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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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二维码管理办法》详解

《种子标签二维码管理办法》详解

《种子二维码标签管理办法》详解
二维码种子管理规定,你真的了解透了吗?不明白的抓紧时间学习一下。

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种子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别说明一下以下几点:
一、种子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应对应唯一最小的销售单元种子。

一个二维码一旦赋予某一个商品种子,不能再赋给其他种子使用。

二、二维码内容应包括:
1.品种名称
2.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者进口商的名称
3.应体现单元识别代码
4.追溯网址信息
(特别说明:二维码内容必须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并且每一项信息必须单独成行。


三、种子标签的单月识别代码由企业自行编制,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所构成,但是单元识别代码长度不得超过个20个字符。

四、种子追溯网址必须由企业提供且要保证真实有效,并且通过该网址可以追溯种子加工批次信息、物流信息以及销售信息。

五、追溯网页应具备较高的兼容性,应同时兼容电脑(PC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不得在二维码的图像或者扫码识别读取的信息中添加可以引人误解或者有误导消费者的相关内容或宣传信息。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浅谈新《种子法》修订内容

浅谈新《种子法》修订内容

文章编号:1005-2690(2019)06-0029-01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浅谈新《种子法》修订内容李红波(洪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西临汾041600)摘要:对新《种子法》中主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农业执法人员及种子工作者要把握新《种子法》要领,并将其熟练运用于工作中。

关键词:《种子法》;修订;内容种子作为农业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业丰收、粮食增产的首要因素。

种子的真假与好坏,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产安全。

为此,种子执法成为执法职责中最重要的部分。

新的《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改动的内容较多,相应罚款额度加大。

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顺应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加快现代种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与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的规章有4个,分别是《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新《种子法》的主要修订部分谈了几点看法。

1规定了新的主要农作物新《种子法》中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取消了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油菜、马铃薯两种农作物。

2改革了品种引种制度关于品种引种制度,将旧《种子法》中的相邻省改为其他省,只要是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即可互相引种,这比原来是进一步放开的,范围是更大的;同时,将旧《种子法》中的同意改为了备案,同意是许可,备案是报告,性质上是放开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让企业自主试验,并提供引种地的试验数据、报备案材料,由省厅网站公告引种区域。

3改革了品种审定制度新《种子法》第21条规定,建立品种撤销审定制度(品种退出机制),农作物品种凡是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出公告,撤销审定,停止推广、销售。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以下是关于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是容易混淆的性质和责任都不同的两个问题。

实践中,常因不能正确区分该两个问题,造成种子企业承担非法责任。

为了帮助种子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根据遇到的实际案例,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等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的规定,就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问题,谈谈个人意见。

1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的含义和法律责任。

1.1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特征是“以假充真”,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的行为。

这种不真实无论是故意(冒充)还是过失(承诺不真实),最终的结果是一致的,都为假·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种子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二是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三是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四是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五是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2种子标签标注信息不规范。

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特征是标签标注不符合《种子法》、《标签管理办法》和《标签通则》等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规范的规定,标注虽有瑕疵但不虚假。

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标签通则》5规定的,属于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标签标注不规范包括下列五种: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二是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是伪造、涂改种子标签的;四是伪造、涂改种子标签的试验、检验数据的;五是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

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规定。

法的符合本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内容明农药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核准的经础农药基数据平台上公布农业农药准登记时,在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1.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贴、剪,不得擅自以粘和阅读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2.(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和使用注使用技术场所。

且不标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限制和特殊要求;别使用的特(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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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版)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
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

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第十三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

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第十五条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

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第十六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第十七条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

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使用说明是指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第十九条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主要性状;
(二)主要栽培措施;
(三)适应性;
(四)风险提示;
(五)咨询服务信息。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增加相应内容:
(一)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应当包括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

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

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

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
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

可以不包
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第二十五条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
规范化汉字。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

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
平方厘米。

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第二十六条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标注字体、背
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第二十七条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
制方式。

第二十八条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

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

第三十条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
内容:
(一)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三)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四)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五)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同时废止。

(市种子管理站邓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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