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运输物流业税务合规建议

运输物流业税务合规建议一、引言近年来,运输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税务合规问题一直是该行业亟待解决的挑战之一。
本文将针对运输物流业税务合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旨在帮助企业遵守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率。
二、税务合规意识的提升1. 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企业应加大对税法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
此外,还可以组织专项税法知识测试,以加深对税法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2. 建立税务合规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合规制度,明确各类税收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措施,并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追责。
同时,要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做到全员参与,真正做到合规经营。
三、税收筹划与合规并重的原则1.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
但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必须确保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以虚假交易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责任。
2. 提前规划纳税安排:企业应提前规划税款缴纳安排,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延期缴纳导致的滞纳金等额外负担。
同时,还应留出充足的时间进行税务申报和报表填报工作,以减少因时间不足而出现的错误和遗漏。
3. 合规监测和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测和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解决和防范税务风险。
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保持税务合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减税降费政策的灵活运用1. 务实开展税收优惠申报:企业应通过积极主动地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政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轻税收负担。
同时,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合规申报而导致的处罚和经济损失。
2. 合理运用税收抵扣机制:企业应合理运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尽量减少进项税额,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享受抵扣政策时,务必确保材料真实无误,以免触碰到虚假抵扣的法律底线。
3.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应积极争取各类税收优惠资格,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制造2025企业等。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运输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运输业面临的征税问题。
本文将围绕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其涉及的各个方面。
一、增值税的基本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比例缴纳的间接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逐级征税。
它以货物和劳务价值的增加额为征税依据,以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扣除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计算应征税额。
二、运输业的特点和分类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服务业的代表,提供运输服务;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高;三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运输的不同方式,运输业可以分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输等。
每种运输方式都存在着增值税征税的不同问题和政策。
三、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征税问题1.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运输业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有运输企业、中转企业和代理公司等。
不同的企业类型需要根据其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来确定征税方式和依据。
2. 运输服务的征税方式在运输服务中,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分为一般应税劳务和运输劳务的征税方式。
对于一般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计算征税,而对于运输劳务,则按照运输企业提供的计费方式来确定征税依据。
3.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1%。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农产品运输或公路运输服务收费,税率可根据税务政策给予优惠。
4.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行业相比,增值税抵扣的范围相对较窄。
一般来说,只有与运输相关的增值税才能进行抵扣,如燃油费、过路费、港口费等。
四、运输业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改革与展望为了促进运输业的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改革。
其中包括增值税率下调、电子发票推广、减免税政策等。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运输业的日益完善,增值税征税政策还将不断调整和改革。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营改增”后企业运费涉税风险及处理

但 其 不 涵 盖 自 用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游 “ 营改 增” 作为我 国 当前 实施 结构 性减 税改 革 中的重 大 可 进 行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
举措 , 对 企 业 的 发 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从 2 0 1 3年 8月 艇、 汽 车 以及 摩 托 车 等 ; 三 是 铁 路 运 输 发 票 能 够 进 行 进 顶 税
极 评估“ 营改增 ” 涉税 风险 , 强化 早期 处 理 不断 完善 涉税 风 税 务 机 关 , 进行 认证 办 理 , 对进 项税 额 进 行抵 扣 ; 五 是 开 具
险监 控机制 , 已成 为 了当前 纳税 人至关重要 的工作 内容 。
1 “ 营改增 ” 后 企 业运 费涉 税风 险与 应对 策略
摘 要 : “ 营改增” 作 为 当前 市 场 经 济 指 导 下推 行 的 一 种 全 新 财 税 体 制 , 在 为 纳税 人 带来红 利 的 同时 , 也 带 来 了 各 种 涉 税风 险。在企业 生产 经营活动 中 , 其 购 买货 物 或 销 售 货 物 都 涉 及 到 运 费 问 题 , 在 运 费处理 上 , 主 要 涵 盖 混 业 经 营 运 费 风 险 处理 、 涉税 风 险 处 理 、 混合销售 行为运 费风险处理 、 非 正 常 损 失 中 涉税 风 险 处 理 以 及 支 付 非 试 点 纳 税 人 运 费 风 险 处 理 。 针 对纳税 人来讲 , 运 费 税 务 处 理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立 足 于“ 营 改增” 背景 下 , 针 对 当前 企 业 运 费存 在 的 涉 税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
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指南

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指南一、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一)经营管理现状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具有广泛性和流动性,运输工具挂靠、承包、承租的情况比较普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流越来越发达,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多,税收征管上比较乱,假发票、不开票和偷税情况比较严重。
2003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纳税人的条件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两种,实行年检制度。
(二)征管现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求建账建制,自行申报纳税(货物运输业务实行自开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个体的、难以建账建制的、挂靠、承包、承租的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务实行代开票),一般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
虽然税务机关加强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的发票监控、比对,但由于制假水平的提高、假票买方市场的一定需求、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发票违章时有发生。
(三)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交通运输业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少报营业收入、发票违章(非法代开、使用假票、不开发票等)、虚列成本和账外账。
具体表现为:1、营业收入挂往来账,少报营业收入。
2、通过私设帐外帐等手段,隐匿应税营业收入。
3、使用购买来假发票、不开发票、非法^*发票等手段,导致税款流失,扰乱税收公平秩序。
4、部分运输线路、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后,账务核算和税收申报不规范。
如某些运输企业部分线路如采取单线路内部股份制核算,盈亏自负。
公司与车辆股东约定,车辆股东可按约定股份比例分得利润,但其实质分取利润时却以费用报销形式,本属于税后分利的部分最终在税前列支,直接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5、吸收一些个体运输户挂靠到公司进行经营,公司为挂靠运输户提供场地、代办营运、发票、保险等业务,收取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纳税。
6、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互提供应税劳务,未申报纳税。
交通运输业税务稽查给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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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运业务不规划
(1)不能全面提供联运合同,运输业务不是每笔 业务都签订联运合同,只是和有联运关系的运输企业 按期签订运输合同 (2)汽车费用的归集不太规范,不是按每笔业务 相对应的费用归集; (3)申报联运业务应税收入时有多抵扣的装卸费、 其他费用的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的后果是税务部门难以判断 运输成本扣除的真实性,最终会影响营业税及相关税 金以及企业所得税交纳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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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辅助业,即《营业税注释(试行稿)》(国 税发[1993]149号中所指的与交通运输运营业务相关的 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由税法具体作 出规定。 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 航空运输辅助业,其他类未包括的交通运输辅助业。但 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 此项活动应归人建筑业务。 其中: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 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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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 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物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 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部份货运 企业故意将全部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并开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达到少缴税款。 再如联运业务中有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运输货物,而 该单位开具的是代理业发票,营业税按运输业申报。 把不同性质的业务一并核算,没有分别进行帐务处 理,这样核算的后果是检查人员从帐面上无法判断哪些 收入是联运收入、哪些收入是自营和代理收入,哪些抵 扣的是联运成本、哪些是代理成本,企业可能存在从低 适用税率,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如:有代理业务的企业财务核算一般较为规范,但也 有个别企业资料保管有欠缺,无法提供代理协议合同或相 关协议,没有保存相关基础资料造成的后果是申报时扣除 的代理成本是否据实、无从考证,特别是有兼营自运业务 的企业可能会多抵扣成本,造成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究其原因:企业解释大多数的代理业务都是通过电话委托 的,不是固定客户,所以业务结束后往往未签订合同或者 只有不正规的委托单据。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实务研究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实务研究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
税务风险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处罚或者资金周转不畅等问题,如何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水平,成为了每个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都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税务风险的现状分析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基础设施,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涉税业务复杂性高: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业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道路通行费收入、停车场收费、旅客服务等,每一项业务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且纳税主体涉及到国税、地税、车船税等多个税种,使得纳税业务的复杂性大大增加。
2.税收征管政策变化频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方法,确保税收合规。
3.税收风险监管严格:国家税务部门对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税收合规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检查,涉及到的税收风险问题较多,如虚开、偷漏税、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这些因素使得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挑战,为了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和风险管控水平。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务范围扩大而导致的税收管理困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企业所需面对的税收种类也在增加,税务处理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存在税收管理风险。
2.税务员工素质和能力不高: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往往规模较大,涉及的税收种类多且复杂,但是税务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不高,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容易导致纳税申报错误或者遗漏。
3.政策变化未能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就容易造成税收申报和缴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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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不统一。
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偿问题。
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xx县正式运行。
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
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年减少584.2万元,下降66.13%,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1164.91万元,下降79.57%。
三、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
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
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
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2.缴纳地点难确定。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注册地很可能与业务发生地不同。
根据财税【2013】第0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固定业户还是非固定业户的确认问题,大量的挂靠车辆从法律手续上来讲应该属于固定业户,但其实际运作情况则应该算是非固定业户。
二是应税服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货物运输往往有起运地和目的地,那么运输业务发生地到底应该是起运地还是目的地?这些实际问题带来了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和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缴纳地确定的争议。
由于交通运输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省、市、县预算比例为2:2:6),导致部分地区纷纷出台财政扶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落户本地,争抢税源。
3.纳税主体难确定。
“营改增”实施办法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个人拥有车辆虽然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成本费用都由挂靠车主负责,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无其他任何关联。
“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普遍是以挂靠车辆的开票金额来征收税款的。
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4.配载业务难确定。
配载运输业务在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一些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对自身运输能力不足的部分,会通过物流市场提供的信息,按照市场物流价格外包给符合条件的配载车辆。
理论上按现行政策规定,运输企业应按照运输全额计收入,配载车辆应根据自身承包的运输业务计收入并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企业抵扣。
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些配载车辆基本都是个人挂靠车辆,有些是过境车辆,有些即使是正规运输公司车辆基本也是驾驶员接私活的性质,因此,根本不可能按正常渠道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公司抵扣。
5.财务核算难健全。
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
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管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
四、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加上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了征管操作难度。
一方面完全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管理,会导致一些真实发生的运输业务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实现收入、开具发票。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若不加强控管,则会带来虚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滋生。
因此,加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防控其税收风险势必成为今后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为此,提出以下管理建议:【篇二: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交通运输业税收现状及对策一、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运输车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纳税人自己的去向也只能随车船而定,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运输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
其主要表现(一)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
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
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
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
经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
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二)部门配合不力。
委托代征不到位。
目前税务机关对车船的检查,只能与公安部门配合,到规定的停车场、码头等停靠点监督检查,但由于公安部门自身业务较忙,加之配合检查涉及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日常检查无法有效开展。
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
一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大,车主在一地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有其名无其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管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不能管的“两不管”现象,致使纳税人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
二是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这也是个体运辅者挂靠有开票权限纳税人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造成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运输发票管理混乱,既有税务部门征管不力、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一是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不强。
纳税人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道德的缺失,社会舆论对其也缺乏应有的谴责。
有的人对流氓、贪污等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偷逃税者则等闲视之,甚至同情。
二是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基层税务机关平时只注重“面上”的宣传,而忽视“线与点”的宣传,没有将交通运输企业和各车船主纳入重点宣传对象,对各种专项税收的宣传还不够重视。
三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义务履行不到位,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代征单位的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放在征收规费上,忽视和放松了税务机关委托履行的代征税款的职责。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几点建议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澄清税源,加强源泉控管。
由于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是车船的主管机关,能详细掌握营运车船数量、实际吨位、营运状况等真实资料,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税务部门要澄清车船税源底子,逐户登记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其次,要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征工作。
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好“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除由政府督办部门追究责任外,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