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在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 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建筑报建须知

建筑报建须知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建筑类)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2、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协议1份。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1、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2、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成都市勘测院实测竣工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2)、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2)、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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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50620【实施日期】 1995062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籽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局的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章名】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

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地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设市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提出规划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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