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1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简答

1.冲突规范的特点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4.法律规避构成要件5.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6.仲裁协议有效要件7.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9.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10.中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持肯定态度11.反致产生的原因1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3.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14.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5.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6.仲裁与司法诉讼的不同17.《民法通则》第178条18中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19.物质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0.合同之债法律适用21.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按顺序适用1.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不是诉讼程序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4与一般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不同,其包括范围和系数两个部分。
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冲突规范的分类:1.单边: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使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连接对象所指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性: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冲突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A. 规定国际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B. 规定不同国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
C. 规定国际商事交易中货币兑换的法律规范。
D.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答案:B2. 下列哪个原则不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互惠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合同自由原则。
答案:D3.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A. 行为地法。
B. 国籍国法。
C. 居住地法。
D. 选择的法律。
答案:B4. 根据《海牙儿童诱拐公约》,被诱拐儿童的返还请求:A. 必须在诱拐发生后立即提出。
B. 应当在诱拐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
C. 没有时间限制。
D. 应当在诱拐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答案:D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A. 仲裁地法。
B.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C. 仲裁事项的实体法。
D.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述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和法律协助问题。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2. 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用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一种重要原则。
它要求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该关系的准据法。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以确定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法律。
3. 描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优势。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其特点包括:(1) 自愿性,即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2)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3)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员、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4) 保密性,仲裁程序和结果通常不对外公开;(5) 裁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在多数国家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期末简答题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及其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国际因素或者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判断标准:(1)主体有涉外因素,即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有外国因素(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不仅包括国籍的涉外因素,还包括住所的涉外因素);(2)客体有涉外因素,即民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境外;(3)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
(4)争议解决地点有涉外因素。
即,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约定到外国进行诉讼或仲裁。
(我国一般不允许)二、胡伯三原则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三、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种类概念: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1. 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2. 内容上: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性质上: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4. 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类型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而划分: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叫单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该连结点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 名词简答

名词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3.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5.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6.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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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答:对于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主要有:
外国法人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有两种:
1、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
国内立法认可又有如下3种方式:(1)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2)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何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可以在多大地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法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不能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应受制于内国法的规定。
2.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分)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分)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1分)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
为;(1分)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1分)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1分)
3.简述产生法律时际冲突的三种不同情况。
答:(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2分)
(2)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事实连结点发生了改变;(2分)
(3)冲突规则和连结点都未变化但是依该连结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2分)
4.简述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及性质。
答:(1)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2分)
(2)在结构上包括“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系属又分为“连接点”和“准据法”两个部分(1分)
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得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分)
5.简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答:(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2分)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2分)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2分)
6.简述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的内容。
答: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以下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约束其臣民但境外则无效;(2分)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2分)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2分)
7.简述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及我国法律的规定。
答:主要有:(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做法;(1分)(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这主要是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做法如意大利;(1分)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德国、瑞士等国采用这种做法但更重视法院的调查。
(1分)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及例外。
答:物之所在地法一般适用于解决以下问题: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0.5分)(2)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0.5分)(3)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1分)(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1分)(5)物权的保护方法。
(0.5分)
例外主要有: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1分)(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0.5分)(3)外国法人在白行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分)
9.简述反致产生的条件。
答:狭义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产生条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即包括外国的实体法,也包括外国的冲突法。
2.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不一致,具体区别在所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
3.对于某一涉外民事争议,法院地冲突规范最初指定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不是法院地法。
4.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10.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答:1、从形式意义上看:连结点起到了桥梁或纽带、媒介的作用。
通过它将冲突规范范围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联系在一起;
2、从实质意义来看,能够作为纽带或媒介的连结点必须与该法律关系存在固有的内在联系,因而连结点反映了以其为纽带或媒介而确定的准据法与该准据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1.5分)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1.5分)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1.5分)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1.5分)
12.简述识别的产生原因。
答:识别产生冲突的几种原因:
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3.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还会出现一国法律规定的制度或使用的法律概念在另一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情况。
13.什么叫法律冲突?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价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其产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3.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