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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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根据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调整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承担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的具体实施,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评价标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组织评审以及相关评审服务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推荐和聘任,不再承担技工院校系列各级别评委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及专业管理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有关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评委会分别组建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时采用随机抽取专家机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

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最新北京社保中心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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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中心网上服务平台: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并于本月起实施。

此举标志着已探索四年的京津冀人才职称互认工作在北京上升为地方规定,京津冀人才职称互认又有了新进展。

几年来,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通过明确互认范围、简化互认方式、享受同等待遇、服务京津冀产业布局调整等措施,打破人才跨区域流动壁垒,人才在京津冀三地的自主流动变得更加便利。

据了解,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地域性差别较大,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各地在国家统一的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评审标准。

因存在地区差异,原则上“哪评哪有效”。

近年来,各类人才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人社部指导有关地方,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探索推进职称互认工作。

为促进人才自由流动,人社部一直在探索推进职称互认工作。

2016年10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人社部门签订《关于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建立了京津冀人才职称互认机制,该机制实施四年以来,取得良好成效。

明确互认范围。

京津冀职称互认主要是经三省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定,并由三省市职称主管部门确认核发的各类职称证书。

对于新增的评审专业,三地人社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推广、复制评价模式,实现评审专业和评审标准协同,评审结果三地互认。

2019年,北京市新增科学传播、技术经纪等职称评审专业,其评价结果在河北、天津均被认可,无需重新评审,现已评出首批科学传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75人。

简化互认方式。

取得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职称证书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流动到另外两省市时,可由用人单位考核并按岗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更换证书。

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直接申报。

三省市各职称评委会及用人单位均予以认可。

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2023)

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2023)

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精神,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坚持“破四唯”"立新标",进一步优化评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遵循“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原则,把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结合起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条申报人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在本市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颠覆性技术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取得《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急需紧缺清单中职业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

(三)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本市保留传承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难以用硬性条件衡量,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身怀特殊技艺的专业人才。

(四)其他特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申报实行“3+F举荐制,申报人在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举荐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之一举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才,由职业资格相关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人才,由市、区人事人才主管部门负责人实名举荐。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 download);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bjpta )。

2023年中考政治时政考点最新

2023年中考政治时政考点最新

2023年中考政治时政考点最新关注时事热点,考试不迷路。

政治的很多考试,考的就是时事。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年中考政治时政考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2021年中考政治时政考点:九月国内政治时事热点1、2020年9月1日,广西平南三桥桥面格子梁顺利合龙。

至此,大桥15000吨的主体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成,主桥南北实现贯通,预计年底建成通车,建成通车后将为世界最大跨径拱桥。

2、2020年9月2日电,浙江大学联合之江实验室.9月1日在杭州发布一款包含1 .2亿脉冲神经元、近千亿神经突触的类脑计算机。

本次成果是将792颗我国自主产权的达尔文2代类脑计算芯片集成在3台1.6米高的标准服务器机箱中,形成一台机架式类脑计算机神经元数量规模相当于小鼠大脑。

3、2020年9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互致贺电,庆祝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习近平强调,中俄同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发展事业负有重要责任。

我愿继续同你共同努力,以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为契机引领中俄两国深化全面战略协作,同国际社会- -道坚定捍卫二战胜利成果和国际公平正义,积极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让子孙后代享有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的世界。

4、2020年9月3日电,商务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要求到2022年底全国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5、2020年9月4日,中宣部、教育部公布2020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名单。

12位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涵盖了高教、职教、基教、幼教、特教等各级各类教育,同时兼顾了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因素。

他们是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校长、教师窦桂梅,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教授张伯礼,东北师范大学教授高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中心小学教师孙浩,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教师魏亚丽,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胡豫,广州医科大学教授钟南山,海南大学教授张云阁,四川省泸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肖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中心幼儿园教师何梅,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女子高中教师张桂梅和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马栏齐心九年制寄宿学校教师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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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价标准。

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聘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评审机构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及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专家库由从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等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及专家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评委会。

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答辩评审场地和器材用品等相关设备设施,具备组建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等。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

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熟识专家、熟知本行业发展动态,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评审工作程序、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参加职称工作培训,并做好对职称申报人的咨询解答工作。

(三)能够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及调研任务。

第九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同一评审机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组建评委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评委会评审专家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

(二)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数量应为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

按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专家库评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机构负责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和职称自主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查、聘用、培训、调整、使用、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家、中央单位专家、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机构、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评审机构、评委会及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二条各系列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部署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称申报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所在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进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专业,可进行委托评审。

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等职称评审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九条评委会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参与职称评审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

评审专家应与评审机构签署工作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根据当年申报人的数量、专业分布,在评委会下设置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专家需求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在抽取范围内确定评审专家后,应将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准备案的聘任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自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议组可采用审阅材料、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按照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提出评议组书面评议意见。

评议组评议意见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审阅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结合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投票表决,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严禁多轮投票。

投票结束后,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出席评审会议的全体评审专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职称职数等进行验收,对违规取得的评审结果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审机构对通过验收的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审机构进行复查。

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确认备案。

对委托本市评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其委托单位反馈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和举证材料,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情况答复申报人。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应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审专家发言摘要、评审情况、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由评审机构留存备查,保证评审全程可查可追溯。

评审机构应认真填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评审会会议材料等不得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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