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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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吸毒 成瘾认 定标 准 一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

主题: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回复: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意见(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的界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根据国家《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吸毒成瘾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结论:先进行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达不到吸毒成瘾,就不违反38条规定,即不会被带到戒毒所!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复字[1998]3号发布日期:1998-4-22执行日期:1998-4-22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判断题1、李某曾经进行自愿戒毒,有证据证明其再次吸毒,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后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

(√)2、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其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3、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某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在王某的吸毒检测结论作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

(×)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6、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要求张某承担认定的费用。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仅限于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

(×)8、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9、某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后依法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作出了处理,并要求吸毒人员支付检测费用。

(×)10、甲医院是《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属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的戒毒医疗机构。

(√)11、吸毒成瘾人员王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2、某县公安局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刘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刘某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13、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对郑某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张某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4、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王某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案情简单,没有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

(×)15、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6、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人,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的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的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的解答现将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栏目中执行《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予以转载,供各地学习参考。

1、《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3、《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4、如何认定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内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尿检为阳性的可否实行社区戒毒?如可以实行社区戒毒,对该作出的拘留何时执行?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经咨询禁毒局,相关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

在该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和《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

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主要是看吸毒人员是否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成瘾标准。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吸毒成瘾认定法律文书

吸毒成瘾认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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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修订)
【法规类别】化工毒物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
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
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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