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建办市〔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数据标准为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
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服务和监管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城市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城市,建设智能化的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的数据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
2.建筑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建筑与装饰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环保和节能。
3.房地产信息化: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提高房产行业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4.城乡规划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城乡规划的精细化、智能化和可视化,实现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优化和资源配置平衡。
5.城市安全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技术,建立城市安全监察及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应急响应能力和安全防范水平。
住建信息化建设方案

住建信息化建设方案住建信息化建设方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推进信息技术与建设管理的融合与发展,以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目标。
本文将从信息化建设的背景、目标、关键任务、实施步骤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住建领域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也需要进行信息化建设以适应时代的变革。
传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大规模、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需求,信息化建设成为住建领域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目标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周期。
2.降低成本:信息化建设可以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实现电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
3.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进行全面的调度和管理,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三、关键任务1.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建立住建领域的统一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通。
2.完善业务流程:对住建领域的各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推进电子化管理:推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电子化存储和传输,减少文件的占用空间和管理成本。
4.构建决策支持系统:建立住建领域的决策支持系统,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功能,辅助领导决策。
5.推广使用信息化设备:加强对住建领域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素质。
四、实施步骤1.设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住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
2.开展需求调研: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住建领域的信息化需求,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3.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住建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关键任务和时间计划。
4.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确定具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工合作,明确责任和目标。
5.实施信息化建设:按照项目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包括硬件设备的购置和安装、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人员培训和推广等。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2021年5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第3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项新法规。
一、第37号令第37号令主要围绕着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按照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或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向社会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监理等服务。
此外,还要求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进行严格审批把关,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才有资格进入市场。
2.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第37号令规定,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工程予以处置,严禁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奖励。
3.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37号令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当涵盖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工程周期等方面的内容,力求合同合理、公平、合法。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根据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5.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第37号令强调,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内容第31号文件要求,工程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建质函[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23日附件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筑业信息化是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对建筑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推进信息化发展相关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及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增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优化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塑造建筑业新业态。
二、发展目标“十三五”时期,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增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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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4-8-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消息,该部拟于今年年底、明年年中、明年年底分3批完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计划于2015年年底在全国全面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边建设边完善边运用,将信息化建设成果用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人员资信评估、工程建设流程规范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鼓励地方增加监管内容和拓宽监管业务。
通知还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建设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