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审核流程图
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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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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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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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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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0 / 12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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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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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自然保护区功能规划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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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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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空间分布示意图、自然生态空间与各保护区保护地关系

附录 C
(规范性)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的技术流程图具体见图C.1。
图C.1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
附录 D
(规范性)
空间分布示意图
自然生态空间与其他空间关系示意图具体见图D.1。
图D.1 自然生态空间与其他空间关系示意图
附录 E
(规范性)
自然生态空间与各保护区保护地关系
依据GB/T 14529和GB/T 51046,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与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对应关系表具体见表E.1和图E.1
表E.1 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与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对应关系原则表
注:(1)“√”代表左边有关区域应划入表头所示空间类型;(2)“-” 代表左边有关区域可不划入表头所示空间类型;(3)“/”代表左边生态空间类别全部区域;(4)地方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可结合实际对表中各类保护地分级进行调整。
图E.1 自然生态空间示意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流程

全国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晋升 及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评 审,合格的保护区由国家林 业局上报国务院审批。
业局保护司,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资格审查
审核自然保护区是否具备晋升资格
建设时限要求
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二年以上(含二年)
利益主体要求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获得法律认可的保护区全部面 积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并与其他行政区域不存 在边界争议。对保护区范围内集体林,应有集体林所有 者同意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经营管理权证书或协 议等确认文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主讲人:于宁楼
自然保护区概念
国家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 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
类别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类型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法律法规要求
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和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机构要求
自然保护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并有稳 定的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
示范性要求
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面积要求
保护区总面积应该在一万公顷以上(中东部省区)或 二万公顷以上(西部省区)
复印件2份
县级以上地方编制委员会的批文
复印件2份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须提交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
复印件1份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环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自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建设项目审核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的审查,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行。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目建设和运行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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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2期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