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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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台帐管理办法第

一条为保证合同台帐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 根据《合同法》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或接受委托代理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帐。

第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包括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台帐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在合同备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备案台帐,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律顾问对合同专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为分公司业务部、物流配送部、物业管理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专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合同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合同台帐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

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合同管理台帐应附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二)合同备案台帐应附资料

1、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2、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签订、履行由不同部门管理的,各部门可按照职责范围登记合同台帐的内容,但必须保证合同台帐内容相互衔接,资料查阅及使用便捷。

第九条合同备案台帐所涉及的合同范围,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公司实际,为下列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二)与同分公司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的重要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三)对分公司的发展影响重大的合同;

(四)其他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对合同备案台帐未涉及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公司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合同流水台帐。

第十条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部门。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台帐涉及的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十五日内,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应将合同管理台帐及所附资料移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7日起施行。

合同编号:

合同资料移交部门(人):

合同档案建立部门(人):

合同档案接收部门(人):

合同台帐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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