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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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论文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全文如下: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

构建我国沉默权的思考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与构建我国沉默权的必要性(一)沉默权的法理分析沉默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权利,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并通过这些制度、规则的合理设置和切实运用得以体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沉默权是虚置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1.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自我归罪符合或至少无损其利益时才成为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作出自己罪轻罪无的辩解,不可能主动地坦白以寻罪刑,自我归罪显然有悖于人的本性。

从此一方面而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尊重人的本性的应有反映。

2.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标准之一。

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由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的。

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是关于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原则,根据这种原则,政府由于拥有各种必要的资源,必须独立地证明自己对公民个人的指控,而不能指望被追诉者的协助:因为被追诉者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如果强制被追诉者作为控方证据的来源,就违反了这样的原则。

因此,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doc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doc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制度模式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

本文借鉴了国外沉默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模式,力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

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

一、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由于存在不同的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沉默权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像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警察、检察官在抓人时必须发出”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的警告,如不警告,其讯问将来在法官面前是无效的,这是一种鼓励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做法,属绝对沉默权;另一种是像德国、法国,规定警察在抓人时并不告诉,法官在审判时,如果被告人沉默了,不承担法律后果,属相对沉默权。

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英国法律曾长期禁止起诉方在法庭上就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沉默态度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评论,也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中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律开始允许起诉方在涉及恐怖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评论被告人的沉默态度,也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就此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是”正当”的。

这显然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限制。

1988年,英国政府针对北爱尔兰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以沉默权制度阻碍犯罪侦查为理由,通过了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做出明确的限制。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普遍存在着沉默权这样的法律概念,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这样的沉默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沉默权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构想。

一、沉默权概念的确立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似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显得非常不合理,给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们需要对沉默权概念进行明确。

首先,沉默权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在开明的法律框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存在的一种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沉默权可以带来比较明显的好处就认为它本身就是合理的。

其次,在明确沉默权的定义之后,我们还要对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

例如,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沉默权才能被使用。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在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主动的探索。

二、沉默权的运用期限沉默权的使用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沉默权规定中,往往并没有对于沉默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沉默权滥用的劣势明显。

在未来的沉默权立法中,应该对沉默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事宜时的沉默权,规定其中的期限时限和要求,在超过期限后,则默认不允许此项申请,并且不能作为后续的新的申请事项的依据。

三、沉默权的确立权沉默权的确立权是指,如何对于沉默权的设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沉默权的确立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在沉默权立法中给出沉默权的确立权的规范。

具体来说,在沉默权的确立权方面,法律应当规定,需要明确沉默权的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定的领域中,按照相应的流程,由特定的机构审核后才能获得沉默权的确立权。

四、沉默权的副作用在推行沉默权立法方案时,对于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和预测。

构建国内沉默权制度想法

构建国内沉默权制度想法

构建国内沉默权制度想法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成为通行的作法。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一直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国民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欠缺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这项制度的引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而且,正如任何一个事物、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沉默权制度亦如此。

沉默权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放纵犯罪。

为了避免沉默权的弊端在我国出现,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有限制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作用。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理念刑事沉默权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诉讼构造及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密切相关。

经验表明,任何脱离实际的移植,往往会走向其本意的反面。

从沉默权的发展历程看,我们没有必要照搬原来意义上未加限制的沉默权规则,而应该在确立沉默权规则的同时,明确限制性规定,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削弱。

既要有一定的超前以“拉动”实践,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太远;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

考虑到国际国内环境,笔者认为,应当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因此,稳步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是明智的选择。

稳步体现在既不盲从,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强行实行,又不是等到各种条件都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才实行,而是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建立,即在符合我国国情,沉默权能够存在的机制基础上建立,建立后又能够保证沉默权真正实行。

具体来说,就是在明确沉默权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同时,对沉默权规则作必要限制,使之适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双重需要,并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逐步加以完善。

沉默权的行使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但也要避免在保护人权的情况下,因为沉默权的建立而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

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

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任明溪摘要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诉讼价值,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没有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而且在学术界对于沉默权制度是否应该建立的讨论也是相当激烈。

所以,我国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还是应该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刑事诉讼现状,本文在此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建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者简介:任明溪,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5-02沉默权是一个有历史的悠久话题,古罗马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制度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问题上,首先确立了该制度。

随后,沉默权制度在美洲及其他国家逐步建立,虽然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就在争议中也逐步走向完善。

时至今日,沉默权制度已经不分国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沉默权制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但是我国法学界仍然在为是否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展开激烈的讨论。

就这个问题而言,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建立起一种符合中国司法现状需求的沉默权模式,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沉默权制度还是应该审慎建立,在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审慎确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最开始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法律术语,对于沉默权准确的含义,我国国内的学者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沉默权制度含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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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摘要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诉讼价值,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没有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而且在学术界对于沉默权制度是否应该建立的讨论也是相当激烈。

所以,我国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还是应该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刑事诉讼现状,本文在此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建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者简介:任明溪,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5-02沉默权是一个有历史的悠久话题,古罗马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制度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

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问题上,首先确立了该制度。

随后,沉默权制度在美洲及其他国家逐步建立,虽然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就在争议中也逐步走向完善。

时至今日,沉默权制度已经不分国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沉默权制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但是我国法学界仍然在为是否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展开激烈的讨论。

就这个问题而言,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建立起一种符合中国司法现状需求的沉默权模式,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沉默权制度还是应该审慎建立,在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审慎确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最开始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法律术语,对于沉默权准确的含义,我国国内的学者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沉默权制度含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3)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

(4)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5)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收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7)对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有缄口不语的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沉默权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

(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不受强制。

(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司法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受强制。

(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人席上回答任何提问。

(5)任何人一旦被刑事指控,警察或者有其他刑事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

(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司法人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推定。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现状(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相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自证其罪的地位并且还要为控方提供证据。

由于我国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因此常常采取各种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有时甚至会采取行刑或者在精神上给犯罪嫌疑人施加重大压力,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事实不可信,或者陈述的意愿性低,由此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无法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仍然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坦白列为法定的七类证据之一。

对于被告人提供的有罪供述,就相当于为控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使得本身力量对比就不平衡的被告人和国家司法机关更加的不平衡。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性非常的大,并没有达到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因此我国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对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承诺相差很多,远没有做到我国承诺。

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司法方面也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境内的犯罪率仍然较高。

而沉默权制度能否从西方成功引进关系到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我国正经历建国以来的第五次犯罪高峰,从1989年至今都没有回落的迹象,犯罪的升级不仅表现在数字上,而且表现在手段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科技化,这对于资金、技术都不足的侦查资源的国家来讲,都是一个不小的障碍,而我国擅长利用攻破犯罪嫌疑人心里防线的方法获取口供,省时简洁。

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是由于我国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有利于查明犯罪真相,迅速破案,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忽视当事人权利方面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由于之前的政策,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实质上就是推定其为有罪,若是不坦白就是抗拒司法,这样,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处于一个无法保护自己的地位,这与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不相符。

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条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方式,使得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丰富,人民的认识水平也极大地提高,民主和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于自身的权利要求从生存权、发展权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当然,公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利而且包括程序上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

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和改革,也使得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装备大大提高,虽然与英美等先进的西方国家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我国的刑事科学研究人员和物证鉴定技术等水平也可以达到引进沉默权的技术水平,我国现代化设备如多参数心理测试仪已经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推广,因此以技术装备落后为由迟迟不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想法已经无法立足。

(二)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提供了思想上的温床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物质上的变化引起了精神上的转变,包括道德和价值观念都有所变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的自由,正是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使得人们对于权利和自由的追求逐步增强,逐渐认识到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包括沉默权。

公民个人和国家机器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强烈不平衡使得人们认识到必须确立一些制度来平衡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此外,人们对于犯罪事件本身也逐渐形成了更为理性的看法,认为这个社会确实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更新由于物质生活的变化所导致的精神道德的更新,正是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来维持国家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的司法体系创造了法治条件我国的法治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由人治到法治的漫长过程中,宪法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1999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说明,法治社会的思想已经成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而在宪法和法律中我们也可以看见一些沉默权制度的影子,例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的言论自由就包括说与不说的权利,说这个或说那个的权利,沉默权正是不说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就给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严禁刑讯逼供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陷入自证其罪的境地。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此条规定的含义更加接近沉默权制度的题中之义,口供的证据效力低于证据,因此这就要求警察及司法人员在办案时要更加细致,更加注重证据的搜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将我国的纠问式的审判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的优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些司法上、程序上的改革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得到了启示,更将这种人权思想传播给公民。

原来的检察机关的标志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近年来,随着民主改革的深化,司法人员对于公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沉默权给予了重视,这说明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成果。

四、结语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在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暴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更是我国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我国的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整个社会理念和沉默权制度对社会治安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该审慎确立,在立法上逐步确立,注重沉默权制度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让公民逐渐理解这项新规则,杜绝对于沉默权片面理解,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沉默权制度视为与司法机关对抗的武器。

此外,应当建立多重的权利保障机制,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要与有与之相配套的辅助原则,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使得沉默权制度真正的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我国的司法资源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差很远,资金缺乏,人力不足,技术落后,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警察素质,减轻刑侦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保障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应该逐步施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制的实施。

参考文献:[1]崔敏.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卷二).北京:检察院出版社.2011.[2]林榕年.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3]陈光中,严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刘根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制度热点问题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2000.[5]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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