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党[2008]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党〔2008〕26号)各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系统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我市卫生系统干部思想作风整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2008年9月24日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2.27”和“9.20”特大火灾事故,危害深重,教训惨痛。
国务院调查组对“9.20”特大火灾事故的初步分析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就此质问:为什么这样一个无牌无照、擅自经营的单位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经营的歌舞厅,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都没有发现?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不是重视事前的预防呢?这“三个为什么”深刻揭示了火灾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深层次原因在于干部队伍中存在思想和作风问题,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管理不严格。
为认真吸取特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8]16号)要求,从9月23日起至10月底,全市卫生系统要开展以“四查四整顿四增强”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思想作风整顿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获奖名单的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获奖名单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粤建城函[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获奖名单的通报(粤建城函〔2012〕22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专家考察评审和公示,决定授予“广州东濠涌综合整治工程”等21个项目2011年“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名单附后)。
希望获奖单位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再接再厉,在宜居环境建设方面取得更大成绩。
同时,各地要以获奖单位为榜样,进一步推进宜居城乡建设工作,为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建设幸福广东作出新贡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2011年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获奖名单一、广州东濠涌综合整治工程二、广州二沙岛绿化建设项目三、广州南沙区蕉门河综合整治工程四、深圳宝安海裕社区和谐康居建设项目五、深圳滨河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六、深圳蔡屋围金融中心区建设项目七、深圳万科中心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利用项目八、深圳中国观澜版画原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九、佛山南海区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项目十、佛山南庄生态休闲区建设项目十一、韶关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十二、江门棠下镇良溪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十三、江门恩平歇马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十四、阳江金山植物公园生态保护及建设项目十五、肇庆环星湖绿道建设项目十六、肇庆德庆金林水乡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十七、清远连南南岗古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十八、清远佛冈潖江河景观带建设项目十九、清远清新县城清新大道绿化升级及观景台建设项目二十、云浮新兴龙山塘藏佛坑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二十一、云浮罗镜镇城镇管理和镇容环境治理建设项目。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2008责任目标白皮书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2008年责任目标白皮书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八年一月目录一、2007年城管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二、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三、2008年城管部门推行的主要公共政策四、2008年城管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五、2008年城市管理主要工作指标六、市城管局(执法局)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一、2007年城管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根据《2007年度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深府办[2007]29号)精神,我局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城管局《2007年责任目标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将《白皮书》中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具体责任部门。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抓好社区公园和垃圾转运站建设两件民生实事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以社区建设和环境治理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白皮书》确定的各项责任目标已完成或超额完成。
(一)超额完成2007年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中“建设100个社区公园”的任务,全市共建成104个社区公园,超额完成4个,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休闲活动场所。
另外建成并开放大沙河公园,免费向市民开放园博园。
2007年度创建“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105个。
(二)超额完成2007年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中“建设336座垃圾转运站”的任务,全市共建成343个垃圾转运站,超额完成7个,标志着我市新型垃圾收运系统已初步建成。
(三)大力开展城市绿化植树造林工作,全市共植乔木235.15万株,种植簕杜鹃234.28万株,继续保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6.01平方米,在全国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四)继续深入开展以社区建设和环境治理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纵深推进城中村和社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年底前特区内的城中村和社区100%创建达标,特区外73.8%的原自然村和71.91%的社区已达标,超额完成任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管系统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管系统新闻发言人及
新闻助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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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管系统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
理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城管系统新闻舆论引导水平,牢牢把握突发事件媒体应对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根据市委宣传部有关精神和局党委要求,鉴于大部制改革后,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各单位原上报的新闻发言人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已不再担任此一角色,为了重新明确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健全新闻发言人队伍,保证新闻传播及时、准确、权威。
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审核确定,现将市城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及发言人助理名单发给你们(见附件)。
希望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熟悉、掌握本单位情况;不断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新闻发言人基本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此通知。
附件:城管系统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1年度,全市市容环卫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以开展“学京沪、找差距、立标准、上台阶”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以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大都市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弘扬不畏严寒酷暑、甘于吃苦奉献的环卫精神,在平凡的岗位上辛勤工作,为实现城市环境整洁干净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梁树丽等20名同志“最佳城市美容师”荣誉称号,授予景宝山等118名同志“优秀城市美容师”荣誉称号,授予张旭天等10名同志“环境卫生先进管理者标兵”荣誉称号,授予赵东红等50名同志“环境卫生先进管理者”荣誉称号,授予道里区清洁大队等25个单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创造新业绩。
市政府号召全市市容环卫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美化城市、服务社会为己任,立足本职、甘于奉献,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2011年度哈尔滨市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最佳城市美容师(20名,排名不分先后,下同)梁树丽女,1962年11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道外区清扫保洁一队太古小队小队长。
自担任小队长工作以来,她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学习业务技能,虚心向老同志、老模范请教,不断改进工作管理方式,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她个人多次被评选为哈尔滨市最佳、优秀城市美容师、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她所带领的小队也连续多年被评选为区、局巾帼文明示范岗。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新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是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最繁重的一年,也是取得成绩最大的一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爱卫会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上半年在全省9个“国家卫生城市”的明检中,我市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复查,并于下半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爱卫会组织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和24个“国家卫生镇”的暗访确认,确保了深圳“国家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
同时,大力开展迎大运病媒生物控制保障工作,巩固灭鼠、灭蝇、灭蚊达标成果,全年没有媒介传染病暴发流行,特别是在省内发生登革热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我市未出现登革热疫情,保障了市民身体健康及大运会的顺利举办。
今年,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爱卫会决定对在2011年度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市城市管理局等85个单位“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余家斌等179人“先进个人”称号。
一、先进单位(85个)福田区:区政府、区爱卫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莲花街道办、沙头街道办、南园街道玉田社区、华富街道黄木岗社区罗湖区:区城管局、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东晓街道办、东门街道办、笋岗街道笋西社区、黄贝街道黄贝岭社区南山区:区政府、区城管局、区爱卫办、粤海街道办、西丽街道办、桃源街道大学城社区、沙河街道东方社区盐田区:区城管局、区卫生局、梅沙街道办、盐田街道鹏湾社区工作站、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工作站宝安区(含龙华新区):区城管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大浪街道办、西乡街道办、观澜街道章阁社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龙岗区(含大鹏新区):区政府、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区爱卫办、龙城街道办、坂田街道办、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光明新区:区城管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光明办事处迳口社区坪山新区:区城管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坑梓办事处、坪山办事处坪环社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市府办公厅城建处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国土委土地储备中心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环保大院、东深水源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委秘书处、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机关大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住建局施工安全监督站市水务局办公室、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市城管科研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口岸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团市委少年宫发展部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市清洁卫生协会二、先进个人(179人)福田区:余家斌、张桦、张善华、司徒潮满、彭依穗、司徒双简、徐建、冯水清、聂勇、吕汉泉、曾光城、吕全、张高峰、夏晓冬、庄贵发罗湖区:王琦、蒋顺遂、柳庄、王廷哲、张国平、叶军、陈武、罗志威、曾济康、张洪东、张伟强、黄元素、陈国良、罗福林、蔡新亮南山区:张秀湖、邹丹、关春盛、陈钦才、赖洋华、郭文霖、邓建军、吴茂发、罗建平、钟武武、林世泳、邓伟明、XXX云、姜世开、欧阳镜明盐田区:曾剑文、叶菲、何燕先、何远雄、史紫容、李高、张生根、杜湘滨、郭富源宝安区(含龙华新区):何小群、江燕航、洪延海、马智超、梁海洋、陈俊生、陈宏标、马辉亮、邬育兆、黄飞科、林金堂、廖照齐、杨国平、文耀祖、张超龙龙岗区(含大鹏新区):王延奎、林建忠、林小明、张起文、杨月明、叶海华、黄庆文、罗巧红、刘桂先、陈特文、唐金秀、董来友、肖雨林、曹国文、何文辉光明新区:麦国坚、刘少坤、高佳林、王广力、邓志雄、梁叶星、蔡德海、陈灿洪、马从青坪山新区:伍本山、赖相斌、黄凯伦、吴能简、黄国忠、戴像荣、黄芸、邱远明、陈国良市委办公厅:张妙珍、邱江南、张婧文市府办公厅:刘业全、曾庆宝、徐洪涛市委宣传部:王远辉、林苏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庭珠、张路市财政委员会:肖杏文、陈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朱立峰、刘安民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李伟奇、崔锦鸿、叶文旭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王韶文、史继广、袁迎胜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江捍平、张欣、陈永文、张韶华、梁焯南、刘宁、韩铁光、杨国安市教育局:张玲、毛亚利市公安局:金庆玉、任雅赛市中级人民法院:丁健、黄定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运甘、彭伟市住房和建设局:郭晓宁、蒋桂山市水务局:顾培、黄苑艳、倪国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牟丹、许育兴市城市管理局:陆永华、曾丽琼、李振宇、梁治宇、蔡舒川、吴锋、罗肇生、杨武雄、邹卓辉、刘检成、张明呜、梁国锋、刘光明、张国宏、黄凯兴市口岸办公室:杨秋瑜、王永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徐克义、刘宇团市委:陈萍、楚岛生省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夏金华、彭锡洪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吴思杭、梁桂、欧扬、朱毅朝、林晓玲、XXX深圳市机场(集团)公司:顾世增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吕伟传、杨炳长市清洁卫生协会:肖奕新、伍志权三、表彰办法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各发奖牌一面,先进个人各发荣誉证书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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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新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1年,是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最繁重的一年,也是取得成绩最大的一年。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爱卫会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上半年在全省9个“国家卫生城市”的明检中,我市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复查,并于下半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爱卫会组织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和24个“国家卫生镇”的暗访确认,确保了深圳“国家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
同时,大力开展迎大运病媒生物防制保障工作,巩固灭鼠、灭蝇、灭蚊达标成果,全年没有媒介传染病暴发流行,特别是在省内发生登革热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我市未出现登革热病例,保障了市民身体健康及大运会的顺利举办。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以市爱卫会的名义对在2011年度爱国卫生
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参与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各区(新区)、市直各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标准
1.先进单位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精心组织,履行职责,措施得力,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
2.先进个人
参与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个人。
三、名额分配
本次表彰先进单位85个、先进个人179名,详见附件《各区(新区)、单位表彰名额分配方案表》。
四、评选表彰办法及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区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严格按表彰范围和表彰名额进行。
3.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完成评选工作,并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汇总(须加盖公章)于2012年2月13日前报送市城管局爱卫处(市爱卫办)。
4.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统一由市爱卫会发文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各发奖牌一面,先进个人各发荣誉证书一本。
附件:各区(新区)、单位表彰名额分配方案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各区(新区)、单位表彰名额分配方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