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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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法律的悖论

前言这条法律是非常不公正的,因为每个人来到这个国家的目的其实只有自己知道,而且不可能全部相同,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正确答案,判断标准可以说是完全由这个国家的法官的主观意志决定。

这条法律是极其不人道的,因为异乡人来到这个国家,可能是为了逃避灾难,可能是为了在这边做生意,也可能仅仅是路过此地,但这个国家的法律却要将这些无辜的人绞死,在现在没有签证最多不准你进入,不会对你造成人身伤害。

这条法律将会阻碍这个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因为它排斥外来人员,他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封闭式的,从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可以推测这个国家如果不修改这条法律一定会走向灭亡。

从案例中最后这条法律遇到的自己的悖论问题更可以说明这条法律的奇怪、荒谬和残忍的,从大的方面反映出这个国家法律体制的不成熟、不健全。

正文一、悖论悖论(paradox)来自希腊语“para+dokein”,意思是“多想一想”。

悖论是一个逻辑学的名词。

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由一个被承认是真的命题为前提,设为B,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后,得出一个与前提互为矛盾命题的结论非B;反之,以非B为前提,亦可推得B。

那么命题B就是一个悖论。

当然非B也是一个悖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悖论不同于谬论,悖论是一个被承认作为前提的一个真命题;悖论不同于推论,悖论强调从一个被承认为真的命题出发,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确是与这个真命题相矛盾的另一个真命题(因为前提为真,推理过程也为真,因此这个结论也应为真)。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早的悖论被认为是古希腊的"说谎者悖论"。

说谎者悖论(1iar paradox or Epimenides’ paradox) 是最古老的语义悖论。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孟德所创的四个悖论之一。

是具体为:一个人说:“我在撒谎。

”如果他的确正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真的,所以他不在撤谎,与他在撒谎相矛盾;如果他不在撒谎,那么这句话是假的,因而他正在撒谎,与他不在撒谎相矛盾。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韩非子讲过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这就是流传至今的自相矛盾的故事。

当年读到这个故事,主要是着重于做人的哲学和文字的锤炼。

学习了逻辑学课程之后,回想起这个小故事,突然有了新的理解,了解到故事中蕴涵的矛盾律法则。

结合故事,可以发现,“于物无不陷也”的矛和“莫能陷也”的盾,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是不能同时成立的。

所以说,商人的矛和盾硬碰的结果,一定是一种说法真,一种说法假,绝不可能同时为真。

商人这种情况是违反矛盾律的。

用逻辑语言来说,就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为真,这就是矛盾律,其公式是:“A不是非A”。

矛盾律对人们的正确思维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中,对互相否定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

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一对象既予肯定,又予以否定,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人们通常所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都是思维自相矛盾的生动写照。

看上去,这个叙述有些故作神秘,难以理解,也毫无必要。

不过在生活中,违反矛盾律的例子还是很多见的。

如我们在写文章时,喜欢用“皓月当空,繁星满天”这样的句子。

然而,曹操在《短歌行》中写道:“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

曹操观察入微,了解了“月明”必“星稀”的自然现象,如果我们以“月明星繁”来描写夜空,肯定是闭门造车。

又如,文学作品中有:“巍巍长城,雄伟壮观。

她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无可匹比的天然屏障。

”这样的句子。

长城既然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就不可能是天然屏障。

这也显然犯上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由此可见,自相矛盾给我们造成的苦恼和困惑让人挠头不已。

而且,更深层次的矛盾会引发更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是被爱因斯坦称作“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无法在我们制造出这些问题的思考层次上解决”的悖论问题。

法律悖论读后感

法律悖论读后感

法律悖论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律悖论的相关内容后,我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个思维的迷宫,晕头转向却又觉得超级有趣。

法律这东西吧,在我们心里一直是那种很严肃、很公正的存在,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专门来维护世界和平(好吧,有点夸张,但就是那种感觉)。

可是这法律悖论一出现,就好像给这个超级英雄穿上了一件奇装异服,看起来有点滑稽又让人深思。

比如说那个著名的电车难题,我一开始听到的时候,脑子就像打结的耳机线一样混乱。

一个电车轨道,一边绑着一个人,另一边绑着五个人,你要是司机,你怎么选?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不管选哪边好像都有问题。

如果按照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原则,那牺牲那一个人好像是合理的,可是那个人他也有生存的权利啊,他又没犯错,凭啥就被牺牲了呢?这就像法律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跳进去也不是,不跳进去也不是。

这就好比你面前有两个盒子,一个写着“毒药”,一个写着“解药”,但你又不确定哪个是真的,法律在这个时候就像站在那犹豫的人,不知道该指向哪个盒子。

再比如说,在某些合同纠纷里。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按照合同执行吧,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大原则;要是不按照合同执行呢,又破坏了法律保护契约的神圣性。

这就像你做蛋糕,按照食谱做吧,蛋糕烤出来不好吃,不按照食谱做呢,又好像违背了做蛋糕的规矩。

我还发现,这些法律悖论让那些律师和法官们也很头疼。

他们就像在走钢丝的杂技演员,一边要平衡法律条文的规定,一边又要考虑到各种现实中的复杂情况。

这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那种冰冷冷、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有生命力的、需要不断思考和调整的体系。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法律悖论也不是什么坏事。

它们就像警钟一样,提醒我们法律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就像我们穿衣服,发现衣服破了个洞,那我们就知道要去补这个洞,让衣服变得更好。

法律悖论也是这样,它们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漏洞,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让法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

读完法律悖论相关的东西,我就像是被人敲了一下脑袋,突然对法律这个庞大而严肃的家伙有了一种新的认识。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法律完全性悖论及其解决方法本文用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研究法律系统,得出“法律完全性”是悖论,“法律漏洞”是这一悖论的现实表现这样的结论;塔尔斯基语言层次论解释了悖论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解悖的方法,因而避免语言自涉是“法律漏洞”补足的逻辑依据;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在规则穷尽前提下的适用是法院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必须,也是实现法律系统相对稳定的裁判方法。

建立在人类高度理性基础之上的法律系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系统有着庞大的元理论和基本的概念体系、严密的逻辑推]模式及方法、庞大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等等。

基于系统逻辑性的要求,法律系统内部理论和规则之间、法律及不同层级法律之间必须具有无矛盾性、完备性和可证明性。

建立逻辑严密的法律系统的目的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一个高度统一和完整的裁判依据,立法者的目的基于如下基本预设:其一,经过立法者的理性努力,“逻辑上自足”和“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可以建立;其二,法律适用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逻辑推]的过程。

在司法实务中,法律人发现建立“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不可能做到,不仅如此,法律人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意无意地弱化着严密思维的逻辑格。

本文作者思考这些理论与实务相悖现象,将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探讨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方法。

一、法律完全性悖论建立一个能够普遍适用能为大众接受和遵守的法律系统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为了实现法治目的,法律的实体和诉讼程序需要尽可能稳定,从而使人们知道法律后果,了解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期望获得某种益处。

如果法律不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其结果必将导致而不是抵制混乱,这就是我们追求法律稳定和确定性的根本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变化,社会必然会出现新的需要法律重新调整的关系和裁判难题,法律滞后性的存在说明建立“完美无缺”的法律系统是不可能的,法律是不可完全的。

“法律漏洞”是法律系统不完全的直接表现。

法律的悖论案例(3篇)

法律的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年轻夫妇,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张强和李娜均为某知名企业的员工,家庭和睦,生活美满。

然而,在一次意外中,李娜不幸去世,留下张强和年幼的儿子相依为命。

李娜去世后,张强悲痛欲绝,他决定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两人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张强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骨灰安葬需按照规定的墓地面积进行购买,且墓地面积有限。

而张强购买的墓地面积已经达到了规定上限,无法再安葬李娜的骨灰。

二、法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骨灰安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择合法的殡葬服务机构;(二)按照规定的墓地面积进行购买;(三)不得侵占、破坏、损坏墓地设施;(四)不得将骨灰安葬在非法墓地。

”2.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强在办理李娜骨灰安葬手续时,确实遇到了法律规定的障碍。

然而,从道德和人情的角度来看,张强有充分的理由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三、法律悖论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定的悖论。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墓地面积的上限,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却限制了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权,引发了道德争议。

1. 公共资源与个人权益的矛盾法律规定墓地面积上限,旨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墓地资源的浪费。

然而,这一规定却与个人权益产生了矛盾。

在这个案例中,张强对妻子的骨灰有充分的情感寄托,希望将其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法律规定却限制了他的这一愿望。

2. 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从人情的角度来看,张强有充分的理由将妻子的骨灰安葬在共同购买的墓地中。

然而,法律规定却要求张强遵守墓地面积上限的规定。

这种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合理性的质疑。

四、解决方案1. 完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法律悖论,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适当放宽墓地面积上限的规定。

在保障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兼顾个人权益和人情。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法律的悖论》读后感书里讲了好多关于法律的奇怪事儿。

就像有个故事,一个人在森林里迷路了,特别饿,他看到一个小木屋,屋里有一些食物。

他当时想,要是不吃就会饿死,于是他就吃了那些食物。

后来小木屋的主人回来了,很生气,要告他偷东西。

从一方面看,这个人未经允许拿了别人东西,好像是不对的。

可是从另一方面想,他要是不拿就没命了呀。

这就很矛盾,法律好像在这里有点难判断谁对谁错。

还有一个例子。

在一个小镇上,有个规定是晚上十点以后不能大声喧哗。

有个小孩生病了,他的爸爸妈妈特别着急,在晚上十一点的时候大声呼喊着找医生。

邻居觉得他们违反了规定,要去举报。

这个时候,孩子的爸爸妈妈是为了救孩子才这么做的。

那这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有点不近人情呢?法律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生活,可有时候却和我们心里觉得正确的事情有冲突。

我觉得法律是很重要的,它就像一个大框架,让我们的社会有秩序。

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马路上就不会乱成一团。

可是在这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又好像有点不完美。

这让我想到,我们在遵守法律的时候,也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去理解别人的难处。

就像如果我是那个小木屋的主人,我可能会想,他那么饿,我应该原谅他,而不是非要去追究。

如果我是那个小镇上的邻居,我也会先关心孩子的病情,而不是只想着举报违反规定的事。

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虽然是死的,规定在那里,但是我们人是活的。

我们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

我们不能只想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要想想背后的人性。

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多一点理解和宽容,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既有序又充满温暖。

我希望以后的法律也能更加完善,能够把这些特殊的情况考虑进去,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多矛盾的事情发生啦。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小镇,有一户人家养了数十只鸡。

某日,村民张三因饥饿难耐,趁夜色潜入该户人家,盗取了其中三只鸡。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1. 法律的悖论性(1)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是他人家的鸡,属于公私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张三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了他人家的鸡,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

2. 案例中的法律悖论(1)张三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看似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是他人家的鸡,属于公私财物,但其行为却属于“偷鸡摸狗”的小偷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性质存在一定差异。

(2)张三的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主观恶意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等因素有关。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鸡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结论1. 本案中的法律悖论体现了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也被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另一方面,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情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

罗翔新书法律的悖论读后感刚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就在想,法律的悖论?这听起来就很矛盾,就像说一个东西既是黑的又是白的,怎么可能呢?但罗翔老师就像一个超级魔法师,把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一个个地摆在你面前,还让你觉得特别合理。

书里有好多例子,比如说,我们都知道法律要公平,可有时候为了达到公平就得用一些看似不公平的手段。

就好比在分蛋糕的时候,如果按照严格的平均主义,可能每个人都只能吃到很普通的一块。

但如果允许那个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他为了自己能拿到最大的,就会尽量把蛋糕切得很均匀。

这就很矛盾啊,本来公平是大家一起同时拿到差不多的蛋糕,可现在却变成了通过一种特殊的顺序来实现公平。

这让我突然明白,原来公平这个概念在法律里不是那么简单直白的,它就像一个多面体,从不同的角度看就有不同的样子。

还有关于自由和限制的悖论。

我们都渴望自由,觉得法律不应该管太多。

但罗翔老师指出,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那我们的自由可能就会被强者无限度地侵犯。

就像在一个没有交通规则的马路上,看似大家都很自由地开车,但最后可能就是一片混乱,谁也走不了,真正的自由反而没有了。

这就像我小时候和小伙伴们玩游戏,要是没有一点规则,那游戏很快就玩不下去了,不是这个吵起来就是那个耍赖。

法律就像是游戏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们,可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我们更大的自由。

罗翔老师的写作风格也特别有趣。

他不是那种干巴巴地讲法律条文和理论的人,而是用很多生活中的例子,像邻居吵架、商场促销这些事儿,来解释那些高大上的法律悖论。

读着读着我就会想,“哦,原来法律离我们这么近啊,就在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里藏着呢。

”这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让人看不懂的东西,而是像一个贴心的朋友,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里默默地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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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悖论”
――兼论法律系统的开放性与封闭性
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年)三重困境
二、法律悖论简介
三、消除悖论的努力
四、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悖论
五、卢曼关于法律悖论的理论
六、中国语境下的讨论:法律的开放与封闭
埃舍尔(Maurits Cornelis Escher ,1898-1972)是世界最著名的视错觉画家
麦比乌斯(1790~1868) Mobius,August Ferdinand 德国数学家,天文学家
在1882年,著名数学家菲立克斯·克莱因(Felix Klein) 发现了后来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著名“瓶子”。

这是一个象球面那样封闭的(也就是说没有边)曲面,但是它却只有一个面。

一、明希豪森(Baron Munchhausen,1720-1797
年)三重困境
•权威终结: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法:理性(西塞罗)、上帝(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权力(洛克、卢
梭);实证法:“命令”(霍布斯、奥斯丁、边沁)
•无穷后退:因果责任(儿子-父亲-祖父;)Learned Hand Formula 的侵权法经济学:“侵权收益”大于
“注意成本”,成本测算的成本测算的成本……;
“决定的决定”;契约的非契约性
•循环论证:悖论(paradox)与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
Nicholas Rescher:指一种命题的集合,单个命题为真,但命题集合内各命题之间出现不融贯(inconsistent)。

(confliction)Charles Chihara:指一种论证方式,从真的前提开始,经过有效的推理过程,但是得到与前提矛盾(contradiction)的结论。

WV Quine:二律背反(antinomy)是指,通过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推理方式,产生了自相矛盾
(self-contradiction)。

Robert A Koons:悖论是指,在不可变更的原则之间出现的不融贯,只有认识到思想和语言的深层局限后,这种不融贯才能得以解决。

二、法律悖论简介
•1、悖论简介
A、悖论的几种定义
B、融贯性悖论:上帝搬石头
C、语义悖论:真/假(半费之诉、说谎者悖论)
D、悖论与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
E、反身性(reflexivity):瓦特蒸汽反馈控制、自动机
(automata)、细胞、认知科学组织理论、人类学(Clifford
Geertz)、社会学(Pierre Bourdieu)、金融(Clive
W.J.Granger)、法律(Gunther Teubner )——霍桑试验、自证预言、个人/社会、经济周期
F、反馈(feedback):负反馈与正反馈
E、目的—控制:维纳的火炮,病理学中的目标震颤
反馈电路图
•2、法律悖论
•A、逻辑语义悖论:融贯性问题(哈特)•B、结构性悖论:说谎者悖论;“有效性”问题,“合法/非法”的区分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安提戈涅与克瑞翁);
Luhmann“第三个问题”--Walter Benjiamin的法律(合法/非法)与暴力,这个句子是假的
融贯性悖论
1)万能,字面上的含义是指做任何事的能力2)有一个万能的存在(称为上帝)
3)上帝可以做任何事(从1和2推出)
4)上帝可以创造一个他无法移动的石头(从3推出)5)一个不能做某事的存在(上帝),不是万能者
立法者悖论
•1)“不受限制”,字面上的含义是指做任何事的能力•2)立法者的立法权是不受限制的
•3)立法者可以变更(立、改、废)任何法律(从1和2推出)
•4)立法者可以创造一条他无法变更的法律(从3推出)•5)一个不能变更某个法条的立法者,立法权不是不受限制的
凯尔森的法律体制及哈特的解读•规则一:没有人可以盗窃
•规则二:对于任何一个违法了包括此规则在内的任何法律人,共同机关(法官)将会惩罚他。

•情形一:法官必须惩罚任何盗窃者
•情形二:对于一个未能惩罚盗窃者的法官,另外一个法官必须去惩罚他
•情形三:对于上述之另外一个法官,如果失职而未惩罚第一个法官,还要再有一个法官去惩罚他。

•如此等等
•哈特:法官将会惩罚任何此规则的人--对惩罚概念的批评
哈特关于法律“自我指涉”的例

•美国宪法第五条: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1909《南非法案》第152节:
•中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半费之诉
•古希腊有一著名的雄辩家叫普罗塔哥拉,素以“智辩”著称,为了让更多的人学得“辩论之术”,普罗塔哥拉招收了很多学生。

其中有一个学生叫爱瓦特尔的,由于家境贫寒,凑不足学费,于是普罗塔哥拉就与其签定了一份协议,规定:“爱瓦特尔先交一半学费给普罗塔哥拉,余下一半(1500元)待爱瓦特尔学成毕业后第一次官司打赢了再付清”。

三年后,爱瓦特尔毕业了,但尽管普罗塔哥拉一再催促,却始终未进行任何诉讼代理,因而剩余的一半学费就一直都没有付清,普罗塔哥拉为此催促了好几次,但爱瓦特尔则声称必须按双方先前所签的协议办事,等他打赢了第一场官司以后才能付。

无奈之下,普罗塔哥拉便一纸诉状,将爱瓦特尔告上了法院。

普罗塔哥拉不愧是精通“辩术”的雄辩家,其在法庭上只说了一句话,就把所有在场的人都给震住了。

只见他胸有成熟地对爱瓦特尔说:“如果这场官司你输了,那么,根据法官的判决,你得付给我那另一半学费;如果这场官司你赢了,那么根据协议,你也得付给我那一半学费;总之,不管你是输是赢,都得付给我1500元学费”。

很多在场的人都倒吸了一口气,觉得爱瓦特尔这下肯定输了。

没想到爱瓦特尔从容地走到辩护席的前端,彬彬有理地对普罗塔哥拉说:“亲爱的老师,如果这场官司我赢了,那么,根据法庭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学费;如果我输了,那么根据协议,我也不必付给你学费;这场官司不论我赢还是我输,我都不必付给你那一半学费。

"
三、消除悖论的努力
•1、消除悖论:塔斯基、罗素
•2、凯尔森:基本规范
•2、托尔敏:规则功利主义与情境功利主义(边沁,哈特与德夫林,罗尔斯)
•4、德沃金:原则与规则
•5、哈特:初级规则与二级规则
•6.拉兹:作为二阶理由的规则
四、法律论证理论中的悖论•1、法律解释学:实在论与观念论(实证论与权利论――Pateson);解释循环(盐酸是否为武器;涵摄问题;个案与规则之间;一般与特殊);解释作为一种“想象”或“虚构”(接受美学,Hans和Iser)•2、法律修辞学:隐喻问题(熟悉/陌生),说服听众(词典隐喻)
•3、法律论证理论:哈贝马斯与阿列克西――走向程序正义
五、卢曼关于法律悖论的理论
•1、法律悖论的生产性:“第三个问题”;不断隐藏又不断出现――创造性过程(“小产权”问题)
•2、悖论的展开(unfolding parodox):
•3、法律的开放与封闭:既封闭又开放――悖论
•4、符码(code)与纲要(programme):“合法/非法”,“如果…..那么”,“再入”(re-entry)
•5、法律演化:衡平、拟制、立法(梅因);法的过去、现在、将来(cadozo:“开放/封闭”与“变/不变”――类似“古/今”与“中/西”之争)
•6、法律论证中的悖论问题:
A、“好理由”(good reason)的悖论:理由的理由,理由与理
性(reason与ration)
B、德国法律方法论的演变:概念法学-自由法理学――利益法学
-评价法学-系统法学
六、中国语境下的讨论:法律的开
放与封闭
•1、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A、韦伯论中国的非理性法
B、中国传统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寺田浩明的解释
(黄宗智与滋贺秀三的真论)
•2、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
•A、利益衡量:公共利益的界定
•B、和谐社会与司法:调解与判决;三个至上;功能等价问题
•C、违宪审查问题:
•D、规范法学与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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