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 )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
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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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
项目七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
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钻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 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 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cities),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 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 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 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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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分析及处理]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的,税率为7 %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 建税。经计算,20 x 6年1月至20 x 7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 税率少缴城建税2. 1万元,其中20 x 6年度少缴1. 2万元,20 x 7年1~9月少缴9 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 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 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 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是指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需要获得的编号。
这个编号作为进口化妆品的准入证明,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引入,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呢?我们需要了解进口化妆品备案的背景。
随着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不合格或不良的进口化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于2011年推出了进口化妆品备案制度,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相关法规,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编号以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形式表示,可唯一标识一款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需在产品正式上市前获得,否则不允许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获得备案编号后,进口化妆品可以证明其已通过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核,并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引入,对于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增强了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心。
备案编号的引入,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产品编号的方式,获得更多关于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成分表、质量标准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避免购买到不合格或伪劣产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实施,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更加有效的手段来管理市场。
通过备案编号,相关部门可以追溯化妆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备案编号的实施也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实施,对于进口化妆品行业来说也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对于拥有备案编号的化妆品企业来说,它是市场准入的敲门砖,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
这无疑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但也是一个机遇,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 1 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 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
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公司从事进口化妆品批件多年,深知企业面对纷繁的申报法规,较长的周期,较高的花费,头疼不止。
现将影响进口化妆品批件周期的几点因素总结如下,以便各位同行朋友参考!化妆品申报的时间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四、监督管理(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企业承诺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附件3或4,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还需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当进口食品收货人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登录“进境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取消备案,然后按照首次申请步骤重新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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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
记录管理规定(2017)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高端又上档次的进口化妆品。
但是,进口化妆品并非全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
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
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收货人建立的化妆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号、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号,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
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
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第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记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
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
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
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收货人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关信息;对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