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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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工作制规定

综合计时工作制规定

综合计时工作制规定综合计时工作制是一种不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它不再限制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以下是关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一些规定。

1. 工作时间的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

比如,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工作效率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自行决定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

2. 工作时间的记录:为了控制工作时间和做好考核,员工需要准确记录工作时间。

可以通过签到系统、考勤机等方式记录上班和下班的时间。

3. 加班问题: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加班并不是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工作任务需要,员工需要自愿加班并记录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可以用于弥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工作任务。

4. 工作弹性: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弹性工作是被鼓励的。

员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弹性工作,比如选择在晚上加班、提前下班等。

5. 休息和假期:员工仍然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假期。

在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可以自主选择休息时间和休息天数,但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6. 工作成果的考核:综合计时工作制下,员工的工作成果更重要。

工作成果的考核以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依据,而非工作时间的长短。

7. 双向选择:综合计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并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灵活性和自主性,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提升公司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在实施综合计时工作制时,公司需要关注员工的合理工作时间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生活平衡。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出勤行为,保障公司运营秩序,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员工。

2. 公司其他类型工作制度的员工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工作时间为计算周期,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

-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员工应根据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公司鼓励员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情况发生。

如有加班需求,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 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签到机、电子打卡、移动应用签到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内。

- 特殊情况下,如加班等,需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进行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补签,并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

-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按照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可由人力资源部协助查询签到记录,予以核实。

- 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每月两次,超过次数的,按照未签到处理。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两种常见的工作时间管
理制度,它们在工作时间的计算和管理方面有所不同。

1. 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根据企业内部规定的标准工时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
和管理。

一般来说,标准工时是指每天工作的小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

企业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设定不同的标准工时,以规范工
作时间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标准工时工作制一般不会计算加班时间,因此员工的工资是按照基本工时进行结算。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工时的计算和管理。


工的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将这两者
的时间综合计算,作为具体工资计算的依据。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
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变化的工作需求,但也需要注意合理安排员工的工
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加班。

两者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
于工作相对稳定、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更好地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工作较为灵活、
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更灵活地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工作制度,企业都应遵守国家劳动
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工作时间管理
制度。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问题补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天数以外的时间是否都是延迟工作时间?周六周日是不是也需要上班?是如何计算工资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制定工资的标准最佳答案一、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你今天上了十个小时的班(多上两个小时的班),明天只用上六个小时(少上两个小时),即在这个计算周期内,你上班时间平均还是八个小时。

二、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迟工作时间是每天按小时算的,不是说按天算的,你要是多上了一整天的班就是加班了三、周六周日上班是算加班的四、周末加班工资计算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 ] 503 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 1 )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8 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 8 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 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 月 4 日、 5 日、 6 日、 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2 )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综合工时计算方法

综合工时计算方法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

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

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

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

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

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又称标准工作制,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集中轮休等方式,使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这两种工作制度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般行业,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铁路、航空、建筑、化工等。

2.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3.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规定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4.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是每周休息一天,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可以是每周休息一天,也可以是每周休息两天或更多天数。

5.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总之,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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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数不超过标准工时制总时数即不视为加班,但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Peak season & Non-peak=regular中国劳动法:Normal 40 hours per week; 每7 天至少有1 天休息时间Overtime: not over 3 hours per day or not over 36hours per month, allowed by law.SA8000:7.1 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周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经常超过48 小时。

同时,员工每7 天至少有1 天休息时间。

所有加班工作应支付额外津贴,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休息2010/4/2 16:38来源: 山东工人报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499.92小时。

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

然而,2009年上半年因订单比往年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员工王某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劳资部门答复,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经与工会协商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每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完成了499.92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魏全加班分文不给以后用假期补偿 此举违反劳动法2010年02月22日17:11 大连晚报 1人评论 今年春节期间,为了赶工,我市甘井子区一家服装厂的40余位工人没有放假,坚持在工厂加班,然而,这些人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加班费;对此,工厂方面 的解释是将标准工时制变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将在以后给予这些职工长假作为补偿。

昨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了解到,加班工资就此一笔抹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 动法》,综合工时制平均工时应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春节期间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职工:长假成了加班奖励 在我市这家服装厂工作的李女士告诉记者,该厂是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平时主要业务是承接一些外贸出口服装加工。

“今年春节前夕,我们工厂接到了 一笔价值不菲的定单,随后,相关负责人找到我们,与我们协商春节期间加班的事情。

”李女士说,“当时,工厂方面称,事后将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我们也没多 说什么,因为在我们这样的企业,加班也属于常事。

” 就这样,包括李女士在内的40余位工人春节期间放弃了与家人团聚,而是坚守在工厂加班。

“负责人对我们也挺好,三十晚上还给我们买了饺子等,初 三晚上单位食堂还特意加菜,我们干的也非常起劲。

用了约一周多的时间,终于在前日将服装都加工出来了。

”李女士说,“原本我们以为这次加班有加班费,可 是,等我们工作完成了,负责人却通知我们可以放假了,与其他春节期间放了七天假的职工相比,我们得到的是15天的长假。

我们咨询加班费的事情,可是对方却 称长假就是给予我们的补偿,弥补我们春节期间无法和家人在一起的损失。

” 李女士等人告诉记者,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他们根本无法接受,“春节期间加班,为什么连正常的加班费都没有?”他们纷纷表示质疑。

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无加班费 昨日中午,记者联系到了李女士所工作的这家企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比较正规,从未拖欠过职工的工资。

“这里面可能有误会,由于2月份 包括春节,所以我们今年的1、2月份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即1月头上和2月的结尾多休息,1月中旬至2月中旬天天上班。

”该负责人说,“对于部分职工所说 的春节法定假期的加班费,我们认为,春节期间我们属于正常的轮休上班,这是符合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的,不存在加班费用一说。

出于其他因素考虑,我们才给 予这些职工延长一周假期的特殊政策。

” 此外,该负责人也坦言,该公司只是在今年的1、2月份实行综合工时制,3月份就恢复正常的上班制度。

“我们这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是公司正常的管理制度而已。

此举属于正常的灵活运用。

”她说。

对于公司的说法,李女士等人并不赞同,他们告诉记者,之前从未有人告知众人综合工时制一说,而在春节前期商量是否加班时,单位的负责人也从未提及综合工时制,“与我们商量的就是加班,现在说什么综合工时制度,明显是看加班费太多了,不想给。

”众人告诉记者。

按照众人的计算方法,春节期间40余位职工的加班费用近10万元,平均每人应是2000元左右。

律师:此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真的像该公司所说,实行综合工时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了呢?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的任厚诚律师有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该服装厂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支付加班费用。

任厚诚告诉记者,非标准工时制,也称弹性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它是指在一个审批的周期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工作时 间的工时制;另外一种是不定时工作制,一般在工作时间相对比较弹性的人员中实行。

“即使是综合工时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也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必须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则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

该单位故意 在1、2月份实行所谓的综合工时制,事先又没有通知职工,属于擅自实行弹性工时制,这种情况是坚决不允许的。

”他说。

此外,任厚诚还告诉记者,即便实行综合工时制,单位也必须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能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更不能无限制加班。

“而 在现实中处理类似纠纷时,经常遇到这种用人单位故意混淆上班工时制、以逃避加班费用的事情。

用假期弥补加班费用,也成了一些单位常用的惯例。

”任厚诚指 出。

记者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安排综合工时制,又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给予警 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的员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将被责令补发,否则除了必须支付未付的加班费 外,还将按照未付费用50%至一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对于那些违法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希望员工可以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李女士等人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在搜集证据,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录•• 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工时制度回目录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三种工时制度各有不同,现做以下简单解析: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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