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毕业论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中国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
“米兰达法则”标志沉默权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国家“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米兰达”案例表明,国家有义务告知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陈述事实与不陈述事实,法律将对他言辞的证据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涉嫌犯罪的人在充分自知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行为。
创立者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保护贫穷人不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与富人相比不利的不平等地位,是美国平等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现今,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国际刑事司法最低准则,也被联合国许多文件确认和维护。
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的沉默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早在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审理中就有沉默权的缩影,当时被审理人员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方式。
此后的英国、美国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都做出重大发展。
同时,意大利、日本、法国、德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国际上对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可与共识可见其作用非同一般,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大的价值作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目录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三)沉默权制度的外延二、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相契合(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和消极的防卫权”(三)促使侦讯权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三、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一)国际相关经验和教训的参考(二)我国部分地方已有沉默权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犯罪侦查能力可弥补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三)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四)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五)确立沉默权相关配套制度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按照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目前,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文明程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经验也为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可能性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
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因此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司法人员有义务在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制度。
[1]对于沉默权制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沉默权制度。
指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

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学生指导教师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工作单位二零一二年九月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
沉默权规则作为西方国家数百年诉讼实践的优秀成果,他所体现的宪政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录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 (4)2、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4)3、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5)3.1 建立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5)3.2 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5)3.3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5)3.4 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6)3.5 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6)4、如何实现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7)4.1 我国目前确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 (7)4.11 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2 立法不足的缺陷 (7)4.13 重实体轻程序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4 刑事侦查能力的限制 (7)4.2 要保障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逐步实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8)5、结论 (8)【注释】: (9)【参考文献】: (9)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①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2 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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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毕业论文目录前言: (2)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三、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法论;(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方法论;(三)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制度的冲突。
四、沉默权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一)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二)沉默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四)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五)确立沉默权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六)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
五、我国引入沉默权所必须进行的相关改革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公共利益的规意义及宪法解释专业:法律事务学生:指导教师:摘要:对于本文从沉默权的定义和历史渊源出发,讨论了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和沉默权的冲突。
进而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我国引入沉默权,必须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最重要的改革就是重构刑事证明标准。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政策刑事证明标准刑讯逼供Abstract: For the definitions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necessity, significance of right to silence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silence right in our country are discussed, at the same time, analyzes the conflict of the criminal proof standard and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views of this article, namely our country introduc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must carry on the related reform, the most important reform is re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proof standard.Keywords: The right of silence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standard of proof 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ns前言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必须进行从询问方式、法律援助到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而最重要的改革是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的改革,抛弃现在过于理想主义的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引入一种全新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以及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商榷。
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的权力。
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最初形成在英国,13世纪以后,在英国的宗教法院、星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
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
因此,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
1639年英国的尔本案,在这一案件中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终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
美国首先移植这一制度,并首创米兰达规则,使刑事沉默权制度在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其胳膊一手捂住其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后,在车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报警。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判决结果,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在米兰达规则中,只有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而确定下来的。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
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
在后来的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盗窃案中,才最终确定并最终形成了米兰达规则的第四条。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宣告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德国经过纳粹期间的惨痛教训以及《联邦基本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要求,是通过增设《刑事诉讼法》来实现的。
沉默权的发展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认识到沉默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因此都在其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28条、第133条分别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
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方可取得。
任何时候,当被审查人要求作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
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记入笔录。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
”这说明沉默权利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潮流。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六篇直到唐代的《唐律疏议》,我国的封建法典逐步的发展成熟和完备,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实施专制统治的统治阶级把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放在第一位。
对于破坏了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臣民,在诉讼活动中只能成为一个遭受拷问、提供有罪供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取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能定罪,为了能够取得有罪的口供,而广泛的采用刑讯方法。
有时候甚至对证人或原告实施刑讯,不仅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这样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下,都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这是封建社会不注重人的权利,而极力维护统治阶级绝对权威的必然结果。
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坦白自己的罪行,否则就要加重刑罚。
尽管这一政策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与沉默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背离的。
沉默权要求被告人对讯问官的提问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能因此而受到追究。
如果一个被告人仅仅因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被处以法定刑罚更重的刑罚,这显然不符合沉默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精神。
而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选择坦白,获得从宽处理;要么选择不坦白,被从严惩处,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以及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方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反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这一客观标准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
在我国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引导司法人员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减少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诉讼证明要求“结论唯一,排除一切可能”是非常困难的。
诉讼证明是司法人员通过对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来重现案件事实。
由于证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逻辑推理具有主观性和间接性,重现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因此,要实现绝对性认识是十分困难的。
我国刑事诉讼之所以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与我们的哲学观是密不可分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通过主观的努力,主观一定可以真实的反映客观。
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认为通过司法人员的努力追求,可以真实的还原和再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也即是认为一切案件事实都是可以绝对查清的。
为了能够把案件的事实绝对的查清,也就必须占有大量的客观材料,这也是完成理性认识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不仅要收集完备的书证和物证,更重要的是获得被告人如实的供述,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的最直接参与者,或者可以说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角,只有得到被告人如实的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的本来面目真实的还原出来。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这是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方法论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相适应的。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和方法论英美法系的认识论是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实的还原出来。
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概然性,而不会有绝对真理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