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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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确立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确立
问题 的拒绝 回答 原则 上不 得作 为不 利 于嫌 疑人 和被 告人 有 罪 的证 据 等 。笔 者认 为 , 默 权 的界 定 应 当是 沉
被 追诉 者 (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追诉 者 ( 被 对 警察 、 检察 官 、 官 ) 法 的发 问 享有缄 口不 语 的权利 。
沉默权 制度源于 十七 世纪英 国 的李尔 本案件 。李 尔本 以“ 自己不 能控告 自己” 由, 司法人 员 的讯 问 为 对 保 持沉默 , 得到 了英 国议会 的支持 。18 , 68年 在英 国国王詹姆斯二世 起诉七 个 主教违抗 他关 于取消 反对极 端 主义 的法律 、 命令 的案件 中 , 默权 在 英 国牢 牢地 站稳 了脚 跟 。规定 被告 人 享 有沉 默 权 的最早 的成 文法 是 沉

收 稿 日期 :0 6—0 20 5一l 8 作者简介 : 徐 青 ( 9 6一) 男 , 江 绍 兴 人 , 17 . 浙 研究 实 习员 。
19 年 的英 国《 88 刑事证 据法》 。美 国最早移 植这一制 度 , 国宪 法修 正 案第 五条 规定 :任 何 人不 得被 迫 自证 美 “
其 罪 。此后 又通 过判例从 程序上对 被追诉 人 的沉 默权 提供 了切 实 的保 障 , ” 将告 知被 追诉 人 的沉默 权纳 入著 名 的“ 米兰 达忠告 ” 凡违反被 追诉人 沉默权所取 得 的证据 为无效证 据 。二 战后 , , 人权 问题 受到 国际社会 普遍 重 视 。沉 默权不仅 在英美法 系国家得 到广泛确认 , 而且在大陆法 系 国家 如德 国 、 意大 利 、 日本 也被采 用 , 社会 主义 国家如保加利 亚、 斯拉夫 、 南 罗马尼亚 以及我 国的香 港 、 门、 澳 台湾都 肯定 了沉默权制 度 。 沉默权 充分地保 障了被追诉人 的人权 , 同时大大增加 了侦查 的难度 和诉讼 成本 , 打击 犯罪不 利 。鉴于 对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随着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我国学者也开始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沉默权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劣势在于,有时会为了保护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从而纵容犯罪。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都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沉默权制度仔细研究并考察借鉴的可能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认同,后者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

广义说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案件的所有知情人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任何人和机构的提问,并不因行使沉默权而受到任何不利评论的权利。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对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以物理或精神强制方法获得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使用。

两种学说的区别很明显,广义说的沉默权主体明显广于狭义说,受沉默权拘束的主体表现为任何人和机构,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非常全面。

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狭义说更为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规定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一下子将沉默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实中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英美法系的沉默权(一)美国对沉默权的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美国对沉默权的原则规定,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角度,禁止控方和法官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指导下,1966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对后世有着长远影响的“米兰达规则”。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立沉默权 的必要性 和其 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沉默权 ; 兰达规则 ; 米 刑讯逼 供 ; 无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 : 6 I D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4— 34 2 1 ) 1— 0 3— 3 17 3 3 (0 2 0 02 0
. 收 稿 日期 :02一 l 0 2 1 o 一2
很大。
讯问时, 有权拒绝 回答任何问题 ;. 3 任何刑事被告人 在接 受审 判 时不得 被强制 作证 或者在 被告 席上 回答
提 问 ;. 何人 一旦 受到 刑事 指控 , 察 或者其 他有 4任 警
赞 成者认 为 , 国应 当建 立 沉 默权 制 度 。其 理 中
由是 :. 1 从诉讼 结 构上考 虑 , 赋予沉 默权 实 际上是 给
宗 教法 庭 。
教 会 法认 为 , 们 只应 当 向上 帝 承认 自己 的罪 人 过, 而不 应 该 向其 他 任 何人 坦 白罪 行 。法律 上对 沉 默权 的确认 , 则产 生 于 1 7世纪 英 国普通 法 的支持 者 们反 对 教会 法庭 和 王 权 专制 、 取 宪 法 和宗 教 自由 争
切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套说辞就是著名 的“ 米 兰 达警 告 ” 也 即沉 默权 。它 是 西 方 国家 刑 事 司法 , 注重 程序 公 正 的重要 表现 。本 文试 阐述沉 默权 的发

展及 内涵 , 证其 在 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的重 要 性 与 必 论
要性 , 讨在 我 国建立 与否 的问题 。 探
的斗争中 , 最典型的案件是 13 年发生的约翰 ・ 69 李
尔本 案 件 。之后 18 6 8年英 国 国王 詹 姆 士 二 世 诉 七 主教 案标 志 着 沉 默 权 在 英 国 已完 全 确 立 。19 88年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刘世园(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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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文献综述年级、专业:09公安管理学号:09126195 姓名:姚美健【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近期在网上公布,对此关于在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又一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尤其是自从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更是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从这些学者中,对沉默权制度是否该引进中国的不同观点进行文献综述。

【关键词】沉默权;争议来源;诉讼价值;文献综述一、解读沉默权的基本含义及其起源(一)沉默权的基本含义探讨我国当前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我们首先要明白沉默权的的基本含义。

关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在孙长永博士《沉默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如下界定,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和出庭受审时,具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1]同时在张雪的《试论在我国应否建立沉默权制度》一文中,将沉默权的含义分为狭义和广义来理解:1.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 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不得自证其罪。

2.从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表现,即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他有权决定自己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使他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危险的问题。

当然关于沉默权广义理解,在相关的文献中有具体的内容。

笔者根据其具体的内容作了上述的概括。

[2](二)沉默权的起源在袁曙光的《沉默权一个无法沉默的话题中》一文中,指出最早的沉默权是起源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和国王、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

[3]美国沉默权问题专家莱纳德利维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中指出:沉默权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斗争中产生的,即支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普通法与传统的审讯法庭之间的利益博弈。

这使我们不难联想到我国当前的立法趋势,也是正经历着两种价值取向不同的利益团之间的较量。

以当时最为出名的利尔伯案件作为标志,星座法庭因被告人拒绝宣誓,而被判为蔑视法庭罪。

此后两年,议会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该法庭的判决无效,并在以后的法庭审判案件中,规定被告人有不被要求宣誓的权利。

他们的理由是:任何人不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处于危险的问题。

他们认为任何人都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被追诉者希望逃避惩罚是可以理解的。

要求他协助警方去证实自己的罪行,是一种残酷及其不人道的作法。

此后一年,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

至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完全确立。

这就是现代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然而在石化东《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一文中,强调沉默权虽然最早起源于英国。

但由于在早期的英国司法体制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还没有分离开来,对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自然也就是针对法庭的审判而言的。

[4]其时的沉默权,也就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据有关的学者考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都把沉默权局限于审判阶段,有关的判例也只认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而没有把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庭审判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因此,他认为沉默权真正的确立应以美国的米兰达案作为标志性事件。

同时在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一书中,引述著名法史学家郎贝恩教授的考证,认为沉默权或“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都不可能产生于17世纪。

在整个17世纪,英国采取的是“让被告人说话”的模式,直到18世纪后期辩护律师大量介入导致刑事审判对抗化之后,才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5]二、关于我国引进沉默权问题争议的来源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

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也就是我国现在还没确定沉默权。

由此,是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各界法学人士和司法学者争论的热点。

不少专家和学者主要从沉默权的本身的优缺点,如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方面,再结合刑事诉讼的国际化趋势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发表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和结论。

最终,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见仁见智,对于不同的结论在林敏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应该缓行》一文中将其归纳为三个学说:(一)肯定说:认为一方面我国已经具备将沉默权引进的条件,另一方面我国正临着国际《人权公约》的压力,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频频出现冤假错案的现状。

建议立即通过立法程序,将沉默权制度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

(二)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

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

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三)限制说:认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6]三、沉默权制度诉讼价值的利弊博弈总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崔敏《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反思》一文中指出沉默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显了控诉双方的举证责任,强调警察必须收集除口供以外的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7]这样,就直接避免了司法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使得司法人员往往借助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较好的证据,从而也避免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出现。

更深一层次地说,这既保障了人权,同时也让我国政府机构树立了威信,更加巩固了我党的执政地位。

石化东《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一文中,也认为沉默权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显著作用:一是有效地防止了各国执法者滥用暴力刑讯逼供这一人类社会所创设的所有邪恶制度中最邪恶的制度(即毒树之果)现象,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二是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还强调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了设立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法律基础、现实条件。

[8]在袁曙光和张静得《沉默权:一个无法沉默的话题》一文中指出,实行沉默权制度一方面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实施控辩庭审模式的重要条件。

[9]在赵静的《浅析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指出,实行沉默权制度能够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10]在我国,除了大多数学者对沉默权制度持肯定积极态度之外,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西方沉默权制度引进中国的质疑。

如在陈群《沉默权的确立根基与适应性分析》一文中强调,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取向主要是突出了个人权利方面,这一点在米兰达规则中体现尤为明显。

这就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沉默权无法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保障。

沉默权的实施,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利益;而对于追述方来讲,为了避免触犯沉默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顾此失彼,无法完成追述任务,最终侵犯了公众的安全利益。

同时也必然导致案件的大量积压和诉讼拖延,进而给社会稳定带来消积影响。

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是实体公正,而非程序正义。

中国的法律社会功能是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出发,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当两种价值产生矛盾时,司法机关往往会放弃对个人的保护而去追求惩罚犯罪。

[11]在林敏华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应该缓行》一文中指出,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形势和有限司法资源是不允许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以我国目前的办案装备和相对较低的破案能力如果实行沉默权,无以增加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助涨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违法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12]同时在许晨《对引入沉默权的若干否定性看法》中认为,我国沉默权缺位并非刑讯逼供现象的根本原因。

究其原因是在于侦查、审讯过程中的非透明与制约弱化。

试想如果刑法这种最严厉、最具强制性的保障措施都无法扼制刑讯逼供,即使引入沉默权,恐怕也于是无补的。

[13]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司法意义利弊,是无法进行量化权衡比较的。

而沉默权制度的选择也并不是仅仅从一个角度就能判断,它需要从一个国家的历史渊源、价值选择、现实条件等因素考虑。

究其原因,是关于两种价值的冲突,那么有冲突就必然面临着价值选择。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全面的发展。

历史会作出一个真实、合理、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1] [5]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2]张雪.试论在我国应否建立沉默权制度[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版[3] [9]袁曙光、张静.沉默权一个无法沉默的话题中[J].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月第1期[6] [12]林敏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应该缓行[N].法制与社会.2011年5月(上)[7]崔敏.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反思[J].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06期[8]石化东.在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9月第5期[10]赵静.浅析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N].法学之窗.2011年03期[11]陈群.沉默权的确立根基与适应性分析[J].江苏盐城师范经济法政学院.224051[13]许晨.对引入沉默权的若干否定性看法[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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