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报告

感谢聆听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的决定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对于这个问题,
德沃金说:“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 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原则具有约
束力和强制性,人们有权要求法官适用原则;其次,原则不决定特定结果,但并不意
味着原则不发生作用;第三,原则的可争议性不足以否认原则属于法律。
法理学的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
——《认真对待权利》第一章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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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论
原则论主要来自于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规则的集合体, 德沃金通过引入原则的概念对其进行批判。 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法律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 的标准检验。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区分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第一规则指的是规定社会 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第二规则规定了第一规则的制定、承认与修改,又可成为承认规则。 二是,当法律不足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 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施一项法律权利。
否定个体的权利≠关心和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利
02
权利论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除了法律规则规定的权利外,人们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但实际上,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们享有蕴含于人类社会基本理念中的
道德权利。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法律的产生,一些道德权利逐渐被法律认可而
得以保障。 德沃金认为,公民不仅仅享有法律之内的权利,还享有法
0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框架分析
原则论
法律实证主义把法律看作 规则的集合体,忽视了规 则的动机,这种理论难免 降低人们对于法律的特别 尊重。承认法律既包括法 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才能 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 尊重。
认真对待权力

第四章 疑难案件
• 在这一章中,最重要的区分是两种形式的政治权利的区分: 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作为整体 的社区或社会的决定;具体的、制度上的权利,用以反对一 个具体机构所作的一项决定。这样,法律权利可以被看作是 一种特别的政治权利,即对于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能时所作 出的判决来说,是一项制度化的权利。 • 提出了一个另外的概念理论,说明个人如何享有由明确的决 定或实践所创造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 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循时,个人对于 具体的审判决定仍可能享有权利。 • 这章中所表述的观点在这一理论的概念与规范部分之间架设 了一座桥梁。它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 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 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
内容简介
• 从理论体系上看,《认真对待权利》中最重要的是 第二、四、六等章。在第二章“第一种规则模式” 中,他着重从规则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和原则之分 这一角度,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 观点。在第四章“疑难案件”中,他着重从原则和 政策之分这一角度,批判了功利主义法学,并阐明 了他的学说的核心权利论。在第六章“正义和权利 ”中,他在评价罗尔斯 的《正义论》一书时,论证 了个人权利基本上是平等权利,并将平等权利解释 为“平等关心和尊重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 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 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 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 •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 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 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 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
第二章、第一种规则模式
1、令人困窘的问题 2、法律实证主义 3、规则、原则和政策 4、原则和法律的概念 5、自由裁量权 6、承认规则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首先呢,德沃金一上来就强调权利这个事儿,可真的是给我敲了一记思想的警钟。
以前觉得权利嘛,好像就是法律条文里那些干巴巴的规定,但他可不是这么看的。
他把权利说得像是一种超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就像每个公民手里都握着一把隐形的宝剑,这宝剑能在面对各种不公平的时候,跳出来保护自己。
比如说,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或者大公司那种雄厚的势力时,权利就是他的盾牌。
这让我一下子意识到,权利可不是什么轻飘飘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从街头巷尾的小纠纷,到那些涉及整个社会公平性的大事件。
德沃金在书里讨论权利的时候,那逻辑就像是一个超级精密的齿轮组,一环扣着一环。
他说权利是原则问题,不是那种可以随便用功利主义去衡量的东西。
这可有点颠覆我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很多时候只要大多数人能得到好处,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德沃金就像是个严厉的老师,告诉我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他举了好多例子,就像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样,让我明白,哪怕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也不能轻易践踏个体的权利。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大家都想在公园里建个游乐场,就把一个住在公园里的小松鼠的家给拆了,小松鼠也有它的权利呢,虽然这是个很诙谐的比喻,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
还有啊,他对司法的看法也特别有趣。
在他眼里,法官可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案的机器人。
法官得像个智慧的侦探,去挖掘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权利原则。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法官要把法律条文、社会的价值观、公民的权利等等这些碎片都拼在一起,才能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对法官这个职业肃然起敬,原来他们背负着这么重大的使命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德沃金的论述有时候就像一团超级复杂的毛线球,我得很费劲地去捋顺那些思路。
那些高深的法律术语和哲学性的探讨,就像一个个小怪兽,时不时地跳出来吓唬我一下。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他的一个观点时,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爽得不得了。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 ~70 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
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
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
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
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
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经久不衰的自然法学——读《认真对待权利》之思考

虑 的, 尽管法律原则并不试图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当某 一 法 律 制度 依据 某 一 原 则 而 制 定 时 , 员们 在适 用 此 官
法律制度时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 虑这一原则 。 规则具体明确而原则具有概括性 , 操作性谁 强谁弱显 而 易见 。 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情 况下裁决必须 接受该规则所提供 的解决办法。尽 管如此 , 人们还是必须 考虑法律原则。 德沃金在书 中着重分析了规则与原则 的不
21 0 2年 8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l f Hu i i e st f Poie o na be v ri o lc o Un y
Au 2 2 g. 01
NO8 e. O 1 . S rN . 31
第 8 总第 1 1 期 3 期
经 久 不 衰 的 自然法 学
美 国著 名法 理 学 家 罗纳 德 ・ 德沃 金 是 2 世 纪 7 O O年代
新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其主要著作有《 认真对 待权利》 《 、 原则论》 《 、法律 的帝 国》 等等 。 本文从 《 认真对待
量。 当几个原则相互交叉时, 就必须考虑 各个原则 的强弱, 把其 中一个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表现为:1 ()法律 原则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 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明不清 的原则 可能 自动发生法律后果 。 如, 例 法律尊重“ 任何人不得从 自 己的错误中获利” 的原则 , 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人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得从 自己的错误 中获得利益。()本身并不 一定 2
二 、 则 与 原 则 规 除 了规 则 , 审判 过 程 中起 作 用 的还 有 原 则 。 规 则在 在 “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发表时间:2018-09-18T10:29:12.52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孙晓妍[导读]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西安长安 710119)摘要: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论;个人权利;平等一、《认真对待权利》创作的时代背景《认真对待权利》是德沃金的一部文集。
在这部著作中,他结合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60、70年代发生的一些种族歧视、女权运动、反战运动、公民不服从等美国政治的核心问题。
提出并阐释了他的权利理论。
德沃金围绕对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形成此书。
他把矛头指向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并不准确,它们不是解决美国社会问题的良方。
其中“认真对待权利”的名言和权利“王牌”的隐喻,令人印象深刻且影响广泛。
他在后来的著作中,对权利理论进行了补充和拓展。
在20世纪后期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权利理论中,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权利论的提出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主要是以描述而不是规范的方式表达观点,在德沃金看来,当时社会的矛盾可以归结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基于这种认识,德沃金构建了英美法上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综合理论,他称之为“权利论”。
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

则、 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 一个补救方法都足以属于另外一种类
型之 规 则 的次 级 规 则来 补 充 科 以义 务 的 主要 规 则 。。
在法 原则之上 。本文主要探讨《 认真对待权利》 中法律原则模式。
一
但是 , 德沃金认 为: 虽然哈特承认规则从逻辑上来说具有不同种 类, 并且他把实证主义 的基本原则从奥斯丁 的错误中挽救出来。 他认
必须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两条规则如果冲突 , , 则只能是其中一条
有效。
其次,对喻特的法律规 则模式进行批评。哈特提 出法律规则模
式 , 的 一个 特 色 是 它 可 以 分为 两 类 虽 彳 联 系但 却不 同 的规 则 : 要 它 『 主 规 则和 次 要 规 则 。 要 规 则 它科 以义 务 , 要 求 人们 从 事 或 不 从 事 某 主 即
二次大战后自然法复兴之际, 哈特有力地为 "实证主义辩护, 强
调法律不必与道德相关联: 法律是一组规则, 其效力来 自 于人民的接受。 者 以各式各样 的方式确定他们 的作用范 围, 或控制它们 的运作 。 次要
德沃金直接挑战法仲实证主义领导者哈特, 认为法律固然足 一项强制力
的运 用 , 不应 该 足 官员 们的 裁量 所创 造 的规 则组 成 ; 但 也不 应 当仅 由人 们 的接 受作 为 其效 力基 础 。强 制力 的运 用 与否 , 应涉 及 道德 问题 , 映 反 规 则 授 予权 力 。哈 特 又设 计 了相 应 的 三 种 补 救 规则 ,分 别 是 承 认 规
定权威设定的标准而作出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德沃金非常形象地 比喻到 , 自由裁量权 , “ 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 , 如果没有周围一圈
在法律争论场合 , 尤其在疑难案件中, 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 而更
时代逆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

时代逆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认真对待权利》的读书笔记德沃金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他勇敢地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挑战掌握法理学学术霸权的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还在于他提出并阐释了权利理论,尝试改变美国的社会分裂现状和法哲学的研究现状。
本篇读书笔记尝试通过分析各章篇章结构而抽象出作者的逻辑框架;尝试通过概括各章主要内容而建构和充实作者的权利理论;尝试通过举出部分章节的例子而实践作者的权利理论。
具体说来,我会首先将目录加以解读,解析德沃金关于“认真对待权利”的思维路径;然后,我会通过概括第1‐3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从原则与规则的角度抨击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概念性与功利主义关于法律的规范性观点的;我会概括第4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以疑难案件中的司法活动为视角构建权利理论的;我会概括第5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提出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论战而强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适用的;我会概括第6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陈述和反思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权利和正义的关系的;我会概括第7‐9 章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如何把权利理论放入时代的话语语境中的(守法违法的公民行为,反向歧视的社会政策);我会概括第10‐13 的主要内容提出德沃金是如何通过讨论有关同性恋的道德共识希姆麦尔法伯小姐对密尔自由观点的反驳提出自由的本质是平等的。
德沃金在写作《认真对待权利》时,美国恰好处于20 世纪60‐70 年代: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由于多数人或国家的意志而受到破坏。
(如美国黑人由于白人的种族歧视和某些州制度化的歧视性规则而无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法律传统中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稳固了此种理念。
另一方面,民权运动开始展开,同性恋者、黑人、女性开始为自身赋权,要求被受到同等对待和收获政治自由。
但美国的法律传统并未扩展到这一方面。
德沃金尝试要补法理学讨论在此处的空缺。
他尝试通过权利理论,表达出对个人权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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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作者:陈丽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本文阅读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分析了德沃金提出的法律原则模式。
并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观点入手,分析了德沃金对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从而进一步展现德沃金的法律原则理论体系的内容。
关键词德沃金法律规则原则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62-02《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20世纪60~70年代写成的。
在这个阶段中,美国国内面临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
二次大战后自然法复兴之际,哈特有力地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强调法律不必与道德相关联;法律是一组规则,其效力来自于人民的接受。
德沃金直接挑战法律实证主义领导者哈特,认为法律固然是一项强制力的运用,但不应该是官员们的裁量所创造的规则组成;也不应当仅由人们的接受作为其效力基础。
强制力的运用与否,应涉及道德问题,反映在法律原则之上。
本文主要探讨《认真对待权利》中法律原则模式。
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首先,德沃金将法律实证主义学说的基本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
第二、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不是面面俱到。
它必须由法官来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意味着,法官已经走出了法律之外,以某种其他标准引导他创设出一条新的法律规则,或者对一个旧的规则加以补充。
第三、讲某人有“法律义务”,就是说他应服从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他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
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以上三个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
他提出了一个事实,在法律争论场合,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同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
“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第一个差别带来第二个差别。
“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份量和重要性的深度。
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两条规则如果冲突,则只能是其中一条有效。
其次,对哈特的法律规则模式进行批评。
哈特提出法律规则模式,它的一个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它科以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在主要规则规范下,不论他们愿意或不愿意,人们都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些行为。
次要规则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做或说某些事,而引入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类型规则,或者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他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以义务的主要规则。
但是,德沃金认为:虽然哈特承认规则从逻辑上来说具有不同种类,并且他把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从奥斯丁的错误中挽救出来。
他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而且是为了一种规则体系模式。
它所主张的关于法律是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我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
”二、自由裁量权问题原则的发现,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
我们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律,必须遵守;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外的。
法律实证主义为后者提供证明,认为,当一个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把原则包括在内的时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去裁决,这一自由裁量相当于一件新的立法。
要驳倒该观点,必须分析自由裁量的概念。
自由裁量是在根据特定权威设定的标准而作出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
德沃金非常形象地比喻到,“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
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有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判断的、不受监督的,第三种是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比如受命选派五个人去巡逻的中士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去巡逻。
三种意义的自由裁量权,都逃脱不了评价。
维名主义者是在第二个层次使用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观点对我们认识原则没有什么意义。
实证主义者有时候是在第一个层次,也就是需要判断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权。
这种用法对认识法律原则也毫无意义。
但是,实证主义者如果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自由裁量”可能存在不妥的地方。
首先,原则具有约束力或者强制性。
人们有权利要求法官适用原则。
第二,虽然原则不决定特定结果,但这并证明原则不发挥作用。
“原则却不是以这种方式运作的,它们引导着判决的某一方向,虽然这种引导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在它们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时候,它们本身并不受损害”。
第三,原则的可争议性也不足以否定原则作为法律。
但是,并没有权威的标准来衡量的原则和法律。
而将原则和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地位就体现出来了。
德沃金进一步说,“除非,至少承认某些原则对法官具有约束力,要求法官们将其作为实现特定判决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只有很少的规则对法官有约束力”。
法官要改变一个规则,都必须考虑一些重要的原则。
“当某人说一条特定的规则是有约束力的时候”,“他可能指这一规则肯定受到原则的支持,法院不能随意地置之不顾,而且,这些支持的原则整体上来说更重于那些论证一个改变的原则”。
因此,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是错误的。
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所谓“承认规则”的学说。
哈特区分了承认规则,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
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
法律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
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
因此,首先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
因为,承认规则是一种相当固定的主要规则。
前者很难归入后者。
第二点,原则也不是习惯法。
习惯法是因为其被接受而有效,而非其符合承认规则。
所以,它的存在是哈特理论的一个伤口。
三、规则与原则的区别为了论证法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等标准,德沃金引用了两个著名案例来加以分析。
(一)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案情:原告是被告帕尔默的姑姑。
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法院必须判决,祖父的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是否还能根据该项遗嘱继承。
该法院开始推理时确认:“如果拘泥于字义进行解释,并且,如果这些成文法的效力和效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予以控制或者修改时,应该把财产给予凶手。
”但是该法院继续指出:“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及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普遍的基本的原则支配。
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也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行为。
”所以,最后判决该凶手不能接受遗产。
德沃金认为,这一判例显然说明法律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应以《遗嘱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剥夺公民的权利或给予其义务应以明确规定为基础,否则对其是不公正的。
”然而,法律原则是“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
”可见,法律规则不能面面俱到。
(二)亨宁森诉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案情:亨宁森买了一辆汽车并签了合同“制造厂对汽车毛病所负责只限于将这部分修理好”,原告认为该厂不应受此项限制保护,并且应对汽车事故中的医疗费等负责。
法院认为: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如不愿意先就合同的内容作正确理解,日后并不能够因此而减轻自己在合同上的责任;生产人们必需的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的工厂,对其产品的构造、宣传和销售都负有特殊责任……法院判决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德沃金认为,上述法院据以判决的标准并不是法律规则。
因为,它们并不同于“遗嘱并非三名证人签名无效”这种命题。
上述两个判例表明,在审判过程中起作用的有规则、原则和政策,而不仅仅是规则。
即法是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
第一,规则具体明确,操作性强,而原则具有伸缩性,操作性弱。
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中,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有灵活性。
表现为:(1)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法律后果。
例如,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这个原则,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
法律原则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2)法律原则也不试图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即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所必须考虑的,但他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规则具有非此即彼性,原则需要衡量。
当各个原则相互交叉时,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即其中一个可以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但其他原则也是作出决定时所必须考虑的。
规则就没有这一层面上的问题,当两个规则相冲突,其中一个不可能是有效的规则,所以适用时具有非此即彼性的性质。
四、德沃金对当今法学的价值德沃金是现代法学界中一位很有影响的法理学家,德沃金对哈特《法律的概念》所作的批评,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认真对待权利》中,他在这本书提出了法律原则理论,对哈特的自由裁量权理论和规则理论都提出了强烈的挑战。
德沃金引入和改造了伽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建构了自己的建设性阐释的法律理论。
本文《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的“第一种规则模式”和“第二种规则模式”探讨其思想的来源和内容。
根据他的学说,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不适用规则而适用一般原则;即使在适用一般原则也有困难时,法官可以诉诸更为广阔的超出法律范围的政治道德原则或理想。
他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颇有意义的法理学问题:例如关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分,法律原则和政策之分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注释:①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②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③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参考文献:[1]冯静.德沃金法律原则模式之解读.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5).[2]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浙江学刊.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