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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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一是增加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了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

按照“应用上移、平台下移”的原则,明确了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城市超脑、政务数据资源、数字底图、“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城市移动综合服务平台、视频共享交换平台、物联网管理平台等共性设施及重点领域业务应用统筹集约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市委机要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了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规程。

为有效破解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中存在的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强等问题,项目年度计划改变传统的编制模式,明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坚持“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要求年度计划编制前提前进行前期研究和方案报审,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及工作需求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数据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向市数据资源局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市数据资源局下达联合评审意见,作为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

强调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下年度计划。

四是明确了采购信息化服务有关事项。

明确了属于信息化服务的按服务类项目采购。

总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

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五是补充特殊紧急情形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明确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郴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政办发〔2022〕3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郴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数字政府”发展,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投资类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等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信息化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

按照“谁需要、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

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主要应用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特别重大复杂的,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计算、存储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统筹运用市政务云平台资源,原则上不再分散运行和应用。

湖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湖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促进全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工程和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信息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等都应当实施工程监理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是项目论证审查的必要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报告是该工程验收时必须提交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或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报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预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申报丙级、丁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制度。

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鉴于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为稳步推进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决定设立湖南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湘财企[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十月九日附件: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加强对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数字湖南建设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政策、推动本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重点项目,包括以下支持范围:(一)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推广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湘建房〔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6〕219号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我厅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设立电子项目手册版块,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权限实施管理。

企业已在省平台中填报、上传的开发项目相关数据,自动转换至省平台电子项目手册版块。

对转换后需要补报或重新上传的数据,企业应当完成补报或重新上传,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数据进行详细核验;对尚未在省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要督促其到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领取帐号、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付红联系电话:*************(兼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8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购房者、业主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服务,提高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通局联[200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我省小区和楼宇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平等接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用户对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业务的选择权,保障通信畅通和电信设施的安全,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建设厅二00六年二月十日湖南省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小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小区和楼宇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平等接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用户对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业务的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区和楼宇(包括住宅、写字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商贸市场)等电信用房聚集区域预埋电信管线、分线设备、配线间(以下简称小区电信管线)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资源共享使用、尊重用户选择、维护公平竞争、保障通信设施安全的原则,任何电信运营企业均可平等使用小区电信管线。

第三条小区和楼宇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向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运营企业、小区和楼宇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用户自主选择运营企业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提供方便第四条小区和楼宇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第五条小区和楼宇内电信设施应该向所有电信运营企业开放,任何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小区和楼宇的开发者和管理者签订排它性协议,阻止其它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阻碍用户自由选择。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XX 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XX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质准入。

凡在XX省境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集成资质证书》),没有《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资质备案管理第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管理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衡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等工程。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房屋建设等“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综合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

第五条信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包括:(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二)执行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管理;(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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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
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
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
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
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
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
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化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最低额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及总投资额的额度确定。

信息化工程预算编制和定额执行信息产业部2005年发布的《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

禁止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禁止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招标、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标准执行。

信息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从事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的设计、
开辟、施工、服务和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从事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工程单位,还需取得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

信息化工程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信息化工程建设合同。

合同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验收条款;
(六)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信息化工程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保期不得少于二年。

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
专家小组对在建信息化工程进行随机或者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
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信息化工程竣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
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专项安全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验收。

分阶段 (分期) 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 (本期) 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下一期的款项。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验收申请、工程承包
及监理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工程验收的依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验收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测评认证机构检测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初验结论、监理报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专项测评验收报告、质量保障等相关资料。

信息化工程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实施。

验收委员会由项
目审批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信息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

对未
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干投入
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
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信息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收受贿赂;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

与建造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和涉及建造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变动的改、扩建工程中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按国家及省有关建造工程的法律法规实施。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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