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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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问题探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问题探讨1. 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股权出资是一种常见的筹资方式。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国有股权出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资问题展开探讨,旨在分析国有股权出资的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2. 国有股权出资的影响因素国有股权出资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国有股权出资的影响因素:2.1 国有股权比例国有股权比例是国有股权出资的关键指标。

国有股权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进而影响着公司的决策权、控制权和分配权。

2.2 国有股权性质国有股权的性质也对国有股权出资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有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公司决策中的表决权和控制权;另一方面,国有股权的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有股东的特权和义务。

2.3 国有股东角色定位国有股东的角色定位是国有股权出资的重要因素。

国有股东可以充当监管者、战略投资者或普通股东等不同角色,不同的角色定位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影响。

3. 存在的问题国有股权出资问题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3.1 国有股权出资行为的政策制约国有股权出资行为受到政策制约,这给国有股权出资带来了限制。

政策制约可能体现在准入门槛、出资额度、审批程序等方面。

3.2 国有股权出资效率的低下一些国有股权出资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这可能与国有股权出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内部治理不健全等因素有关。

3.3 国有股权出资与市场化改革的矛盾国有股权出资与市场化改革之间存在矛盾。

国有股权出资往往需要解决保值增值和社会责任的平衡问题,这需要国有股权出资与市场化改革互相协调。

4. 应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提升国有股权出资的效果和效率:4.1 完善国有股权出资政策政府可以完善国有股权出资的政策,减少政策制约对国有股权出资的限制。

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等,为国有股权出资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内部管理机 制: 另一方 面, 应该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从外部对 实物 出资
的管理。
( ) 二 完善股权 出资的配套机制 1严格限定股权 出资条件 。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是符合 .
法 律 和 公司 章 程规 定 的可 自由转 让 的 股权 , 出资 人 应 对 该股 权 享 有 独
立支配的权利。股权 出资的来源 公司应具有对 目标公司经营的有益 性 , 为 出资 的 股权 还 应 具 有 确 定 性 、 存 性 。 作 现 2 股权价值 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 、 . 验资制度。 应单独制定股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股东出资制度探 析
吴依 霖
摘 要 股 东 出资是 设 立公 司 的必要 步骤 ,也是 公 司赖 以成立 和存在 的基 础 。我 国新公 司法对 股 东 出资作 了革新 性 的规 定 , 大的调动 了投 资 者的 热情 , 利于资 本的 灵活 利用 本 丈从修 改后 的公 司法入 手 , 析 了我 国现行 股 东 出资制度 , 极 有 分 并
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提 关键 词 股 东 出资 资本 重 大突破 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9 22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o )40 20 10 — 9 ( 90 .7 。 1 0 o
( 建 立严格的 实物 出资制度 一) 1股 东以实物 出资 、 . 增资时, 要求实物出资人履行严格的法定登
记手续, 对出资实物 的所有权属、 名称、 状况、 存续期间等所有影响出 资 实 物价 值 的 内容 进 行 逐 项 登 记 , 得 到 股 东 会 的 认 可 后 方 可 算入 股

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其中股东出资方式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核心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方式。

一、股东出资方式的种类股东出资方式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公司注入资金。

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可以是房产、设备、专利等。

不同的出资方式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二、货币出资的特点与作用货币出资作为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货币出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股东可以随时将资金注入公司,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

其次,货币出资可以更好地表现股东的资本实力和承诺,对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货币出资也为公司提供了更便捷的管理和账务处理方式。

三、实物出资的特点与作用相比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实物出资的特点是将具有价值的实物注入公司,增加公司的资产和资源。

对于某些行业或特定项目,实物出资可能更加适合,例如在房地产开发、科技创新等领域,实物出资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源优势。

此外,实物出资还可以丰富公司的资本结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四、股东出资方式的影响因素在选择股东出资方式时,公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资金需求和筹集的难易程度,如果公司迫切需要资金,货币出资可能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其次是行业和经营特点,不同行业对资金和资源的需求有所差异,因此股东出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阶段也会影响股东出资方式的选择,小型初创企业可能更侧重于货币出资,而大型企业可能更倾向于实物出资。

五、仪式性出资的存在与问题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达到法定出资比例或满足行政要求,可能会存在仪式性出资的情况。

仪式性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按规定出资,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向公司注入资金或实物。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作者:项飞宇黄静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6期摘要: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

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东出资形式;比较考察;立法背景;非货币出资形式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

“对外关系而言,资本总额为公司债务的唯一担保;对内关系而言,出资之多寡为股东权计算之依据。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

因此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制在整个公司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其实质是股权的对价,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所谓股权是股东就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它是由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形成是出资者投资创设公司或通过受让股份而获得的法定权利。

股东出资与股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1)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其发起设立公司足额交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而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或法人。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为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劳务出资。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向公司出资,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这种出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方便,同时也可以确保股东的出资金额得到保障。

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实物出资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实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无形资产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

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提供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服务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劳务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但劳务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劳务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出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股权出资有关问题探析

股权出资有关问题探析

股权出资有关问题探析摘要:股权出资问题一直以来多有争议,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使股权出资的合法身份得到进一步明确。

文章试从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理论、立法进程和实践基础等方面加以论述,并指出我国股权出资制度的完善措施及相应建议。

关键词:股权出资;立法进程;完善建议公司正常而健康的运营不仅需要现金,更需要满足其特定需要的非货币财产。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实现股权权能的多样化和公司集团化的效应,股权出资的需求变得比任何时候都强烈。

1股权出资的基本理论①股权出资的概念和实质。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股权出资完毕后,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取代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东地位。

也就是说,股权出资的实质即是股权的转让,股东通过股权出资,将其在原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投入的新公司。

②股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及瑞士等将货币以外的出资,即现物出资。

“现物出资”这一概念起源于日本,后为我国学者普遍接受。

其含义比我国《公司法》上的“实物”更为广泛,是指除了实物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所有非现金形式的出资。

构成要件在学理上归纳为大体相同的“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

股权出资作为现物出资的一种是否可行,也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些要件。

下面就以“四要件说”简述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确定性,是指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

股权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为股东所持股份,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和种类,或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股票等,这一点是无疑的。

现存的价值物,是指出资标的物是事实上客观存在的,且出资者对该标的物具有支配权,预期产生的物不具有适格性。

对“现存”所指的时间点通说认为只要在交付日到来前实现存在即可。

以股权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过以将来公司的股权或者在做相关记载时还不存在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

股东出资形式适格性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形式适格性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形式适格性问题研究介绍股东出资形式是公司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对于股东出资的一种规定,可以包括不同的形式,例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债务转股出资等等。

股东出资是公司正常运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过对于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性问题也是近年来一直存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性问题,并讨论如何正确应对这些问题。

股东出资形式及其特点现金出资是股东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出资形式。

这种出资方式既方便又简洁,对于公司而言也没有太多的限制和问题,但是对于出资方而言,他们必须确保资金真实、法定和有效。

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拥有的实物(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作为出资,该方式相对而言,其实物出资估价是非常关键的,若估价过高,则MLE会因成本过高而尝试寻找更好的选择;若估价过低,则股东会因收入过少而损失利益。

无形资产出资是特殊的出资形式,通常出资方将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软件、数据等)转化成股权,这种出资形式不仅对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很多要求,而且需要对无形资产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鉴定。

债务转股方式是指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换成公司的股权。

这种出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公司和债权人都是一种有利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可能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股东出资形式适格性问题股东出资形式适格性问题是由于不同的出资形式可能会带来不同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

这些问题包括:1. 资本真实性问题:股东出资的方式必须确保资金真实、法定和有效,如果资本来自于身份不明的人士,那么公司就有可能因为合法性的缺失而受到处罚,这种情况还涉及到洗钱、欺诈等问题。

2. 出资限制问题:某些行业或地区对股东出资的限制非常严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资方式可能会被拒绝或未来受到治理。

3. 资产估价问题:对于实物出资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估价非常关键,如果估价不合理,会导致出资方收益巨大或巨大损失,对公司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信任问题。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资方式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发展方向。

在现代企业中,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四种出资方式进行简述。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指的是股东将自己的货币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购买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具有流动性强、风险低、效率高等优点,能够快速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并且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太大的干扰。

同时,现金出资也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了股东的流动性和资金回报率,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实物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实物资产的企业,如房地产、矿产等。

实物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实物资源,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实物出资也可以通过资产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提高资金回报率。

三、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如科技公司、创新型企业等。

知识产权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增加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回报率。

四、劳动力出资劳动力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创业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如初创企业、自由职业者等。

劳动力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劳动力的投入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股东的归属感和参与度。

但是,劳动力出资的缺点在于其回报率相对较低,需要股东长期投入和耐心等待。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四种,每种出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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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摘要: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耍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

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东出资形式;比较考察;立法背景;非货币出资形式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

“对外关系而言,资本总额为公司债务的唯一担保;对内关系而言,出资之多寡为股东权计算之依据。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

因此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制在整个公司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0.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其实质是股权的对价,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所谓股权是股东就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它是由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形成是出资者投资创设公司或通过受让股份而获得的法定权利。

股东出资与股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1)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其发起设立公司足额交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而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出资认购并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或法人。

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公司的发起。

(2)股东出资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股东取得股权同时也是其股权转让的必备条件。

1.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

按时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从而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法定出资形式将容易影响资本稳定性的出资方式派出在外从而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稳定和充实。

3.股东出资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是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是否以其出资额为限。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股东并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则将承担相应出资责任及违约责任,甚至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而丧失有限责任的基础。

因此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的比例和数额是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分担的标准也是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依据;股东出资已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全体股东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则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国外商事法律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规制的比较考察鉴于出资在公司资本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出资制度亦是公司法规中不能或缺的,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在民法典或者是商法典、单行的公司法中,对资本制度或详尽或简略地做作出了规定。

综观国外关于股东出资形式之立法,对于现金出资的规定大同小异,而关于非现金出资的法律规制则各有不同;考察这些国家的立法,亦会发现这些不同概念所涵盖的财产范围,类型也是个有差异。

1现金出资由于现金i公司正常营运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是公司展开经营交易承担责任的保障;同时与其他资产相比现金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真实流动性和承担风险能力强的优势,能较好的满足公司资本必须真实确定可靠的要求。

因此现金出资作为最基本的不可取代的出资形式,被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纳。

但在现金出资的比例上的限定则有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现金出资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根据本国实践中的情况需要而作出限定;如法国立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意大利商事法规定现金出资比例为公司资本的30%;从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现金出资在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

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对现金出资无限定性要求,如美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额的规定在20世纪60年代前,各州法律普遍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先进方可开业。

美国修订标准公司法后部分州己取消了现金出资额的规定,但有些州仍保留着法定开办费制度,如在佛罗里达州公司开办费最低要1000美元。

2.现物出资现物出资是指股东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

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鉴于其特殊性,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现物出资中不当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对现物出资所引发的有关问题均给予高度重视,并建立起了相对严密的现物出资评估及限制制度。

从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商事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现物出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实物出资有关事项的记载和事前公告措施,不仅要求在章程中对实物出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而且发起人还应在调查之前向法院提交设立报告,报告书中,除对实物出资标的物价格的正当性坐出说明之外,还需记载一定事项。

(2)实行严格的实物出资检查制度。

实行董事、监事与审计员的双重检查,规定了第三人机关的介入,也就是由工商大会所任命的审计员(也称检察员)来进行。

(3)严格禁止能够代替实物出资的各种手段,?包括财产承受、事后设立及以劳务出资等,制定了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条款,并实行与实物出资同样的手续,禁止其逃避法律限制的行为,明确要求:“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只有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务;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受”。

(4)强化实物出资人及设立参与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

综合各国立法规定可知,可作为现物出资的财产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概括如下:①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

②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济秘密权)、计算机软件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原产地标记权、商誉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用益物权,如债权、可转让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三、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由于股东出资具有重耍意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形式都有所规定和限制,但规定的范围和限制程度有所不同。

我国原《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出资形式而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另外作出约定,同时对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作了最高比例的限制。

这种严格的出资形式的限制是与当时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相适应的,也是建立在公司资本信用观念之上。

但是这种列举式立法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僵化的规定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丰富多彩的出资形式,也忽视了公司成立和发展对不同财产形式的需求。

同时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并且不符合国际趋势的发展;造成众多投资者因此丧失了许多投资机会,导致了不同投资者间的不平等保护,社会财产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随着我国对公司资本制度认识的深化以及公司信用观念的转变,即由公司资本信用向公司资产信用观念的转变;我国新公司法就股东出资形式较原公司法作了很大改变,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从规定来看,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即将实践中常用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形式加以列举的同时以抽象的出资标准对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概括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该具备以—K条件:第一,可估价性,即可用货币估价具有价值性;第二,具有可转让性;第三,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应具有合法性。

同时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三十”规定看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即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注册资本70%的范围内决定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形式的份额,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四、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的解析在世界各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货币是最基本的一种出资形式,除在对货币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最低限制的规定有所不同外,货币作为基本的出资方式无其他争议;但非货币出资形式引起的争议较大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对此规定不一;下面对几种主要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加以探析考察,探究其是否可以作为我国公司的出资方式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和现代社会最贵重的财产,具有价值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

在我国除少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土地都归国家所有,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经营场所,而且具有高度的保值增值性,尤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土地因其量的有限性正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具有很高价值。

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的财产能力而具有重耍意义。

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经营不善效率低下处于破产边缘,而其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中土地使用权是最具有价值的一部分。

在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是其在投资、合并时最为重要的可支配财产;因此在我国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具有重耍意义;因此我国公司法一直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出资形式2.非专利技术出资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主要因素,在当今世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比重到了 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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