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市、县、镇、镇级市的概念、设立标准和异同
市、县级市、县、镇、镇级市的概念、设立标准和异同

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概念、设立标准和异同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一、概念1、市。
一是指集中买卖货物的固定场所,即商品交易的市场。
二是指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或人口较稠密的地区,一般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
三是行政区划单位,分直辖市和市。
行政意义的市又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根据人口规模,又将市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巨型城市。
《2013年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提出的城市规模等级划分标准是: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型城市。
2、县。
在中国,“县”作为行政区划,始于春秋时期,秦统一中国,推行郡县制,是县制正式设置的开端。
现代中国,县与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一道,作为“县级行政区”。
3、县级市。
即《宪法》中所称的“不设区的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地位与县、区(市辖区)相同。
不考虑工业产值,从人口规模要求,设立县级市有以下3种情况的标准:①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二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③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
设立建制镇标准及县乡与市镇的区别

设立建制镇标准及县乡与市镇的区别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我国设立建制镇标准及县乡与市镇的区别——为新疆兵团团场场部城镇设立建制镇提供依据2009年04月24日星期五下午 08:29一、设立建制镇标准的文件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务院文号: [84]国发165号颁布日期: 1984年11月22日分类: 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务院及部门规定房产税.相关法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
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附件: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附件: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国务院: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乡镇工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日益显示出来。
加速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结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
以后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发展缓慢。
在十年动乱期间,小城镇又遭到了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小城镇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已有建制镇5698个。
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建镇工作更加重视,仅半年多时间,全国就新建了2000多个镇。
预计到今年年底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为了研究小城镇的政权建设问题,我们于今年8月召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还派人到部分省市进行了典型调查。
乡和镇、县和县级市的区别

乡和镇、县和县级市的区别乡和镇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主要根据国民生产总值中工农业的比重以及居民数量等指标来设立的,一般来说镇比乡发达,但是两种的行政级别是相同的。
县级市和县有什么区别: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直接领导;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简单的说,县的经济一般是指农村经济,县级市的经济成分包括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由县到县级市有一定的标准,就是城市经济分量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具体标准如下:(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
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

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
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
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0%。
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

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中国最新设立县级市标准和新老设市标准对比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5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地60%。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3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6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经重达到75%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
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5平方米(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4、全县乡镇总数中的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至350人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
全县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55%。
2、全县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000元;财政收入不少于2亿元,或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500元;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建设、地名标志、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
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4、全县乡镇总数中镇的数量不低于60%。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标准,可撤县设市: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总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
我国的行政划分体制

我国的行政划分体制
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
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这是近几年的新发展,82年宪法上尚未认可)。
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
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乡和镇、县和县级市的区别

乡和镇、县和县级市的区别乡和镇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主要根据国民生产总值中工农业的比重以及居民数量等指标来设立的,一般来说镇比乡发达,但是两种的行政级别是相同的。
县级市xx有什么区别: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直接领导;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简单的说,县的经济一般是指农村经济,县级市的经济成分包括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由县到县级市有一定的标准,就是城市经济分量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具体标准如下:(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
我国设立建制镇标准及县乡与市镇的区别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设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后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发展缓慢。在十年动乱期间,小城镇又遭到了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小城镇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已有建制镇5698个。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建镇工作更加重视,仅半年多时间,全国就新建了2000多个镇。预计到今年年底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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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概念、设立标准和异同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一、概念
1、市。
一是指集中买卖货物的固定场所,即商品交易的市场。
二是指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或人口较稠密的地区,一般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
三是行政区划单位,分直辖市和市。
行政意义的市又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根据人口规模,又将市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巨型城市。
《2013年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提出的城市规模等级划分标准是: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型城市。
2、县。
在中国,“县”作为行政区划,始于春秋时期,秦统一中国,推行郡县制,是县制正式设置的开端。
现代中国,县与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一道,作为“县级行政区”。
3、县级市。
即《宪法》中所称的“不设区的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地位与县、区(市辖区)相同。
不考虑工业产值,从人口规模要求,设立县级市有以下3种情况的标准:①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二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③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4、市辖区。
市辖区为现代社会中对城市中所设行政区划类型的泛称,是城市的组成部分,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市辖区同县、县级市同层级。
其设立标准为: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
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5、镇。
最早为军事据点,古代在边境驻兵戍守称为镇。
我国现在所设的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
是由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单位。
镇和乡是同级行政单位,主要区别在于规模的不同。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84]国发165号)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镇。
6、镇级市。
是指通过扩权强镇,把经济发达的镇建成为一个小城市的特大镇,其行政区划仍属建制镇,仍归所在市、县(区)管辖。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提出,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201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提出,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
7、乡。
中国最低一级政权单位,县以下的农村行政区域。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撤销,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称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2年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乡政权。
到1985年6月将原有5.6万多个人民公社改建成9.2万多个乡(其中民族乡3144个)。
乡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也不设独立的审判和检察机关。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
二、区别
(一)地级市和县级市区别。
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
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
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
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
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
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
(二)县、市辖区、县级市的区别。
县、市辖区、县级市从行政层级看,都属于县一级政府。
县政府由地级市政府或行署直管,而县级市一般由省政府直管、地级市政府代管。
市辖区除直辖市和副省级市的市辖区外,地级市的市辖区由该区所在的市政府直管。
从职能看,市辖区政府职能重点是城区建设;县政府职能重点在乡村。
县改市后城市化进程加快,县级市政府职能须同时考虑城区、乡村管理。
县级市普遍加大城市建设力度,从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等方面入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能管理,达到高标准城市建设。
(三)乡、镇、镇级市区别。
乡和镇是同级行政单位。
主要区别在于规模的不同,包括总人口、非农业人口街区规模、其他经济社会指标等。
大致来说镇规模大,人口多,非农业人口比率高、工商业发达。
现有标准: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人口在0.2万人以上,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则乡改为镇。
镇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区域,也是一个综合的经济单元。
乡、镇虽然都是我国农村的现行体制下的行政区划单位,但镇除了有乡的基本特征外,它更是一个经济区域内工商业的中心,商品生产的集散地和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区。
而镇级市,从本质上讲,应为“镇级小城市”,其最低要求是镇区人口10万以上,在管理体制上,比镇要灵活的多。
我省2016年印发的《关于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有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编办发[2016]10号)指出: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实行市只管、计划单列、县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行政区划、统计口径、组织人事等管理体制维持原渠道不变。
镇班子主要领导可按副县级高配。
三、设立市、县、镇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明确:
1、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
2、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3、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