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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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及答案

2024最新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及答案

2024最新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A.缉毒侦查B.禁毒管理C.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D.禁毒知识普及教育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毒品的定义?A.第1条B.第2条C.第3条4.美沙酮替代维持治疗主要适用于吸食、注射()的吸毒人员。

A.冰毒B.可卡因C.大麻D.海洛因5.以下属于毒品滥用的高危场所的是()。

A.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B.个人家中C.学校、医疗机构及药店D.上班的公司6.毒品的心理依赖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A.被动渴求B.客观渴求C.主观渴求D.B和C7.在迪厅、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果你看到了一种红色药丸(或药片)状的东西,那你可能就是看到了(),千万小心不要沾染。

()A.跳跳糖B.彩球糖C.摇头丸或麻古D.山楂丸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A.立即B.适时C.成熟后D.收割时9.申请成为禁毒志愿者的年龄要求是()。

A.没要求B.14周岁以上C.16周岁以上D.18周岁以上10.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6个月11.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

A.治安处罚B.刑事处罚C.不处罚D.批评教育12.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1年以上3年以下B.3年以上6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7年以下13.有一类毒品既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作用,以下是这类毒品代表的是()。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吸毒 成瘾认 定标 准 一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正文】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潘肖华曾参加数十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征求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将医疗机构限定在专科戒毒医院和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防止因为医疗机构人员水平较低而造成冤假错案.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款中关于“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五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本条修改说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和人身危险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防止公民因首次吸毒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应当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执行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但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却包含派出所,故应当此应当予以明确提出.将草案第十一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三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三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四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四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五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六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六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七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七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八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八条中关于“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九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二十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十条中关于“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内容删除新增一条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为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所以应当赋予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认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理由:为了防止规避本法的事情发生本法应当自公布之日实行)。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禁毒法》规定,2011年1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吸毒成瘾认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是禁吸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认定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积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具备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承担认定工作。

受委托医疗机构要依法开展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质保量完成认定任务。

三、省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承担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开展培训考核,确保由考核合格的人民警察完成吸毒成瘾认定;要在辖区内统一规范认定工作委托函、认定报告等文书,并协调落实认定工作有关费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认同、支持认定工作,营造禁吸戒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前将指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名单分别报送卫生部、公安部备案。

开展认定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医政司、公安部禁毒局联系。

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张小娇、李文婧联系电话:************、68792194传真:************E-mail:mohyzszhc@163.com公安部禁毒局联系人:朱孟鑫联系电话:************传真:************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是法律所禁⽌的,任何⼈不得参与吸毒的⾏为,但是对于毒品是如何认定的呢,公安机关⼀般是怎么认定⼀个⼈是否涉嫌吸毒的,我们可以适当的了解⼀下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为的认定是⼀个⼗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致依赖性药品的⾏为都是吸毒⾏为,如癌症病⼈使⽤吗啡镇痛、外伤性⾻折的病⼈使⽤呢替咤镇痛等,这些⾏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

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为: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供认的;2、有举报,本⼈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3、本⼈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4、本⼈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5、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6、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其他检⼿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使⽤毒品⾏为,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款进⾏认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部制定的《阿⽚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也可以从吸毒⼈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毒品的⾏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以上证⼈证⾔可作为证明吸毒⼈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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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
长孟建柱
卫生部部
长陈竺
二〇一一年
一月三十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
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五凤派出所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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