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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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索赔条款

工程合同索赔条款

工程合同索赔条款
第一条总则
1.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在签订本工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索赔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索赔事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索赔条件
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增加工程量,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或损失,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条索赔程序
1. 一方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索赔的原因、依据及预期的赔偿金额或延期时间。

2. 收到索赔通知的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___天内做出回应,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署索赔协议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索赔计算
1.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定。

2. 若因工程延期导致的索赔,应考虑延期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
1. 若双方在索赔事项上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1. 本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不得影响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第一条总则1. 本合同所涉及的索赔金额规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条款变更、工程量调整、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的处理办法。

2.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索赔金额。

第二条索赔条件1. 甲方提出的索赔应基于以下条件之一:a)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乙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c)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情形。

2. 乙方提出的索赔应基于以下条件之一:a)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准确,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c)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情形。

第三条索赔程序1. 发生索赔事项时,受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索赔原因、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收到索赔通知的一方应在_____天内对索赔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索赔金额。

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条索赔金额的计算1.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实际支出。

3.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成本等。

4.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有详细的计算过程和合理的依据。

第五条其他规定1.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对方的合理索赔要求。

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索赔金额应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3. 本合同中的索赔规定不免除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对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金额规定一、总则1. 本合同所涉及的索赔金额规定,是为了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或者补偿金额。

2.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索赔金额,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索赔条件1. 当甲方(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导致乙方(承包商)无法按时开工或正常施工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损失或延误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依法进行索赔。

三、索赔金额的计算1.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

2.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因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成本。

3. 间接损失包括管理费、融资费用、市场信誉损失等因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支出。

4. 利润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及实际可预期的利润进行计算。

四、索赔程序1. 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索赔原因、损失计算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收到索赔通知的一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解决方案。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索赔金额,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项下的索赔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任何一方不得以未进行索赔或者索赔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他义务。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结语。

施工合同索赔样板

施工合同索赔样板

施工合同索赔样板尊敬的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就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项,我方正式向贵方提出索赔:一、索赔事项1. 由于贵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给我方造成了额外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支出。

2. 贵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相关手续,导致工程停工,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 贵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返工,增加了我方的施工成本。

4. 贵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我方造成了资金压力。

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给我方造成了额外成本支出。

二、索赔依据1. 合同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进度、付款时间等条款,贵方未按约定履行,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2.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贵方应承担因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 事实证据:包括施工记录、财务报表、停工证明、图纸缺陷证明等,证明我方损失的具体数额和原因。

4. 不可抗力因素:如有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索赔金额和工期补偿1. 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额外成本支出: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摊比例计算。

2. 利润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润率和工程进度,计算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利润损失。

3. 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工期延误时间,计算因进度款未支付导致的利息损失。

4. 反索赔:如贵方有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过错,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四、索赔程序1.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得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我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贵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提交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我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贵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证据和计算依据。

3. 协商解决:双方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

建筑施工合同索赔格式一、前言根据XX项目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

现由于某些原因,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若干争议,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决定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索赔。

为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索赔格式。

二、索赔事项1. 索赔事项一: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1)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自XX年XX月XX日至索赔提出之日,甲方累计逾期支付工程款XX万元。

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XX万元,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XX万元。

同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

2. 索赔事项二:甲方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1)事实和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需要,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

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应提前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增减和价款的调整。

然而,甲方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设计,给乙方造成了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进度的延误。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价款XX万元。

同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

3. 索赔事项三: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然而,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甲方审批延误等,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实际竣工日期为XX年XX月XX 日。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了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浪费。

(2)索赔金额和期限: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XX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浪费。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合同双方在面对不可预见事件或违约情况时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确保索赔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制定一份标准化的索赔合同范本是必要的。

以下内容将展示一份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合同范本。

一、合同基本信息本索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就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索赔原因与依据甲方提出索赔的原因为_______(详细描述索赔原因),该原因符合原合同第___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三、索赔金额与计算方式甲方根据原合同规定及实际损失,计算出索赔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详细的计算方式和依据见附件《索赔金额计算明细表》。

四、索赔期限与程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对索赔金额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的____天内支付索赔款项。

若乙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____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五、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索赔款项。

2.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索赔证明材料。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推进索赔事项的合理解决。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金额计算明细表》、《原合同》复印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

施工合同索赔文件一、前言根据施工合同编号:[XXXXXX],以下简称“本合同”,我方(以下简称“索赔方”)因贵方(以下简称“被索赔方”)违反合同规定,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额外费用。

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向贵方提出索赔,并要求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索赔事由1.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索赔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导致我方无法按计划进行后续工作,产生了逾期费用。

2. 被索赔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不得不花费额外费用进行修复。

3.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4.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设备,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5. 被索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我方不得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索赔依据1. 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报告、会议纪要等。

4.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口头约定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代表在施工现场的沟通、协调等。

四、索赔金额和赔偿方式1. 逾期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逾期费用,具体金额根据逾期天数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2. 修复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修复工程量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3. 额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索赔方应承担因未能提供施工所需原材料、设备、技术支持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4. 赔偿方式:被索赔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本索赔文件的要求,向我方支付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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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索赔及除斥期间的有关条款。

1、1.6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1.9款:处理化石、文物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1.10款: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4、1.11款:知识产权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2.4款: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3.4款:承包人现场查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3.7款:履约担保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3款:监理人指示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5.1款:质量要求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5.2款:质量保证措施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3款:隐蔽工程检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5.4款:不合格工程处理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5款:质量争议检测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4、6.1款:安全文明施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3款:开工延迟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6、7.5款:工期延误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7、7.6款: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8、7.7款: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9、7.8款:暂停施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0、7.9款:提前竣工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接受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8.2款: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2、8.3款:材料、工程设备接收与拒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23、8.5款: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9.3款: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5、10.3款:变更程序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26、10.4款:变更估价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7、10.5款: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8、10.6款: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索赔(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9、10.7款: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延迟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0、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31、11.2款: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32、12.2款:预付款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3、12.4款: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除斥期间:7天。

34、13.2款:竣工验收逾期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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