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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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建办市〔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数据标准为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刚刚住建部发布新版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01-09 16:54刚刚,住建部正式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与惩处作出相应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全文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全文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综函[2015]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司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2月28日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评估内容(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系统基本建设情况;(二)本地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三)部省基础数据对接情况。

二、验收评估材料(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情况总结材料,其中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平台运行成果、部省数据对接情况,平台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二)相关的数据标准;(三)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三、验收评估流程(一)申请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二)准备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组建验收评估组,成员一般3~5人,并于验收评估前2日内将具体安排通知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法》解读
该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标 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 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市 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标准和规范介绍
要点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介绍
该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工程 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提供了标准依据。
定期对参与建筑市场的企业、 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公示和共享。
信息公示与查询模块
01
信息公示平台
02
信息查询服务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将建筑市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提高市场的透 明度和公正性。
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方便相关企业和人员查询建筑市场的相关信息, 包括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等。
03
平台建立起的诚信信息管理体系,有 助于强化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 识,推动建筑行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 升。
平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及 时、全面的建筑市场信息,有利于优 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平台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
经济效益评估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等手段,平台建设将带来 直接的经济效益。此外,平台还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 会和经济效益。
要点二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介绍
该标准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包 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 容,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供了标准依据。
THANKS
素质和水平。
03
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监 管,推动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信息化。
04
05
02
平台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建市综函[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平台应用程度的加大,平台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完整,诚信信息数据较少,部省平台数据交换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我司对现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了升级,开发完成新版平台并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

新平台定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访问新平台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链接进入,也可以通过域名访问。

部省平台数据交换方式维持不变。

二、各地要继续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提高数据质量。

(一)保证部省数据交换质量,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

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的采集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基础数据并及时与部中央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

(二)保证部省联通。

各地应建立保障机制,安排专人巡检,确保中间服务器正常运行,发现数据交换不成功或数据异常应及时解决或与我司联系。

(完整)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

(完整)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试行)2014年7月目录前言 (2)1、总则 (3)2、术语和定义 (3)3、基本规定 (4)4、编码规则 (5)5、企业数据标准 (8)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1)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3)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7)9、标准指标解释 (20)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8)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3)1前言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21、总则1.1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

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内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2.1数据data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数据类data class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定义说明(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内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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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综函[2015]26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司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2月28日附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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