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第二类化妆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第二类化妆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背景第二类化妆品是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洗面奶、化妆水、防晒霜等。
在我国,生产、销售、进口第二类化妆品需进行注册申报。
申报资料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申报人非生产企业,则需提供代理协议原件及被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由申报人和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签署,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须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需提供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特别适用于进口(地区)”,并提供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申报人需提供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中文版、英文版(进口)及其他语种版(如有)。
化妆品配方需提供化妆品配方,应包括以下内容:配方名称、原辅料名称、含量、最大使用浓度。
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报告需提供经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机构或大专院校等机构测试鉴定证明。
其他资料其他有关化妆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资料。
注意事项省级以下区域对于在省级以下区域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向设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级卫计部门申报。
申报时间注册申请表和资料材料审核合格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化妆品检验并出具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估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换证如果企业名称或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证等证照。
以上即为第二类化妆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申请人在递交注册申报资料前需仔细阅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与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
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
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
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一、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化妆品进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随着中国消费水平的提升,化妆品市场的销售额这几年急速增长,化妆品也逐渐成为我们年轻男女的日常用品,特别是法国,韩国,日本,美国的化妆品,受我国年轻人的青睐。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化妆品首次进口需先获得国家食药局行政许可审批,其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化妆品进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所有进口化妆品(特殊及非特殊)销售前必须经中国国家卫生部备案批准(具体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2、申请单位保证书;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4、产品配方;5、企业质量标准;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
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
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6月30日前已备案产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8)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
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如
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等); (9)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示例
2.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 ○
○ ○ ○ ○ ○ ○ ○ ○
性激素 防晒剂②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续前表>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氮芥、斑蝥素
○
○
pH值③
-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进口化妆品备案是指将境外生产的化妆品引入国内市场前,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介绍进口化妆品备案的详细流程。
首先,申请备案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成分表、包装照片等。
这些材料需要是真实有效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其次,申请备案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上进行。
申请人需要注册并登录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所需的材料。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接着,提交备案申请后需要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一旦备案申请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是进口化妆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备案凭证,并按照备案的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备案通过并不代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了最终认可,申请人仍然需要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起最终责任。
在整个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中,申请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以及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起最终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引入国内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并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
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
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国家药监局2019年9月3日。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美的追求,化妆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国家对化妆品的备案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第一步:准备备案材料1.申请材料:申请表、化妆品配方及制剂描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等。
2.产品配方材料:化妆品产品配方及原辅料安全性评估、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3.产品检验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原辅料检验报告等。
4.包装材料:产品包装材料凭证。
第二步:提交备案材料申请者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步:备案评审1.审核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技术评估: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会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包括化学成分、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
3.样品检验:可能需要提供产品样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步:备案证书颁发1.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
2.不符合要求: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者会收到意见,需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
第五步:备案更新1.有效期: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申请者需要在期限到期前的60天内提交备案更新申请。
2.材料更新:备案更新申请要求提交更新的相关材料,包括产品配方更新、原辅料变更、生产地址变更等。
3.审核更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更新申请进行审核。
以上就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的详细介绍。
该程序旨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化妆品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材料,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备案程序的化妆品产品才能上市销售,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品选择。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产品备案第六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七条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第八条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宣布, 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天健华成认为要点有二:1.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纸质批文,统一采取电子备案;2.之前试点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境内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五、已获纸质批文的老产品按原规定使用,期满按新规办理。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六、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要求(一)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二)申报材料一般要求(1)首次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 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
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12)进口化妆品首次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a.检验申请表。
b.检验受理通知书。
c.产品使用说明。
d.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a.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b.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c.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a.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b.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c.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d.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