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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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模式,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信息管理和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制定一套规范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确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数据的安全。

二、使用管理范围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相关人员对信息系统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保密原则:确保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院的数据安全。

2. 合理使用原则:用户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医院信息系统,不得超越职责范围使用或滥用系统资源。

3. 审核追踪原则:对于信息系统的使用行为应有明确的审核和追踪机制,便于追溯问题和维护工作效率。

4. 配合配合原则:所有使用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人员应互相配合,共同维护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四、用户权限管理1. 用户注册:医院信息科负责对医院内部人员进行用户注册,并为每个注册用户分配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

2. 用户权限分配:根据用户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医院信息科为每个用户分配相应的权限级别,确保用户只能访问其工作需要的信息和功能。

3. 用户权限审批:对于权限的分配和修改,必须进行严格审批,并保存相应的审批记录。

五、操作规范1. 登录验证: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前,需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确认用户身份后方可登录系统。

2. 审批流程:对于需要进行审批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数据录入:用户在录入和修改数据时,必须按照医院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数据备份和恢复:医院信息科负责定期对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制定相应的恢复计划,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数据恢复问题。

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

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

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医院互联网的使用在医疗机构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互联网的使用为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风险和管理挑战。

为了规范医院互联网的使用,保障医院信息安全和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制定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二、互联网使用范围1. 医院互联网使用范围包括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范围内。

2. 医院互联网使用涵盖医学知识查阅、病历管理、科研学习、医疗信息发布等用途。

3. 在医院互联网使用过程中,严禁访问不良网站、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活动。

三、互联网使用管理1. 医院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医院互联网的管理和维护。

2. 医院互联网使用需通过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个人账号不得私自向他人泄露。

3. 医院互联网使用需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互联网,不得擅自下载、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

4. 医院互联网使用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四、互联网使用安全1. 医院互联网使用需安装专业的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2. 医院互联网使用者需定期备份工作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3. 医院互联网使用需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防范网络诈骗和钓鱼网站的风险。

五、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的人员,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 严重违反互联网使用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结束语医院互联网使用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医院互联网使用行为,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院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使用规定,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

希望全体医院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医院互联网安全和秩序。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为人们方便、高效的就医方式。

然而,由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公共健康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规程。

本文将从技术标准、医疗行为规范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技术标准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技术标准是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标准,包括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数据传输加密、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标准。

同时,应对互联网医疗设备进行认证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医疗行为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到医疗行为,因此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和医生应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充分告知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等。

此外,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利益。

三、隐私保护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患者的个人隐私面临极大的泄露风险。

因此,互联网医疗服务必须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医疗平台应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并向用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同时,医疗平台应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四、疾病诊断与治疗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核心是提供准确的疾病诊断与治疗建议。

医疗平台应确保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对用户的病情进行准确判断。

医生应遵循标准诊疗流程,以确保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生应严禁在互联网上提供违规医疗广告,避免误导患者产生不良的医疗行为。

五、预约挂号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之一是方便的预约挂号。

医疗平台应建立规范的预约挂号管理制度,确保患者能够便捷地预约到合适的医疗资源。

同时,医生应准时履行承诺,严禁擅自取消或推迟预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六、医疗纠纷处理由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互联网使用,促进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人员及外来人员在医院内使用互联网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互联网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服务高效、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互联网管理责任属于医院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五条医院内部所有人员应遵循本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互联网使用。

第六条外来人员在医院内使用互联网,应遵循医院的网络使用规定和互联网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院禁止未经授权的私自携带网络设备或私自接入外部网络。

第八条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互联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互联网使用符合规定。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互联网使用记录和管理档案,记录互联网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违反互联网管理制度的人员,医院应该给予相应处罚或警告,并纳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组织互联网管理规章讲座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互联网管理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互联网管理制度的重大事件,医院应建立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医院应向用户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用户对网络安全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章互联网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内部所有人员在使用医院内部网络时应遵循医院的互联网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在医院内部网络使用互联网时,医务人员应以医疗工作需求为主,并遵循互联网使用规定。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互联网进行非医疗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医院内部网络使用互联网时,行政人员应以工作需求为主,并遵循互联网使用规定。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互联网进行非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医院内部网络使用互联网时,护理人员应以护理工作需求为主,并遵循互联网使用规定。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互联网进行非护理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在医院内部网络使用互联网时,其它工作人员应以工作需求为主,并遵循互联网使用规定。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05.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九年五月一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医院管理也逐渐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转变。

为了保障医院信息安全和提升工作效率,制定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院互联网使用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工作效率提升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医院互联网使用规范1. 登录与权限管理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医务人员使用互联网的权限和登录流程。

同时,根据员工职务的不同,设置相应的互联网使用权限,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2. 信息发布与传播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明确医务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信息的规定。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患者隐私等违规行为。

3. 互联网使用时间管理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互联网使用时间,避免医务人员过度使用互联网,影响工作效率。

在工作期间,应优先完成工作任务,避免个人互联网使用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二、信息安全保障1. 网络安全防护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火墙、加密技术、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等,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 数据备份与恢复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医院必须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设立专门的数据恢复机制。

在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确保医院信息的完整性和持续性。

3. 用户身份认证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医务人员使用互联网需进行身份认证,确保非法用户无法访问医院内部网络系统。

用户身份认证可以采用密码、指纹等方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三、工作效率提升1. 互联网办公应用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鼓励医院在工作方面使用互联网提供的办公应用程序,如在线日程管理、共享文档、在线会议等。

这些应用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速度。

2. 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规定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以取代传统的纸质病历。

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医务人员可以更快速、准确地查阅患者信息,提高诊断和治疗效率。

3. 在线学术资源利用医院互联网管理制度应鼓励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获取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源。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标本文档旨在规范互联网医疗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数据和传输医疗信息的相关主体。

定义1. 互联网医疗信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和传输的与医疗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互联网医疗平台:指提供医疗服务和管理医疗数据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医疗APP等。

主要内容1.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收集与存储:-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收集机制,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收集合法、真实、完整。

-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存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2.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传输与共享:-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采用加密传输等安全技术,确保医疗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互联网医疗平台间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协议,实现医疗信息的跨平台共享和互联互通。

3.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使用与保护:-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根据患者的授权范围合法使用医疗信息,严禁滥用医疗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加强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监管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其信息安全和合规性。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互联网医疗平台,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生效与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以上是关于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简要概述,具体细则和要求请参阅办法全文。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法规文件为准。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问诊、远程会诊、电子处方、健康管理、医疗咨询等。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业务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执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注册、实名认证、在线问诊、处方开具、药品配送、健康管理等服务环节。

第十一条患者注册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患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在线问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必要时要求患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进行线下检查。

第十三条电子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处方应当经过药师审核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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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学会各专科分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工作。

经营性网站由学会统一筹划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是学会重要的基础建设,按照“统一治理、资源共享、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建设和治理。

第五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体系由中华医学会门户网站、学会办事机构局域网网站和分支网站组成。

学会门户网站宣传树立中华医学会整体形象,集合信息服务、学术交流、业务工作等多功能的综合网站;学会局域网网站建立自动化办公系统;学会分支网站包括专科分会网站和业务专项网站。

学会专科分会建立与本专科学术相关的网站,为专科分会提供网上工作平台及为其会员提供网上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本专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业务专项网站是学会依照业务进展和便于治理的需要,批准建立的与专项业务有关的专业网站。

第七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开发、更新和爱护工作要紧依靠信息技术公司。

第二章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学会网络信息部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归口治理部门,负责行政治理、组织建设实施和日常运行爱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会网站实行分级治理,分管秘书长为学会门户网站的负责人,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其分支网站的负责人,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为学会批准的业务专项网站的负责人。

第三章门户网站治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的服务器设备,安装在学会运算机机房,由网络信息部承担其运转、数据安全和爱护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依据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网络信息部提出门户网站的网页栏目的设计方案,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实施。

因业务进展或工作调整,新增或变更门户网站网页栏目,由申请部门获得分管秘书长批准后提出,由网络信息部集中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实现如下功能:
(一)面向社会公布学会简介、历史沿革、组织机构、会章及治理规定等信息。

(二)面向社会公布学会动态信息,包括: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动态;采编的卫生行政治理和医学新闻、专题报道;专科分会及地点医学会学术活动动态等。

(三)建立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将业务工作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上,要紧包括学会会员的注册、登录和会员服务专栏;全国连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公示;远程连续教育课程的公布;期刊投、审、退稿,期刊摘要等;医学科技奖的申报与公示;学术会议的申报、会议通知公布、征文通告,征文上传、网上注册和缴费等。

(四)面向社会大众建立科普栏目,普及医学科学知识。

(五)建立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工作交流的平台。

第十五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治理应遵循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治理规定。

第十六条专科分会网站使用规范的由学会统一分配的独立域名,已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将逐步更换为新的域名,并与学会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七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内容应与本专科学术活动相关。

网站差不多内容需要包括分会简介、委员会组成、专科会员服务等。

第十八条专科分会网站首页须包含:由网络信息部统一提供的学会会徵标识;统一使用信息产业部核准的学会ICP备案号;网站版权页注明“版权由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十九条专科分会网站建设可由学会托付的信息技术公司统一开发,有能力和条件的专科分会可自行开发。

第二十条专科分会网站服务器原则上应存放在学会运算机机房内,由网络信息部统一治理和爱护。

由其他单位代管服务器的需在申办报告中讲明缘故,获准后将服务器托管协议一份报网络信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由专科分会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专科分会网站申办,变更程序:
(一)由专科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网络信息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网络信息部依据审批意见,复函专科分会,并存档备案;
(三)批准新建的专科分会网站信息由学会上报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备案,取得ICP许可。

第五章业务专项网站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学会统一筹划建设业务专项网站,由网络信息部和学会办事机构为网站的建设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业务专项网站服务器原则上存放在学会运算机机房内,由网络信息部统一治理和爱护。

第二十五条批准使用独立域名的网站,其首页内容参照第十八
条规定办理;网站内容需要增加或变更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部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爱护工作;负责设备和数据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局域网网站要紧有:学会办事机构自动化办公系统;门户网站业务功能运行相对应的后台处理程序,要紧包括:学会会员审核、分类和统计;连续教育项目审核、分类;远程连续教育学员治理;医学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评奖;期刊稿件评审、编辑、校对、排版、发行;学术会议项目的审核,分类;会议代表确认,会务治理,结算及论文排版印刷等功能。

第七章信息采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信息采集工作由学会各办事机构、各专科分会分不负责搜集和整理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按程序审批登出。

第二十九条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治理系统实现,其中:
(一)学会各办事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上传。

(二)各专科分会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将本分会的重大学术活动信息上传。

(三)网络信息部负责搜集、编辑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等网站公布的医学新闻信息。

(四)网络信息部负责搜集、编辑分支网站的重要动态信息。

第三十条门户网站信息公布审批程序:
(一)涉及学会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社会敏锐信息的报道,由网络分管秘书长审批。

(二)业务活动报道、专门情形下专业文章的发表由业务分管秘书长审批。

(三)科普文章、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布统一由办公室核定。

第三十一条分支网站的信息采集工作由网站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编辑相关信息,定期更新分支网站内容。

第八章网络安全
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包括信息数据安全及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和网络设备的物理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托付副主任委员严格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隐秘和学会隐秘的信息上网,严禁存有涉及国家或学会保密信息资源的运算机连接到互联网上。

涉及学会重大活动和公共卫生重大事件的信息,由分管秘书长审查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部负责学会网络设备的治理以及运算机网络的防火墙和信息源过滤技术的实施,负责学会数据库信息的备份和复原工作;学会各办事机构及专科分会负责本部门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会各办事机构和专科分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与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运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隐秘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帐号;不得利用运算机网络有意制作和传播以及从事其他破坏网络设施和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增加网络设备或变更设备用途。

第九章网络合作项目的治理
第三十六条学会门户网站的合作项目,由网络信息部负责洽商、拟定合作意向书,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由网络信息部承办具体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合作项目由专科分会将合作申请及合作意向书提交网络信息部,网络信息部报请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学会托付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由网络信息部留存正式协议一份备案,由专科分会履行协议,承办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业务专项网站的合作项目由网站承办单位负责洽
商、拟定合作意向书,并提交给网络信息部,网络信息部报请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会或学会托付签订合作协议书,网络信息部留存正式协议一份备案,网站承办单位履行协议,承办具体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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