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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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 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
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分。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后转专业到临
床医学。毕业时获得直研资格,成为本校医学院在读研究生。在 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又通过考博初试,为复旦大
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黄色液体,可溶于 水,由二甲胺与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 下反应而生成。 在环境中广泛存在。 在 鱼 、 肉 等 动 植 食 品 中 可 达 0.1300μ 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 可检出。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
有所作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弥补
黄洋一家,更可以回报社会。因此, 在有些人的眼中,他就可以被予以 从轻处罚。
国立案,废除死刑。
人性之善
很多人在看到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之
后,不想再见到另一个家庭也失去
自己的儿子。这种人性之善让人感 动,但是人情不是法律,人情和法
3
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 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 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 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想有 争议的主要保证。
2013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青龙帮学习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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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复旦投毒案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

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

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解答:一、原因分析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

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

4月7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6楼第一会议室,有一个人缺席。

缺席者是黄洋。

他本应该在这个晴好的初夏早晨,坐到这个会议室里,参加博士研究生复试。

在将近一个月前,黄洋参加了初试并顺利通过。

顺利几乎来得没有任何意外。

黄洋的专业成绩不仅受到同学认可,导师更对黄洋赞誉有加。

但一杯清澈透明的饮用水,改变了黄洋整个生命轨迹。

数月以来,被师友均笃定认为将稳进博士研修的黄洋,尚需为完成一篇漂亮的硕士毕业论文而继续努力。

4月1日,按照黄洋的日程表,他会前往学校图书馆,为他的论文润色。

“时间不够,”勤奋的黄洋此前对身边同学说,“我的研究实验还没做完,论文也没写完。

”那个中毒的早晨那是个阴霾的清晨。

黄洋起床,打开寝室的饮水机,喝了一小杯水。

黄洋立即觉得味怪,便将饮水迅速吐出,但剩余的部分有毒水,已径直被咽了下去。

毒物并没有立刻发挥作用。

直到黄洋来到图书馆,最开始的呕吐方才出现。

中午,黄洋独自步行前往距离学校仅一街之隔的中山医院就诊。

当日,他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医生为他开出了抗感染及解痉的处方。

黄洋的同校学弟莫慈(化名)在当天中午接到了黄的电话。

“他说感觉不舒服,要打针,希望我过去看他。

”莫慈回忆。

大约下午两点,莫慈赶到点滴室。

彼时,黄洋正在接受头孢滴注,手呈惨白色。

在有暖气的注射室里,黄洋持续向莫慈抱怨身体很冷,因为体感难受,黄洋一度还像个负气的小孩子,对莫慈说,不想再打针了,要回学校。

迅速爬升的体温摧毁了黄洋坚持回校的念头。

下午4点,黄洋的体温攀升至39.3度,坚持不愿打退烧针、吃退烧药的他终于松口,对医生表示愿意接受打退烧针。

对于突如其来的病痛,黄洋在当日就已对莫慈说,他怀疑清晨喝下的那杯怪味的水,可能就是突发急病的原因。

莫慈说,在当日黄洋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时,医生即已由黄洋的主诉推测,寝室饮水机内的桶装水可能因置放日久,细菌滋生而引发食物中毒。

当日,N-二甲基亚硝胺远未进入任何人的视线。

黄洋、莫慈和医生均推断,导致黄出现病症的原因是饮用水内可能滋生的细菌。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毒品的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别人那里借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2011年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取出保管在这里的剩馀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放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离开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左右,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利用无人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将试剂瓶等物品投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投入宿舍楼外的垃圾箱。

2013年4月1日9点左右,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天中午在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去中山医院就诊,检查发现肝功能受损,住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加重,转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察调查了一下。

林森浩在法庭上二审宣判[2]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所通报黄洋中毒事件,上海警察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特务组进行调查。

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之前,没有说实话。

2013年4月12日零时左右,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犯罪嫌疑,呼吁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向421室饮水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急救无效,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

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导致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嫌疑依法批准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了亲笔信,怀疑学校逃避责任,做了官僚的做法。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发出《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林森浩没有精神异常。

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一.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

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

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二.调查分析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

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把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

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把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投毒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把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二甲基亚硝胺口服致死剂量为37mg/KG,黄洋体重应为60KG左右,所以理论致死剂量为2220mg,也就是2.22克。

根据百科,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1 g/mL,按照林投毒的剂量50ml计算,总计投毒量为50.5克。

饮水机的水罐实际容量为19L,也就是19000克。

由于二甲基亚硝胺极易溶于水,可以视为完全混合,混合液体的毒物含量为2.658克/L。

所以即便是完全混合,只需口服835ml混合液体,就可达到致死剂量。

以上是完全依据理论数据进行的计算,而实际情况与理论是有所出入的。

其一,林是将药剂直接置于水槽内而非饮水机水瓶内,饮水机工作的原理是先出水槽内存水,再由水瓶内引入水至水槽备用。

故水槽内毒物无法与水瓶内存水发生混合,只能与水槽内备用水发生混合。

其二,如果只计算水槽内存水混合,那么饮水机出口端的含毒物混合水中,毒物含量应远高于理论中2.658克/升。

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 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 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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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摘要: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发布官方微博,2010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洋同宿舍)依法批准逮捕。

关键词:大学生死亡,同学作案,琐事引发案件,近年类似事件频发,大学生心理健康。

正文: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4月1日,因生体不适住院,后来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经警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为黄洋同宿舍同学林某,并于4月25日将林某依法逮捕。

两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本是前途无量,却一个离我们而去,一个进入高墙!着实令人悲哀,愤怒与无奈,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

随着嫌疑人林某被捕,他所交代的杀人动机为“和死者黄某因生活琐事引起不和,心存不满”。

动机一经曝出,引发公众惊愕,包括林某家人在内很多人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理解”和“不相信”复旦大学的一名校高材生会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毒杀舍友。

因为林某不但成绩优异,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过不少类似“医学是神圣的!”和“医乃仁术,爱心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的微博。

一方面在立志救人,一方面却谋划实施投毒的“双面性格”也让公众无所适从,不少人感性上很难接受林某就是杀人嫌疑人。

呜呼哀哉,一位应该救人于生死的高学历医务人员,本应认真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却因为一些琐事将同宿舍同学投毒杀害,着实让我无法理解,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高学历人才却心理不健康,甚至有些是多面人格!毒杀案因“特殊”引关注,但我们更应重视背后的普遍问题,因为近年来在学校中因琐事引发的血案有些数不胜数!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生了怪病,后经确诊为铊中毒,造成100%伤残,至今该案因缺少证据不能直接断定是其室友投毒,成为悬案。

2004年在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他人看不起自己,在宿舍连杀四位同学,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12年12月20日早上8时许,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6楼,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将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砍死。

事因只是争风吃醋。

2013年,4月6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市龙子湖校区5号教学楼东北角洗手间发现女尸,后经警方确定是其前男友将其杀害。

2013年4月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我已不敢再写下去。

我只想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同学是我们上学期间除了家人之外接触最多的人,甚至与同学的相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与家人的相处时间,为什么这些人还下得去手?去杀害自己朝夕相处的同学?学者宋石男在微博中这样评论“复旦投毒案”:“每出一个轰动的案子,不少人就会呼吁反思,但这种反思毫无意义。

未来的杀人犯没有一个会因为看到这种呼吁而从现在就开始立地成佛。

”我非常赞同他的看法,仅仅依靠这些不痛不痒的反思是无法改变现状的,我们应该挖掘更本质的东西。

如何防止类似事件重演,更是需要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还有就是,本应是高材生休学养性的大学校园为何成了命案的频发地?我们更应反思当代大学生为何变得如此暴力和狭隘?我们努力培养的人才难道都是愤青?都学会了因为琐事而刀刃交接?我们的大学到底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否是教育制度的问题?还是社会的不公引发大学生心理畸形?北大教授钱理群评价说:“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着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的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是真的吗?那样岂不是十分可怕,更是可悲!我们寒窗苦读十几年,到达大学,竟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是教育的堕落,或说是人性的悲哀!在我看来问题一:社会的不公导致学子内心失衡。

确实,上了大学,我们发现大学根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每个人都在抱怨来到自己所在的学校,即使学校是985院校或211院校,我们总是希望学校,或者是制度亦或是同学都符合自己的审美标准,这其实本身就是自私的想法。

但是,就在我们为自己自私的想法感到羞愧时,我们看到更加黑暗的东西,如同学为了奖助学金的评选而努力巴结辅导员;如为了学分而考试作弊,如为了学生会的竞选而勾心斗角。

我们渐渐发现我们的思想已经跟不上同学的步伐,我们开始渐渐讨厌某些会巴结老师的同学,反感处处为了小利益而勾心斗角的同学,渐渐地我们开始厌烦了身边的一切,总是觉得自己与身边的大学社会格格不入。

慢慢的心里就有了问题!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只是因为他感觉身边的同学看不起自己,他自己是个穷人,与那些有钱人处不到一起,自己处处受他们鄙视与嘲笑,最终爆发了,在宿舍杀害了看不惯的人,以及以为到自己宿舍玩的不认识同学。

在审判时,他为自己犯的错误道歉,但是他不觉得后悔,他觉得身边的看不起穷人,自己处处受压迫,如果他不杀了那些人,自己就会在那种心里的煎熬中深受痛苦的折磨。

在我看来,这不能仅仅是个别人的错误,应该说是社会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再是人人平等的社会,现在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当官的贪污受贿,老百姓不能摆摊养家糊口;官二代,富二代毕业就就业,没有后台的学子毕业就失业。

简单的说,社会的不公引发,学子对身边的人与事失去了信心与面对的勇气,甚至内心产生了厌世的冲动,他们想要改变现状,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自己的内心产生激烈冲撞,最终变成了多重性格,导火索一旦点燃后果不堪想象!问题二:大学教育制度在缺陷。

无论是复旦大学的杀人案件,还是清华的投毒案件或是因争风吃醋引发的情杀,都充分暴露出学校教育制度存在问题!现今中国的教育方式是一味的让学生获取书面知识,大学四年学生获得的只有课本文字,真正学会适应社会的只有一少部分人,并且这一部分人的社会经验也是通过自己实习或打工才获得的。

在学校,学生根本没有机会去学会如何处世。

现在的大学缺乏的是如何让大学生如何去战胜困难,如何在低落的情绪中走出来。

固此,我们发现许多大学生毕业之前,都曾豪言壮语,说将来一定要干出如何一番出色的事业,看不起脚踏实地从低收入做起,然而一旦失败,容易泄气,一振不跃,这些应该不是我们所想教育出来的大学生。

甚至有些学生不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不知道如何去面对挑衅或是失恋,因此他们一旦遇到这些困难,他们很难从容面对,以至于发生过激行为,造成了血案的发生。

另外学生在学校无法获得应有的安全保障,学校存在安全漏洞。

例如,安徽医科大学斧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把斧头带进图书馆的?难道图书馆根本就是任何人带任何东西都可以进?再如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该校女生失踪五天之后才找到尸体,并且是在学校内的一个常年未用的卫生间。

我无法理解当获知学生失踪时,学校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在校园里进行大搜查?而是屏蔽学生微博贴吧,致使消息无法传播,不能发动更多的人加入到搜救行动?难道是为了学校的名誉?问题三:学生自己不会利用合法手段保障自己利益。

其实学生本身也有很大问题,他们不会利用合法手段去保障自己利益!在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他们根本不会坐下来谈一谈,不会找辅导员诉说一下,不会向上级汇报自己所受的委屈。

他们会做的只是自己忍受,他们觉得在大学让别人(特别是老师)帮自己解决问题是很丢人的,所以当他们忍无可忍时就有了悲剧的发生!篇二:对复旦投毒案的思考对复旦投毒案的思考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引用自百度百科)案件的经过是林某和黄某因生活琐碎不合已久,林某心中气愤在实验课结束后拿了实验时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并注入寝室的饮水机,而不知情的黄某在寝室的饮水机接水并喝下后出现了中毒症状。

出现中毒症状的黄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复旦投毒案,不但给了当代大学生一个教训,同样这个案件也引人深思。

两个才华横溢的名校研究生本来是前途似锦,可仅仅是因为生活琐事,两人不和,林某就有了杀人动机。

一件小事间接毁了两个青年的人生。

就此我们可以看出林某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有严重的缺陷。

林某曾表示投毒事件本是一个为庆祝愚人节而做的一个恶作剧,因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整人的事情,所以投毒只是想“整”黄洋。

由此可以看出在林某眼中一个使人失去生命的投毒行为和愚人节的玩笑是等价的。

可见在他的认知中,人的生命如同儿戏。

虽然这其中可能包含林某为推脱罪责故意所言的可能性,但无论是为推脱罪则还是低估投毒事件的严重性或是视他人生命如儿戏,这都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有缺陷的体现。

我们当代青年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珍爱自己生命的同时尊重他人的生命。

同时也希望各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药品的管理,不要让学生将实验药品作为恶作剧的工具,这是一种潜在的危险。

从复旦投毒案的起因也可以看出,林某不能很好地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这也给青年学生提了一个醒,青年学生应学会正确处理自身人际关系,学会正确解决自身与周围人的矛盾,不能因一念之差做出无法挽回的事。

对于现在这个社会有人认为金钱就是王道,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学习专业技能,以求毕业后能谋得一个好职位,正是因为这样现在的青年学生都较忽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倘若林某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想必悲剧也不会发生。

也不至于毁了黄某也毁了自己。

对此希望各校加强对学生道德素养和法律的教育,让“感谢舍友不杀之恩”不再是同学们玩闹的毕业寄语??江西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孙亭亭篇三:复旦投毒案林森浩(详细的资料整理)是什么把林森浩一步步推向死刑?自2013年4月11日公安局接到报案已经两年零八个月,这场旷日持久的复旦投毒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林森浩死刑。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受到社会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2015年12月9日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12月11日,林森浩依法被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本案被害人黄洋与林森浩是复旦大学2010级医学院硕士。

2010年9月两人一同进入复旦大学枫林校区,林森浩入住于西20号宿舍楼421,2011年8月黄洋搬入林森浩所在宿舍,与林森浩成为室友。

林森浩与黄洋的生活环境不同,养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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