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大金所商学院-专家讲坛第十九讲『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高级分析师高志刚』2017年:城投分水岭?课件和语音实录

已上传,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

2016年上半年,我国城投债发行政策仍延续宽松导向,发

行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主体逐渐增多,但主体资质有所下沉。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用级别区分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防范风险。

2016年上半年城投债相关政策情况梳理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和推进结构性改革

的攻坚之年,也是稳增长压力下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过渡时期。因此,2016年上半年城投企业融资政策仍维持2015年4月以来的宽松导向,地方政府融资“修明渠、堵暗道”,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并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的政策仍在延续,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规模继续增加,基建投资托底经济增长的局面仍旧持续,监管层“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政策继续

推行。

(一)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2016年上半年,国家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债置换范

围扩大、进度加快,为城投企业持续融资腾挪空间。2015

年12月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随后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重申,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纳入置换范围,有助于缓解被认定为或有债务部分的城投企业债务到期周转压力。(二)继续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在稳增长压力下,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指导文件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先后发布,分别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强化城市规划工作”;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3月和6月分别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718号)和《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办基础〔2016〕1290号),提出“对停车场建设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积极支持”、“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三)规范现有业务运作模式,拓宽城投企业融资渠道

在过渡期内,“规范城投企业融资方式、推动城投企业市场化

转型”的政策导向仍延续。2016年2月,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剥离城投企业土地储备职能,且后续不得以储备土地开展项目融资;5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要求“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防范政府过度让利”、“着力提高PPP融资效率”、“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6月,《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严格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7月,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简化行政许可,在防风险的前提下,放宽“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PPP等投资模式。

城投债发行情况分析

(一)发行量和存量基本情况

在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及逐渐降低的融资成本的驱动下,2016年1—6月全国城投债券发行规模达9082.10亿元,同比上升83.13%,创历史同期新高。分券种来看,得益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幅简化企业债审批流程,企业债发行规模达2825亿元,同比激增1.20倍;受新规拓宽发行主体、发行流程加快影响,公司债发行量呈“井喷式”放量,2016年上半

年发行规模达2215.60亿元,较2015年同期扩容近88倍,远超2015年全年发行量。从各月发行量来看,虽然上半年

城投债券发行创历史新高,但进入4月份后,信用风险事件逐渐爆发,导致4月各品种城投债发行量环比大幅回落。5、6月延续疲软态势,发行量持续降温,但6月份城投债券发行量降幅有所收窄。

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存量城投债券为3893只,存量

债券规模达45305.05亿元,其中企业债券仍为城投企业存

量债券的主力,占比超过一半(50.81%);中期票据及PPN 紧随其后,分别占存量规模的21.66%和13.62%。

(二)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根据已公开披露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统计2,在国家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以及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企业债发行审核可列入绿色通道的背景下,2016年

上半年城投企业发行债券用于保障房及棚改项目规模占比

高达37.99%,较2015年同期上升近7个百分点,首次成为新增城投债券募集资金的第一大投向。而融资环境宽松、资金成本降低也推动城投企业以直接融资置换银行贷款,新增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占比达26.36%,为

募集资金的第二大投向。此外,随着城市道路设施的渐趋完善,城投债券募集资金对于市政道路建设投入占比逐渐收缩,由2015年上半年的20.57%下降至2016年上半年的

10.25%。

城投债发行主体分析

(一)发行主体区域分布

2016年上半年,东部3城投企业发行规模达4744.50亿元,同比上升70.79%,占比为51.56%,主要集中于江苏省、浙江省和天津市,贡献东部近2/3的发行规模;中部地区次之,发行规模达2293.20亿元,同比上升132.22%,发行规模自2013年以来首次超越西部地区,其中湖南、安徽和湖北三省发行规模超过中部的2/3。西部地区发行规模2164.50亿元,同比上升83.43%,其中,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贡献近1/3,发债集中度低于东、中部。

分省份来看,江苏省城投债发行规模占比约为20%,仍居全国首位;湖南省和浙江省分列第二、三位。在增速方面,除天津市、河北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同比下降外,其余省市发行量均呈现不同幅度上涨,其中有12个地区实现了超过1倍的增长,增幅较快的原因主要为:(1)中西部地区历史发债规模较小,受益于政策宽松,上半年发行量大幅增加,包括河南省、吉林省、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2)历史发债规模较大,2015年受政策影响收缩明显的地区,在2016年呈现补偿式增长,预计在中短期内发债规模还将延续增长的态势,但增速或将逐渐回落。这类地区包括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

重庆市、安徽省、贵州省、湖北省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发债规模并未明显收缩,而今年上半年仍实现超过90%的增长,且新增发债主体较多4,预计未来江苏省的城投债发行规模占比仍将继续上升。

(二)发行主体行政级别分布

2016年上半年,省、市、县、市辖区、园区发行规模比由上年同期的35.3:37.7:6.1:4.2:16.7调整为

20.0:42.0:11.7:8.0:18.3,园区城投新发债券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发行规模占比逐渐接近省级城投,成为新的发行主力,区、县级城投新发债券规模仍较小。在增速方面,2016年上半年,受益于政策回暖,各行政级别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均呈上升趋势,其中:省级城投投融资活动逐步度过高峰期,且2015年一季度受政策收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发行规模增速仅为5.77%;市级、园区级城投债发行规模仍延续快速增长,同比增速分别为107.64%和104.54%;而由于2015年一季度区、县级城投债受政策收缩影响发行量下降较快,且本身基数较小,2016年上半年出现爆发式增长,分别增长254%和257.88%。从整体来看,新发债主体的行政级别下移趋势明显。

(三)城投债增信措施

受新发债券主体资质下沉的影响,在2016年上半年发行的城投债券中,采用增信措施的占比由上年同期的6.81%大幅

上升至33.59%,其对应主体信用级别集中在AA、AA-级(合计占比80.57%)。

具体来看,增信措施仍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担保(包括工商企业担保、城投企业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其中,受土地审计工作的影响,土地抵押融资规模大、增长快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增信措施的新发债券比例由2014年的40.13%大幅下降至2016年上半年的8.87%。而在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房地产及土地出让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投资者对城投企业担保的态度日趋谨慎,城投企业自身对外担保风险进一步放大,2016年上半年城投企业担保回归至较低水平(占比16.13%,同比下降28.04%)。担保公司担保则异军突起,成为新的主流增信方式(占比69.35%,同比上升38.76%),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为主要的担保公司,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规模同比上升较快,2016年上半年合计担保规模占比近50%。

信用级别分析

在主体信用级别方面,2016年上半年全国城投企业发债主体信用级别仍在AA-以上,其中AA级主体的占比由上年同期的46.91%上升至53.66%,AAA级主体占比由21.61%下降至14.42%,新发债主体信用资质下沉明显;而从新增主

体来看,以AA及AA+级的主体为主,亦体现为明显下沉。分区域来看,东部城投企业发债主体级别中AAA和AA+级合计占比为66.43%,显著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行政主体差异仍呈现明显梯度:省级城投企业主体级别以AAA级为主(占68.10%),市级城投企业整体级别中枢仍在AA+和AA级之间;区、县级城投企业主体级别中枢仍在AA和AA-级之间;而受益于园区企业的特殊性5,园区级城投企业主体级别以AA+和AA级为主(占94.54%),级别中枢为AA 级,其整体信用水平明显高于区、县级城投企业。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已发债城投企业主体级别AA级以上的占88.23%,其中AA级占比为65.40%。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6年上半年,中债资信已评的城投企业6级别中枢为A+级(占1/4左右),呈明显的正态分布,级别分化更为明显,同时也反映出新发债主体信用资质下沉的特点。

在主体信用级别迁移方面,由于近两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下行,虽然43号文的大方向不变,但随着系列过渡期政策的出台,加之在资本市场“资产荒”发酵及城投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行等因素影响下,2015年有存续债的城投企业的主体级别迎来较大比例的上调。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城投企业持续融资腾挪空间,城投行业短期流动性明显向好,城投企业信用级别继续延续上调的主基调,上调主体的比例约为12.23%,同比增加3.29个百分点,增长明显。但

笔者对于城投行业仍保持谨慎乐观态度。

城投债券未来到期时间分布

城投债券未来到期时间集中于2019—2021年,这三年合计到期债券2.42万亿元,占存量债券的约50%,中期偿债压力较大,且若叠加上未来(超)短融的发行,预计2019—2021年每年或面临超过1万亿元的到期规模;而2016年下半年到2018年到期债务规模亦较大(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全国城投债券到期规模分别为6102亿元和5170亿元),短期偿付压力较大。分月份来看,城投债发行呈现出明显的“季末效应”,即每季度末为当季发债的相对高峰期,每年3月为当年到期的最高峰,至2018年底城投债券到期的最高峰为2017年3月,次高峰为2018年3月。

城投企业的偿债资金仍将主要来自于三个途径:一是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分化仍在加剧,虽一线及发达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出现回暖趋势,但部分二线及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压力仍很大,且部分地方政府主动降低土地出让规模以期提升出让单价,加之限购政策的重启,预计2016年城投企业获得较大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的难度很大。二是经认定的政府债务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偿还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6年7月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3.97万亿元,笔者测算2016年地方债置换规模约为5万亿元,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将较为充足。

三是继续通过外部融资进行周转。从短期来看,外部融资仍为城投企业债务周转的重要资金来源。预计下半年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将继续维持高位,发行总规模或超过2014年的高峰,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到期债券的周转风险。此外,虽然有关部门印发文件鼓励引导PPP的开展,但目前落地的PPP 项目仍很少,未来如果大规模推开,城投企业将可以通过PPP模式缓解其筹资压力,短期债务周转压力可控。

政策建议

(一)建立分层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受政策及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2016年上半年新发债的城投企业行政级别、信用资质均出现明显下移,市场风险逐步暴露。基于此,建议建立分层管理制度,对高行政级别、财政实力较强、经营良好的城投企业,可适度简化发债审批流程;而对于行政级别较低、财政实力较弱、资质较差的城投企业,建议增加其信息披露内容,要求其尽可能将有效信息展现给市场,以利于监管机构及投资者更加准确地评估其风险。

(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级别区分度

2016年上半年,新发债城投主体信用资质明显下移,而主体级别却仍扎堆于AA级及以上的高级别。截至2016年上半年,城投行业主体信用级别高于AA级的占比已超过99%。级别虚高导致企业区分度不明显已饱受市场诟病。建议完善

信用评级体系,提高信用级别区分度,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提前防控风险

受益于过渡期宽松政策的影响,城投行业短期周转压力虽然整体可控。但从中期来看,2019—2021年,城投行业将面临一半存续债券的到期偿付,若考虑当前热情不减的发行增速及两年后发行的短期券种规模叠加,未来一旦融资环境趋紧,城投企业面临的周转压力将陡增。而在此背景下,对于地区财力较弱、政府性债务认定比例较低、房地产市场去化速度较慢、政府性基金收入大幅下降、管理运作不规范以及对外担保规模较大地区的城投企业,需关注其违约风险,尤其要防范由城投企业信用风险事件所可能将导致的区域性

乃至更大范围的系统性风险。建议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对地方财力下滑明显、区域城投存量债务较高的城投企业提早预警,并适当控制其发债规模,从而对风险进行提前防控。注:1.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中债资信城投数据库,中债资信遵循国发[2010]19号文的精神对发债城投企业进行认定,并将其信息归集至数据库中。由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的经济体制与大陆地区差异较大,本数据库及本文仅涉及大陆地区城投企业的统计与分析。2. 由于PPN为非公开发行,无法获知其资金用途。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西部开发

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中债资信将我国经济区域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中部地区包括河南省、吉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黑龙江省;西部地区包括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青海省、甘肃省、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4.在2016年上半年新增的发债主体中,超过20%来自江苏省。

5. 发债园区城投企业主要隶属国家级园区,可享有特殊的政策支持、相对独立的财权,且园区内通常仅有一家城投企业,区域地位突出。

6.含所有公开与未公开的信用级别。

2008-2016 城投债7年AA中债估值及信用利差变动情况1993-2008:初啼时间内容1993年4月首支城投债诞生,

上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发行5亿元的城市建设债券,期限2年,票面10.5%。2007年10月银监会公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75号文),要求一律停止各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2008年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

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7号文),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2008年

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国内经济受其影响经济增速快速回落,出口负增长,面临硬着陆风险。2008年10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六真原则”,扩大城投债发行品种。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国政府将推出“四万亿”

投资计划,地方政府投资总计约“三十万”亿。2008年1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26号文),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2008年12月首只城投中票08沪城投MTN001面市,期限5年,票面3.95%。

城投债介绍

城投债介绍 一、城投债定义 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二、城投债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城投债审批部门 城投债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 会签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四、城投债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 3、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4、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持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建议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发债主体前3年净利润) 5、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6、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7、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状态; 8: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城投债的特点 (一)相对于发行人

1、融资规模大,期限长 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可以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截至目前,单期企业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已达450亿元。企业债券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一次发行中可以设置不同期限品种,能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 2、成本低 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工具,省略了银行贷款的中间环节。 3、优化发债主体债务结构,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从债务结构来看,银行贷款若成为发行人的主要筹资渠道,将造成发行人短期刚性债务余额较大,面临即期债务偿还压力。企业债券融资不仅能缓解短期偿还压力,同时还能降低长期筹资成本。 (二)相对于投资人 1、城投债信用风险较低 城投债由地方支持,与地方政府债券类似,城投债也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信用风险较低。地方财政收入及债券所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收益可以为本期债券提供充足的偿还保障。 2、收益具有吸引力 以近期发行的城投债为例,五年前AA+级城投债发行利率5.04%,比二级市场同等级企业债高出110基点。另外,多数债券利率具有期权特征,投资者具有回售权,发行者具有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对投资者有较好的保护。 3、利率市场化 对地方政府而言,城投债既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又绕开人大审批,筹集资金更加市场化,相对于5.94%(5年及以上)的贷款利率来说更加节省了融资成本。 六、成本与期限 1、年财务成本在3.5%-7.5%之间 2、期限在5-15年(一般5、7、10、15年) 七、募集资金投向要求 1、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大金所商学院-专家讲坛第十九讲『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高级分析师高志刚』2017年:城投分水岭?课件和语音实录 已上传,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 2016年上半年,我国城投债发行政策仍延续宽松导向,发 行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主体逐渐增多,但主体资质有所下沉。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用级别区分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防范风险。 2016年上半年城投债相关政策情况梳理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和推进结构性改革 的攻坚之年,也是稳增长压力下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过渡时期。因此,2016年上半年城投企业融资政策仍维持2015年4月以来的宽松导向,地方政府融资“修明渠、堵暗道”,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并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的政策仍在延续,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规模继续增加,基建投资托底经济增长的局面仍旧持续,监管层“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政策继续 推行。 (一)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2016年上半年,国家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债置换范 围扩大、进度加快,为城投企业持续融资腾挪空间。2015

年12月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随后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重申,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纳入置换范围,有助于缓解被认定为或有债务部分的城投企业债务到期周转压力。(二)继续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在稳增长压力下,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指导文件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先后发布,分别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强化城市规划工作”;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3月和6月分别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718号)和《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办基础〔2016〕1290号),提出“对停车场建设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积极支持”、“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三)规范现有业务运作模式,拓宽城投企业融资渠道 在过渡期内,“规范城投企业融资方式、推动城投企业市场化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城投债划分标准

中债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 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特殊法人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营性指标满足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 一、地方政府债券 (1) (一)一般责任债券 (1) (二)专项债券 (2) 二、企业债券 (3) (一)企业债券 (3) (二)专项债券 (7) (三)项目收益债券 (10) 三、金融债券 (12) (一)金融债券 (12) (二)次级债券 (13)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8)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9)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9)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27) 四、可交换公司债 (29)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32)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33)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34)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5)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程序

“城投债“的发行程序与发行条件 目前,城投企业既可以经由国家发改委发行城投债融资,也可以经由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城投债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会签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债登、银行间债券交易商协会等属于市场自律机构。 一、城投债的基本发行程序 城投债融资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 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 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 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二、城投债的主要发行条件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起,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核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需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 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与应对方法

目录 1.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的基本情况 (2) 1.1城投公司的主要形式 (2) 1.2城投公司企业债的主要交易场所 (2) 2.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的监管和发行条件 (3) 2.1监管主体与依据 (3) 2.2发行条件与审核新规 (3) 2.2.1发行条件 (3) 2.2.2审核新规 (4) 3.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的融资优势 (4) 4.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需满足条件及应对方法 (6) 4.1主体存续时间及应对方法 (6) 4.2资产注入及应对方法 (7) 4.3利润及应对方法 (8) 4.4税务调整 (9)

1.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 1.1城投公司的主要形式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来看,城(建)投公司多由省、市、县政府的国资委控股,有些地方由发改委、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控股。城(建)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依托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承担授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且主要手段是资本运营。 (2)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融资平台。 (3)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市场化运作主体。 通过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一般对发行主体在平台搭建、业务开展、资产注入、收入和利润等方面有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 1.2城投公司企业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城投债的主要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构成,存在较大的需求空间。而且,近期在银监会8号文对商业银行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范下,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已经从非标资产向债券资产转移,这一部分的需求增加预计将继续对债市起到较好支撑。

城投债发行条件和尽调清单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尽调清单 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城投债发行主体遵循“21111”的原则,即每个省会城市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申请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允许1家平台发债,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 家。国家发改委正考虑允许非百强县发行城投债,并在考虑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私募债。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企业债券,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特殊法人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营性指标满足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投债:

发债基本条件

发债基本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归纳,供参考)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一、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

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5、关于其他要求。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

各类债券发行程序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城投债研究报告

城投债研究报告

城投债研究报告 (王思远齐鲁证券临清红星路证券营业部 1月21日)作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大量外部资金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城投债还能够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打破城市基础建设单独依靠银行信贷,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本研究报告就城投债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一、城投债定义 二、城投类企业债券,即准市政债券中国发展现状 三、城投类企业债券特点、优势及风险 四、城投债发行条件 五、城投债发行流程 六、国家关于城投类企业债券的政策 七、齐鲁证券在城投类企业债券中的优异表现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 通知 二、“14滨高新”成功发行——山东省第一支,中国第二支城投债 三、“13文金滩”获准发行——百强县城投债发行 四、“13宿迁城投债”成功发行——苏北城投债 一、城投债定义 中国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为缓解市政建设资金短缺的局面,地方政府可不直接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债券,而是经过隶

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或市政企业进行融资,发行债券,这就是城投类企业债券,简称“城投债”。“城投债”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发行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又称“准市政债”,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类企业是指由地方政府国资委控股,依据当地政府决策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融资、运营的主体。城投类企业的定位是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承担授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融资平台及市场化运作主体。总体来看,城投类企业主要是城市这一级别的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行使地方政府职能。 二、城投类企业债券,即准市政债券中国发展现状 (一)国家现状 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加强,但承担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用于市政建设的预算内财政资金主要靠财政拨款(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正常的税收收入,另外就是经过批租土地、利用外资、经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权重组获得部分资金,但这些资金对于巨大的城建投资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在国外,因为有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地反政府能够自己发债来筹集市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但在中国,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条款能支持地方政府直接负债,《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中债登)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介绍 城投债标准,严格以主营业务划分,不参考募集资金用途;并且对于从事准公益性事业的公司进行了部分经营指标的限定,这样的认定标准或可更加精准反映城投的资质和特性。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 城投债标准 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

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投资、建设、运输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

发债基本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归纳,供参考)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一、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

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5、关于其他要求。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

城投公司发债流程.doc

城投公司发债流程 城投公司发债流程 一、城投债的基本发行程序 城投债融资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 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 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 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二、城投债的主要发行条件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

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城投企业债券发行要审查什么 1、关于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全口径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