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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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

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叫CMA国家计量认证。

这是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CMA计量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实验室的强制要求。

所遵循的是“公正、科学、准确、有效”的管理原则。

这套标准集中了计量管理专家和众多成功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华。

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计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参照建立CMA 实验室计量管理体系,在于减少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事故产生的机会,提高检测服务及机构管理水平,并从整体上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 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计量认证已成为诸多行业,尤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评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检测机构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计量认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

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

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cma印章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cma印章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cma印章标志及其使用要求CMA印章标志及其使用要求一、CMA印章标志的含义CMA(中国计量认证)印章标志是指在计量认证领域中所使用的标志,它代表了中国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服务或实验室进行认证的结果。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对于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可信度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CMA印章标志的设计CMA印章标志采用了简洁大方的设计风格,主要由一个圆形图案和文字构成。

圆形图案中,上方是一个白色的天平,象征着公平、公正和精确;下方是一个蓝色的地球,代表着国际认可和全球化。

在图案的右侧,使用红色的汉字“CMA”作为标识,简洁明了,容易辨识。

整个标志设计简洁大方,突出了中国计量认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CMA印章标志的使用要求1. 只有通过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才能使用CMA印章标志。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CMA印章标志将受到法律追究。

2. CMA印章标志应与被认证产品、服务或实验室的相关信息一同使用,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行为。

4.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与其他标志或商标进行区分,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5. CMA印章标志应在产品、服务或实验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展示,以便于消费者或用户的识别和确认。

6.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保证图案和文字的清晰度,不得出现模糊、变形或不完整的情况。

7.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一定的比例和尺寸要求,不得过大或过小,以确保标志的可识别性和可读性。

8.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一定的颜色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标志的颜色,以确保标志的一致性和认知度。

9.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期限应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过期后不得继续使用。

10. CMA印章标志的使用应及时更新,以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总结:CMA印章标志作为中国计量认证领域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其设计简洁大方,突出了中国计量认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

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计量认证流程

计量认证流程

计量认证流程计量认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机构进行的认证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贸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将介绍计量认证的流程。

首先,申请阶段。

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计量器具使用证、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请资格后,向申请单位发放认证申请表格。

接着是准备阶段。

申请单位需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和实施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要求、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管理文件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内审报告等;实施文件包括计量器具的检定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等。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进行内部审核,确保符合认证要求。

然后是评审阶段。

认证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和实施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适用性等技术要求,以及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管理要求。

评审结束后,专家将提交评审报告,认证机构将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紧接着是现场审核阶段。

认证机构将组织审核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使用人员等实施情况,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核情况等。

审核员将提交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认证证书。

最后是认证证书颁发阶段。

如果申请单位通过了评审和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将颁发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告中公布。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认证机构将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确保认证单位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机构仍然符合认证要求。

总结一下,计量认证流程包括申请阶段、准备阶段、评审阶段、现场审核阶段和认证证书颁发阶段。

通过认证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机构将得到国家的认可,为用户提供可靠的计量服务,促进贸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计量认证制度及流程图

计量认证制度及流程图

计量认证制度一、责任单位认评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申办条件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五、申报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程序文件;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2、主办人(协办人)自接到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受理申请后5日内安排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收到技术评审材料后,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10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及附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2、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计量认证收费1200元/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计量认证资质及CMA章的使用管理规定

计量认证资质及CMA章的使用管理规定

计量认证资质及CMA章的使用管理规定计量认证是政府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检验机构的考核与认可。

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其标志为CMA,在该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书中盖有CMA标志的印章,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局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较多,为满足业主、监理要求;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CMA章的使用不偏离政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正确贯彻工程局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管理部门及职责1水电八局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其相关资料的使用,由科研设计院工程管理办公室(八局检测中心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2院工程管理办公室对工地项目使用的CMA章实施编号管理,负责资质授权申请的审核,并负责CMA章发放、收回、销毁、领用登记等工作。

3贵阳施工科研所具有的贵州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的使用管理,由贵阳施工科研所负责,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院工程办备案。

二CMA章领用及办理程序1 项目工地试验室需八局检测中心授权时,按工程局管理体系《工程试验与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科研设计院提交授权申请和《检验质量计划》、人员资质证明、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需开展的试验检测具体项目,经院工程办书面审核(必要时去现场审核)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后由院长批准,实施授权。

2 本着局内资源共享的原则,八局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证书及有关资料,用于投标或授权时均使用复印件,并且注明使用对象和范围。

除院本部外,其它单位使用均由院长批准,并进行登记、收回。

三八局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的盖章1 八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严格按八局检测中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和签发,并按中心体系要求进行登记、发放、存档。

2 存档的“检验报告”必须附相关原始记录,该记录每项必须有试验、计算、校核、签名,否则为无效记录,工程办可不办理上述签发手续,造成的后果由出具报告的负责人承担。

3 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批准后,在要求的发出时间提前至少半天送工程办办理上述签发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提出报告单位负责。

cma实验室认证标准

cma实验室认证标准

cma实验室认证标准一、概述CMA(中国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标准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涵盖了实验室组织和管理、人员能力、设施和环境、设备校准、方法和程序、记录和报告、质量控制、符合法规要求、结果解读和使用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二、实验室组织和管理1.实验室应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2.实验室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确保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并贯彻执行。

3.实验室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开展。

4.实验室应具备对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内审的能力,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人员能力1.实验室应具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以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2.实验室应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3.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能力评估机制,对人员进行定期的能力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四、设施和环境1.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以满足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求。

2.实验室应制定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计划,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并处于受控状态。

3.实验室应建立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记录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设备校准1.实验室应建立设备校准计划,确保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实验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并确保校准合格后才可使用。

3.实验室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校准等信息。

六、方法和程序1.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法和程序,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2.实验室应对新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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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5)检验(测)标准发生变更的处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一般5年进行更新、修订的规定,质检机构除每年应定期进行标准的查新工作外,实际检验(测)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刚通过评审,或承担国家J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之前,出现标准更新、修订问题,为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又能解决应急的需要,质检机构须填报《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核备案》(见下表),并按如下规定处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标志使用说明1、标志的图形如下图所示: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组成,C为外框。

2、标志的使用: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按证书附表上所批准的检验项目,在其检验报告左上方使用此标志。

3、标志的规格:采用的标志时为红色。

4、标志字母的含义: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erl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5、认证证书编号:在标志下面标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编号。

例:2006120888R6、实验室授权证书和验收证书使用的CAL标志图形沿用原设计式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第八条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

第九条申请计量认证和申请审查认可的项目相同的,其评审、评价、考核应当合并实施。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

第十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其他技术条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资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价或者考核。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确认。

第三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三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四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证书和标志,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程序:(一)申请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以下简称受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四)受理人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第二十三条从事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应当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地方质检部门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作出的批准决定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测、校准和检查的结果不受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与检测、校准和检查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职责、资格考核、培训等制度,确保不因报酬等原因影响检测、校准和检查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施设备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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