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
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
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
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6•【文号】国质检量函[2002]246号•【施行日期】200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246号2002年4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整治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经济秩序,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并专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总局也就此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9号),现就进一步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目标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环境实施一次全面整治,务必不留死角。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
努力实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85%以上,公平秤设置和受检率达到100%,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销售商品量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重点内容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进行一次普查,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计量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进行档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12.05•【文号】国发[1999]24号•【施行日期】1999.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
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
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
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7.13
【实施日期】199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
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规定,认真履行承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职能,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电能的公平交易,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电能表最高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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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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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升计量标准考核的有效性,现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组织、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填写,用表须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考评工作,并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格[2008]74号)。
2008年11月26日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国质检量函[2013]279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29日国质检量函[2013]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有关要求,更加深入地开展民生计量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计量意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诚实守信、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总局决定用3年(2013年至201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
现将该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附件:“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从2008年开始,总局相继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行动,通过上述行动的开展,民生计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得到了大力推进,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市场计量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观。
为了进一步巩固民生计量工作成果,深化民生计量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计量意识,建立健全民生计量工作长效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诚实守信、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根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强化民生计量监管”和“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加强市场计量监管,强化计量惠民服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计量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面提升我国民生计量总体水平,促进市场计量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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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1999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1号专项公告发布)
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行安全认定而未经认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应当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商品及质量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商品进行质量欺诈。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
所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应当执行;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市场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不得缺斤少量;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中文标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有关产品标识标注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属性和产地真实相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和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品条码等其他质量证明。
销售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当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销售者和广大用户、消费者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有权及时举报反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络机构及电话: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03411162033388
传真:6203116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