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金竺!堡!型!!二.i!羹豳箧豳霞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刘远熙摘要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相反,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可以使刑讯逼供从根本上得以遏制,使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真正坚持,而且也是法制精神的体现,最终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同时有利于我国讲信用、重法律大国形象在国际社会的树立。
关键词沉默权法理价值法制精神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29.02一、沉默权的起源和演变沉默权(ri gl l t t o s i l ence)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供述、沉默和辩护的选择权。
①其核心内容有三点:被告知权;沉默或辩解权;不因沉默而致不利后果权。
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认为,“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得以确立,肇始于十七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
1966年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米兰达规则”后沉默权制度在美国被推到了极限。
1966年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目前,作为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的重要准则之一,沉默权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靠拢、协调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我国于1998年11月5日签署J J u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沉默权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并引起了学术界认真的思考与讨论。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沉默权是一项普遍性人权,它的确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沉默权从权利的归属上看,它属于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沉默权制度法律

contents •引言•沉默权的法律制度概述•沉默权的权利保障•沉默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对策•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Chapter定义研究背景定义和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沉默权的法律制度概述Chapter定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性质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护,也是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起源沉默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发展引入沉默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作证、不答辩、保持沉默等权利。
权利内容适用对象权利保障法律效果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包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沉默权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协助等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通常不被视为证据,也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
03沉默权的权利保障Chapter权利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明确表示自己要行使沉默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明自己的沉默意愿,例如拒绝回答问题或者要求中断讯问。
权利告知在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中,有关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不得强迫陈述任何机关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或者威胁、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
沉默权的行使条件沉默权的限制和约束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重大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当涉及特定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定罪时,可以对其适用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审判。
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对于某些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被调查人可以拒绝回答。
在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法庭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第四,如果嫌疑人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
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综上,沉默权制度含义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供任何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犯罪的供述或证据。
第二,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缄默不语的权利,并且,在讯问前,警官、检察官或法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权利。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案件事实有选择的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供述,但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并且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后果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非自愿的供述。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纷争建立沉默权制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建立沉默权制度,体现刑事法律中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且建立这种制度符合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
二是否定说,这种学说认为沉默权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强行引进容易水土不服。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随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国际上国家之间法法律交流的增多,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制度不断的变化、增加,逐步改变以前重视口供,轻视个人利益的现象,我们逐渐看到沉默权的影子。
随着司法的发展,重证据、重程序的理念日益深入。
虽然在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司法人员在逐步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变得越来越人性化,沉默权在此前提下全面发展。
人在调整与外界跟种各样的外界关系时,往往选择趋利避害,这是人性的本然。
在司法实践中,趋利避害的本性暴漏,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将要被追究责任时,往往本能的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基本上不太可能主动交代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沉默权的保护价值就在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触犯了一定的刑法,就将其权利剥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基于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行使沉默权,当然也可以不行使,放弃沉默权,但放弃不等于不赋予。
同时,我们看到,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方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力量上的悬殊。
侦查方拥有高素质的侦查队伍,还有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
而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犯罪而被羁押,不可能出去搜集对自己有力的证据,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在被采取措施后,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即使知道也不知如何行使。
沉默权制度建立的积极意义:第一,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减少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现象。
我国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权利存在差别,法律赋予侦查人员强大的国家权力。
同时不能因为是罪犯,就去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那是以非法对待非法。
所以,建立沉默权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有选择说或者不说的权利,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减少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我们的刑事讼诉以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为目标,所以在理论上主张无罪推定等原则,保护其合法权益。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无罪推定原则”②在运用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给侦查带来巨大的变化。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必将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主的做法,从而减少刑讯逼供,将侦查机关滥用口供的机率减到最低。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将引导着侦查向更加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
虽然,沉默制度的建立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有一些不足:第一,取证的难度增加。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排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询问时一言不发,以沉默的方式对抗侦查。
第二,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将增加侦查的成本。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会使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闭口不谈,减少了口供的突破口,无疑加重侦查机关的负担。
第三,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能会使侦查出现一些不适应的现象。
比如,如果我国突然确立沉默权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必然导致一些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不符合新制度的要求,很难将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展开,可能会引起沉默权制度与侦查工作的矛盾。
我们看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既好也有不好的一面,但利大于弊。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体现了保护人权的要求,是法律精神更加人性化的体现。
四、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
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必须有思想基础才能在实施中自觉地遵守,使各个方的利益达到一种均衡,防止一种权力的过分扩张而损害其他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法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在法律中对沉默权制度的明确规定。
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要对其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们要辩证的去看侦查阶段的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能因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将会给侦查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而对其全盘的否定,也不能因为看见其在西方国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毫无节制的采用。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次直接实现沉默权制度是不可取的,所以,在保持沉默权建立的大前提下,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分阶段的逐步实现。
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有如下几点建议:首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限制沉默权制度的适用。
任何制度都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案件不包含在内。
如果二者受到犯罪的影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本就无从谈起。
贪污贿赂等案件限制沉默权制度的适用。
这类犯罪案件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果不限制沉默权制度的适用,很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这有悖于我们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初衷。
同时,贪污贿赂类型的案件在寻找相关物证等证据上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口供就显得重要,脱离口供侦查阶段将举步维艰。
其次,特殊的犯罪主体应限制沉默权制度的适用。
特殊主体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国家公务人员。
作为人民的公仆,社会的服务者,其文化程度、自身素质、思想觉悟都要高于一般的人民群众,其知法犯法,以权谋私,主观恶性远远大于一般的犯罪。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沉默权制度越来越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承认适用。
中国的沉默权制度须符合国情、传统道德、文化环境,否则难以达到期望的实效,甚至会发生相反的结果。
人性化、民主化逐渐成为现在刑诉法的主流,而沉默权制度是人权保护制度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体现出公平、正义,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沉默权制度建立的程中带来问题,是实现民主法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否定沉默权制度的积极地实效,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自己的沉默权制度。
[注释]①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有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自有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②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