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海、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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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红、刘彦青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月红、刘彦青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月红、刘彦青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2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雪雁杨荣国苗自富【审理法官】卜雪雁杨荣国苗自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月红;刘彦青;刘汉升【当事人】高月红刘彦青刘汉升【当事人-个人】高月红刘彦青刘汉升【代理律师/律所】丁明龙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明龙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明龙崔晓英【代理律所】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月红;刘彦青【被告】刘汉升【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管辖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高月红、刘彦青主张刘汉升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证实,但是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于1992年,并非涉案房屋的现行不动产产权证书,而刘汉升二审提交了2018年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另结合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的双方房屋的位置、长度、宽度、面积和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以及高月红、刘彦青翻建房屋在前、刘汉升翻建房屋在后的事实,高月红、刘彦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汉升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高月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高月红、刘彦青一审时并未申请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二审中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本院不予准许。

阳某某、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某某、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某某、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张成军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张成军张特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开明;柳国庆;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阳开明柳国庆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阳开明柳国庆【当事人-公司】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俊峰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俊峰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俊峰【代理律所】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开明【被告】柳国庆;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柳国庆因本案造成的损失的项目、标准及数额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柳国庆因本案造成的损失的项目、标准及数额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上诉人阳开明联系柳国庆并告知柳国庆随货运司机徐先伟驾驶的车辆到被上诉人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装砖,柳国庆系受阳开明安排,由阳开明支付报酬,为阳开明提供劳务。

一审判决认定柳国庆与阳开明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中,阳开明上诉称本案中装砖应为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其联系柳国庆系受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满元委托,介绍柳国庆为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但阳开明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阳开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宫某、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晓马兵务王娜【审理法官】翟晓马兵务王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宫传金;卢保贵【当事人】宫传金卢保贵【当事人-个人】宫传金卢保贵【代理律师/律所】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华伟冯红兰【代理律所】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宫传金【被告】卢保贵【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宫传金在网络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是否对卢保贵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宫传金在网络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是否对卢保贵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1.根据宫传金在西瓜视频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其内容不仅包含对卢保贵言行的质疑还有对吕保贵名誉的直接丑化以及对吕保贵相关言行的直接负面评价;2.西瓜视频网络平台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对视频的审核仅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实质内容,宫传金上传的视频被平台审核通过并不意味着该视频内容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宫传金在西瓜网络视频平台上发布案涉侵权视频之后,卢保贵在该网络平台的收益逐月递减,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宫传金赔偿卢保贵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物质损失7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宫传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林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林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林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杰李虎左立新【审理法官】张杰李虎左立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林家园;王成意;王国海;严祥威;严加旺;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林家园王成意王国海严祥威严加旺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个人】林家园王成意王国海严祥威严加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代理律师/律所】何效苇、马静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效苇、马静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效苇、马静马德保【代理律所】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被告】林家园;王成意;王国海;严祥威;严加旺;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第一初级中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各方对林家园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问题。

本案由平昌关一中承担40%、王成意、严祥威各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

该部分花费为治疗林家园伤情所必须,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各方对林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问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康凯二审行政判决书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康凯二审行政判决书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康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荆伟董抒荆向丽【审理法官】荆伟董抒荆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康凯【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康凯【当事人-个人】康凯【当事人-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苏长宏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长宏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长宏闫会东【代理律所】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被告】康凯【本院观点】公开、公平、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关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3月8日,浉河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浉河区浉河大市场危险区域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大市场危险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4月13日,浉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出《关于对浉河大市场危险房屋整体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

该公示第5项写明:“公示期满后,浉河大市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公司提交的正式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请注意签收。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但此后,浉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并未向本案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开、公平、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关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刘爱花、王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爱花、王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爱花、王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爱萍王燕燕审判【审理法官】常爱萍王燕燕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爱花;王方【当事人】刘爱花王方【当事人-个人】刘爱花王方【代理律师/律所】姬学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学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学新李卫涛【代理律所】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爱花【被告】王方【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本案上诉人刘爱花在一审起诉时将赵勇列为被告,后又书面撤回对赵勇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关于本案王方代理律师李卫涛是否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问题。

王方作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工作人员,在北美新冠疫情严重的客观情况下,其签署委托书后邮寄给代理律师,并刻制视频光盘予以印证,一审法院也对李卫涛提交的代理手续进行了认真审查,且刘爱花在一审期间对李卫涛的代理人资格也未提出异议,二审期间,本院又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王方进行了确认,王方明确表示是其本人自愿委托李卫涛律师的,因此。

李卫涛以王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陈新柱、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新柱、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新柱、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新柱;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新柱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新柱【当事人-公司】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明银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刘志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银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刘志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银刘志强【代理律所】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新柱【被告】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判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年限、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否适当;2.本案的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信阳金之信实业公司作为上述文件的制定者,对出具公司内部文件具备随时性的优势,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该孤证无法证实信阳金之信实业公司对员工工作规范已经尽到管理、教育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新柱提供案例分析报告,被上诉人信阳金之信实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情况划分比例是合适的。

本院另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判认定的残疾赔偿金年限、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否适当;2.本案的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陈真宝、刘克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真宝、刘克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真宝、刘克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仁朱长华芦倩【审理法官】王福仁朱长华芦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真宝;刘克宽【当事人】陈真宝刘克宽【当事人-个人】陈真宝刘克宽【代理律师/律所】陈新宇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孙某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宇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孙某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宇孙某某【代理律所】河南楚相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真宝【被告】刘克宽【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持有争议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书上清楚记载了争议宅基地的四至边界,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保护已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主张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依法不适用前置程序,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刘克宽的母亲胡彩芳现仍系建新村村民,其在1993年以前一直居住在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之中,至今在建新村无其他宅基地。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三份证据:1、上诉人弟弟陈真东的户口本,显示其户口所在地在建新村××组。

2、被上诉人母亲胡彩芳的户籍信息,显示其户籍现在仍在建新村。

3、王店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王店乡王店村村民刘克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拥有土地使用权在现在王店乡建新村陈营生产队土地上。

"同时该证明显示,1998年因工作需要晏庄组分为晏庄组和陈营组。

被上诉人刘克宽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其认为98年晏庄组分为晏庄组和陈营组,当时仅分割了耕地,没有调整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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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海、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5【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审理法官】朱峰马勇姚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国海;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陈立海;陈万富【当事人】王国海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陈立海陈万富【当事人-个人】王国海陈立海陈万富【当事人-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尚碧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尚碧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尚碧【代理律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国海【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陈立海;陈万富【本院观点】本案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有村支两委人员、各村民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柳林乡柳林村杉木树林的承包事宜,其中上诉人王国海作为参与者全程参与该杉木树林承包的竞拍,后经过三家相互竞争后,陈万富取得该杉木树林的承包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有村支两委人员、各村民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柳林乡柳林村杉木树林的承包事宜,其中上诉人王国海作为参与者全程参与该杉木树林承包的竞拍,后经过三家相互竞争后,陈万富取得该杉木树林的承包权。

2016年1月9日,陈万富与柳林村民委员会签订《柳林村集体杉木林承包合同》,其四至界限为:东上边与堰冲交界;下边与方家宽责任山交界;南与油坊组分水岭交界;西北与王国海经营何德顺责任山(板栗园)交界;北与杉木林以下的三个小田边交界。

之后,王国海以陈万富侵权为由引起诉讼,一审根据查明的现有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王国海上诉理由经查:关于柳林村委会与陈万富签订的柳林村杉木承包合同范围,是否侵犯王国海承包的山林及土地范围问题。

柳林村委会向一审提供证明,即“柳林村村民王国海反映村民陈海修路占用了其山林一事,经村支两委及石板、油坊组组长到实地勘察,结论是陈海修路未占用王国海山林"。

上诉人王国海在一、二审审期间未提供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案涉林权是否受到他人侵权的证据,一审采信柳林村委会的证明作出认定亦无不当。

王国海其他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王国海待有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承包的林地四至界限被他人侵权的事实确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国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5: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信阳市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有村支两委人员、检委会委员、各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主题为柳林乡柳林村杉木树林的承包问题,其中原告王国海作为参与者参与该杉木树林承包的竞拍,后经过三家相互竞争后,被告陈万富作为胜出者获得该杉木树林的承包权。

2016年1月9日,被告陈万富与被告信阳市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签订《柳林村集体杉木林承包合同》,被告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将位于柳林村石板滩组境内,其四至界限:东上边与堰冲交界;下边与方家宽责任山交界;南与油坊组分水岭交界;西北与王国海经营何德顺责任山(板栗园)交界;北与杉木林以下的三个小田边交界…。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502民初968号出具的判决书,原告王国海取得的案外人何德顺的林地使用权,根据案外人何德顺的林权证登记范围,该林地的范围为:东至石欠子以下为界;西至铁路边;南至大岭分水;北至田边。

根据2020年5月18日,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柳林村村民王国海反映村民陈海修路占用了其山林一事,经村支两委及石板、油坊组组长到实地勘察,结论是陈海修路未占用王国海山林,特此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被告各方因承包杉木树林侵犯其林地,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虽然提供有林权证、见证书及判决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各方侵权事实的存在,该涉案杉木树林的发包过程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基层组织议事规则组织实施,程序合法,且作为原告王国海也作为竞拍者全程参与,因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国海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国海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国海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依法享有山林土地使用权及其承包范围内林木的收益权。

二、被上诉人柳林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万富双方签订的《柳林村杉木承包合同》,其承包内容是杉木林中的林木,并不涉及山林土地使用权。

合同所涉及承包范围与被上诉人承包的山林土地范围重合。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山林土地范围内砍伐杉树林及开发山林土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

三、原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系虚假证明。

被上诉人自己给自己作证,其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山林土地,其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王国海、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5民终21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海。

委托代理人刘尚碧,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黄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迎,信阳市浉河区普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海(曾用名陈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万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信阳市浉河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国海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林村民委员会)、陈立海、陈万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国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碧、被上诉人柳林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陈立海、陈万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国海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依法享有山林土地使用权及其承包范围内林木的收益权。

二、被上诉人柳林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万富双方签订的《柳林村杉木承包合同》,其承包内容是杉木林中的林木,并不涉及山林土地使用权。

合同所涉及承包范围与被上诉人承包的山林土地范围重合。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山林土地范围内砍伐杉树林及开发山林土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

三、原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系虚假证明。

被上诉人自己给自己作证,其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山林土地,其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柳林村民委员会、陈立海、陈万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信阳市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有村支两委人员、检委会委员、各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主题为柳林乡柳林村杉木树林的承包问题,其中原告王国海作为参与者参与该杉木树林承包的竞拍,后经过三家相互竞争后,被告陈万富作为胜出者获得该杉木树林的承包权。

2016年1月9日,被告陈万富与被告信阳市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签订《柳林村集体杉木林承包合同》,被告柳林乡柳林村民委员会将位于柳林村石板滩组境内,其四至界限:东上边与堰冲交界;下边与方家宽责任山交界;南与油坊组分水岭交界;西北与王国海经营何德顺责任山(板栗园)交界;北与杉木林以下的三个小田边交界…。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502民初968号出具的判决书,原告王国海取得的案外人何德顺的林地使用权,根据案外人何德顺的林权证登记范围,该林地的范围为:东至石欠子以下为界;西至铁路边;南至大岭分水;北至田边。

根据2020年5月18日,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柳林村村民王国海反映村民陈海修路占用了其山林一事,经村支两委及石板、油坊组组长到实地勘察,结论是陈海修路未占用王国海山林,特此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被告各方因承包杉木树林侵犯其林地,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虽然提供有林权证、见证书及判决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各方侵权事实的存在,该涉案杉木树林的发包过程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柳林村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基层组织议事规则组织实施,程序合法,且作为原告王国海也作为竞拍者全程参与,因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国海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国海承担。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有村支两委人员、各村民组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柳林乡柳林村杉木树林的承包事宜,其中上诉人王国海作为参与者全程参与该杉木树林承包的竞拍,后经过三家相互竞争后,陈万富取得该杉木树林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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