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站(车用LPG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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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数据分析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37—198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3 建站审批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主要职责4. 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4. 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 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 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 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5.基本设施5.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000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车用气瓶检验报告

车用气瓶检验报告

车用气瓶检验报告一、检验目的本文档旨在对车辆上使用的气瓶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合乎法规标准。

二、检验原则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2.检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检验人员和车辆安全。

3.检验结果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方式记录,不得误导任何个人或组织。

三、检验对象本次检验的对象为车辆使用的气瓶,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液化石油气(LPG)瓶、压缩天然气(CNG)瓶、液化天然气(LNG)瓶等。

四、检验方法与过程4.1 检验方法本次检验采用以下方法进行:1.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2.材质检验:使用专业仪器对气瓶材质进行检测;3.内部检查:通过检查气瓶内部是否有锈蚀、漏气等情况;4.气密性检验:利用专用气密性检测设备对气瓶进行气密性测试。

4.2 检验过程1.准备:组织检验人员和设备,确保所有器材齐全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检验准备:将待检气瓶清洗干净,排除内部异物。

3.外观检查:对每个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4.材质检验:使用专业仪器对气瓶进行材质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5.内部检查:打开气瓶阀门,检查气瓶内部是否有锈蚀、漏气等情况,记录检查结果。

6.气密性检验:利用专用气密性检测设备对气瓶进行气密性测试,记录测试结果。

7.检验结果: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综合评估气瓶的使用安全性。

五、检验结论与建议1.根据本次检验的结果,对每个检验对象分别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2.对于合格的气瓶,建议定期进行检验,保持其良好状态。

3.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建议采取相应的维修或更换措施,确保车辆使用的气瓶安全可靠。

4.检验结论和建议应在检验报告中明确记录,并通知相关车主或管理人员。

六、检验报告的编写与保存1.检验报告应准确记录检验过程、检查结果和结论,以Markdown文本格式进行编写。

2.检验报告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中,保证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检验报告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气瓶检验站操作规程

气瓶检验站操作规程

气瓶检验站操作规程一、职责:根据国家劳动部文件劳锅字() 号文精神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特制定气瓶检验站主要职 责范围如下: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损伤的气瓶附件进行常规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出具报废通知书。

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安全状况,其内容包括 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

二、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工艺操作流程 出具检验报告、发气瓶气瓶入库、资料存档 ——合格气瓶的操作流程.... 报废气瓶的操作流程 三、液氯钢瓶定期检验工艺规程本规程依据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而制订。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一40〜60℃下,试验压力为3MPa 、公称容积为10〜1000L 、可重复充 装低压液氯的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两年。

当气瓶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 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液氯钢瓶定期检验按《钢瓶定期检验工艺流程图》进行。

1、检验前的准备:(1)送检气瓶应在送检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瓶数及安全附件,问清气瓶盛装介质,并索取有关 技术资料,逐只登记。

(2)每只气瓶必须按规定带有产品合格证书及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若标记清楚,证 件气瓶查收 残气、残液处理焊缝检验壁厚测定 重量测定 打铳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涂装喷字 气密性试验装瓶阀丝堵内表面干燥水压试验卸瓶阀和丝堵 瓶阀与丝堵检验 阀座塞座检验内外表面除锈 外表面检验 内表面检验 气瓶报废处理遗失亦可检验,标记不清或非定点厂生产的气瓶不予检验或作报废处理。

(3)余气处理按《液氯钢瓶余气处理(回收)操作规程》进行。

2、检验准备:(1)应逐只检查其漆色、字样、钢印、标记和技术资料,确认其是否符合有关的气瓶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制造标志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液氯气瓶、有关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对提前送检的气瓶,应查明原因;对于瓶装介质不明、瓶阀锈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其它待检瓶分开存放,并采取妥善办法做特殊处理。

气瓶检验站(车用LPG钢瓶)

气瓶检验站(车用LPG钢瓶)

国家标准GB20561-2006 《机动车 二、国家标准 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液化石油 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 气钢瓶 以下简称钢瓶) 以下简称钢瓶 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GB17259设计 、 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按 设计 制造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制造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8.深度大于或等于 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任 深度大于或等于 的凹陷内存在任 何尺寸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何尺寸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9.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 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 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 线状腐蚀、 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 计壁厚时该钢瓶应报废。 计壁厚时该钢瓶应报废。 10.因腐蚀严重 , 无法判断腐蚀程度的 因腐蚀严重, 因腐蚀严重 钢瓶应报废。 钢瓶应报废。
2.对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 对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 准的厂商制造的钢瓶、 准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 GB1725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或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的钢瓶、 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 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 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有关政府文件规 定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 定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 按报废处理。 按报废处理。 3.对使用期超过 年的钢瓶,记录后不 对使用期超过15年的钢瓶 对使用期超过 年的钢瓶, 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焊缝外观 焊缝外观检查必须逐只进行, 焊缝外观检查必须逐只进行 , 对钢 瓶纵焊缝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量, 瓶纵焊缝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量 , 应作重点检验。对焊缝超高, 应作重点检验 。 对焊缝超高 , 焊缝两侧 有飞溅物, 有飞溅物 , 可进行修磨并圆滑过渡至母 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报废处理: 材 。 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报废处理 : 1. 纵焊缝多于一条,对接环焊缝多于 纵焊缝多于一条, 两条。 两条。

液化石油气LPG钢瓶检测站各项操作规程手册

液化石油气LPG钢瓶检测站各项操作规程手册

文件号:GJW-01-07 广东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站版本号: 1日期:07.12.10第1页共 31 页操作规程手册编制:审核:批准:受控手册□非受控手册□日期:文件号:GJW-01-07广东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站版本号: 1日期:07.12.10第2页共 31 页钢瓶检测站各项操作规程(目录)1、气瓶残液回收操作规程2、钢瓶排余气操作规程3、拆装瓶阀操作规程4、钢瓶蒸汽吹洗操作规程5、YC-6型除锈机操作规程6、钢瓶抛丸除锈操作规程7、钢瓶容积测定操作规程8、瓶内余气检测操作规程9、钢瓶气密性试验操作规程10、钢瓶抽真空操作规程11、钢瓶外观检验评定操作规程12、钢瓶超声波测厚操作规程13、钢瓶称重操作规程14、钢瓶水压试验操作规程15、水压试验机操作规程16、电动试压泵操作规程17、瓶阀检修操作规程18、气密性测试机操作规程19、印字机操作规程20、压缩机操作规程21、滚码机操作规程22、瓶阀校验操作规程23、集成阀装配操作规程文件号:GJW-01-07广东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站版本号: 1日期:07.12.10第3页共 31 页24、焚烧炉操作规程25、钢瓶喷涂操作规程26、燃气蒸气操作规程文件号:GJW-01-07广东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站版本号: 1日期:07.12.10第4页共 31 页残液回收器操作规程1、开机前,所有球阀应处于关闭状态;然后,开启冷却水循环系统阀门,使冷却水注入抽残汞。

2、人工上瓶,并固定好钢瓶。

3、将抽残液接头与各钢瓶瓶阀相接。

4、在焚烧炉燃烧器点火后,开启燃残气喷控制阀;然后打开阀Ⅱ、阀Ⅳ、阀Ⅴ;启动抽残汞,待气液分离器上压力真空表显示为-0.06——0.07Mpa时,打开阀Ⅰ、钢瓶瓶阀;操纵倒残架气动控制阀,使钢瓶平稳地翻转180℃而倒置(车用瓶不需将瓶倒置),钢瓶内残液在负压的作用下进入气液分离器内,其中一部分残液贮存在气液分离器内,残气及另一部分残液继续经由管路通过抽残汞后兵分两路,一路经由管道、阀门Ⅶ(开启程度可调)直接进入水封罐,另一路则流至吸残管外部管内(可消除低温时吸残管积雪霜、结冰状况),然后再流进水封罐,再运行过程当中的残液基本已被完全气化,残气经过水封罐管路系统连接燃烧喷嘴作为燃料充分利用。

呼吸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

呼吸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

特种气瓶定期检验站资源及检验标准特种气瓶的范围:1、缠绕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2、车用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LPG钢瓶、车用LNG焊接绝热气瓶;3、焊接绝热气瓶;4、非重复充装气瓶。

1、GB19533-200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GB20561-2006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5、《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站一、检验站资源条件复合气瓶检验站资源要求:(1) 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2) 必备的检验量检具;(3) 瓶阀自动装卸机;(4)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5) 纤维部分修补工具(6) 安全照明装置;(7)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8) 水压试验装置;(9)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10)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11)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12)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13)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14) 拆卸和安装气瓶的工具。

二、《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国家标准(报批稿)参考标准英国国家标准BS 5430第3部分《移动式气瓶的定期检验、外测法气瓶容积变形试验》、美国CGA手册C-6.2《纤维缠绕加强型高压气瓶目检和评定指导》、欧洲标准EN/ISO 11623《纤维复合气瓶定期检验和测试》等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呼吸器用全缠绕复合气瓶(以下简称: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水容积不大于12 L、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装呼吸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40℃~60℃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复合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复合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____月初至次年____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____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____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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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吹扫瓶内残气和残留物。蒸汽压 力和吹扫时间, 按工艺参数确定。在一 般情况下,蒸汽压力应≥ 0.2MPa,吹 扫时间应≥ 3min。
4. 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 的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 凡 浓 度 高 于 0.4 % (体积)的钢瓶,必须重新进行蒸汽吹 扫。
表面处理
1.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上的螺孔、密 封面加以妥善保护以免受损。
检验准备
记录
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钢印标记牌上的制 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制 造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和代号、钢瓶编 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 际重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 造年月、钢瓶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 钢瓶所在车辆的车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 GB1725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 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有关政府文件规 定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 按报废处理。
2.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钢 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 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 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外观检查
阀座
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 逐只检查阀座及阀座与瓶体的连接焊 缝,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受试瓶应 报废:
1.阀座与瓶体的连接焊缝及阀座本体 存在裂纹或严重缺陷的。
1.瓶体变形或封头直边纵向皱褶不符合 GB17259要求的钢瓶应报废。
2.瓶体上有裂纹、鼓疱和肉眼可见的容 积膨胀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3. 钢 瓶 固 定 装 置 与 瓶 体 接 触 处 , 瓶 体 严 重磨损,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 报废。
4.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钢瓶应报废。
5.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 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 磕伤、划伤、 凹坑深度的测量方法见附录A (资料性附 录)。
8.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任 何尺寸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9.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 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 计壁厚时该钢瓶应报废。
10.因腐蚀严重,无法判断腐蚀程度的 钢瓶应报废。
焊缝外观
焊缝外观检查必须逐只进行,对钢 瓶纵焊缝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量, 应作重点检验。对焊缝超高,焊缝两侧 有飞溅物,可进行修磨并圆滑过渡至母 材。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报废处理:
2.对阀座上用于法兰连接的螺孔内 螺纹或用于分立阀连接的圆锥管螺 纹,存在裂纹或明显变形及其他影 响密封和安全的严重缺陷的。
3. 法兰连接的密封面存在严重贯穿 性缺陷,且不可修复的。
瓶体外观
逐只目测检查内外表面上的外观缺 陷,应重点检查瓶体与封头过渡处、瓶 体开孔处及钢瓶固定装置与瓶体接触处。 检查内表面时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 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进行内部目测检 查。
检验周期
1.对在用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五年 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十五年报废。
2. 对 到 期 需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的 钢 瓶 , 或 瓶 阀失灵、瓶体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 有其它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钢瓶, 钢瓶业主应及时将钢瓶及该钢瓶对应的 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 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 进行检验。
1. 纵焊缝多于一条,对接环焊缝多于 两条。
2. 受压元件上的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 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或咬 边等危害钢瓶安全使用的缺陷。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
验装置;
(16)焊缝测量工具; (17)无损检测设备※; (18)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9)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 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位承担,业主不得 自行拆卸钢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 车所用的钢瓶,若受到损伤,应对钢瓶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3.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 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 查、无损检测、壁厚测定、容积测定、 水压试验、内部干燥、集成阀或分立 阀及附件的更换、气密性试验。
3.对使用期超过15年的钢瓶,记录后不 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残液残气回收与蒸汽吹扫
1.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 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 采取适当密闭方法, 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
2.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由 检验单位负责将集成阀或分立阀及附件 拆下。
3. 将钢瓶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 利用
二、国家标准GB20561-2006 《机动车 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液化石油 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 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GB17259设计、 制造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检验机构
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必 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 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 验单位必须具备测试钢瓶性能指标的专 用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安装、拆卸集成阀 或分立阀及附件的能力和设备、设施。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 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 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不 得小于设计壁厚。
6. 瓶 体 凹 陷 深 度 超 过 10mm 或 大 于 凹 陷 短径的1/10的钢瓶应报废, 测量方法见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7.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内,如有磕伤或 划伤深度大于0.4mm时,钢瓶应报废。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一、检验站资源条件
车载LPG钢瓶: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可燃气体或残余 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 的蒸汽吹扫装置; (9)安全照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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