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员取证 法规标准
《气瓶检验员(QP-1)指导大纲》

附件4气瓶检验员(QP-1)培训大纲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前言为规范气瓶检验员(QP-1)培训工作,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业内有关专家编写了本大纲。
参与本大纲编写的检验机构及人员如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胡军王丽萍韩冰古海波戴行涛赵守辉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王菲儿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志毅郝延平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姜国锋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14年4月30日目录气瓶检验员(QP-1)培训大纲 (1)附件 A 气瓶检验员(QP-1)理论知识的培训内容 (6)附件 B 气瓶检验员(QP-1)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 (24)附件 C 气瓶检验员(QP-1)实际操作实习基本要求 (49)附件 D 气瓶检验员(QP-1)实际操作实习记录 (50)附件 E 气瓶检验员(QP-1)取证专业培训活动课程安排 (65)附件F 气瓶常用法规标准目录 (68)气瓶检验员(QP-1)培训大纲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员培训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气瓶检验员(QP-1)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大纲规定的气瓶检验员(QP-1)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对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的科目B, 实际操作技能对应该规则的科目C。
第四条理论知识的培训分为以下9个方面内容:(一)气瓶安全监察;(二)气瓶事故知识;(三)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四)气瓶专业基础;(五)气瓶及失效模式;(六)气瓶使用;(七)检验检测方法及检验检测设备;(八)气瓶定期检验及检验案例;(九)气瓶定期检验安全与防护知识。
本大纲针对上述各项内容,分解为具体的项目,针对每个项目,提出基本要求,明确涉及的法规标准以及隶属的考试科目。
理论知识的具体培训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
第五条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技能、气瓶检验程序方法技能、安全与防护技能、常见缺陷辨识技能四方面的知识,具体见本大纲附件B。
气瓶检验员自带标准

GB 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531-2017《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0
GB 15382-2009《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2.20
GB/T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2.21
GB/T12137-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2.22
GB/T 18443.5-2010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
定期检验 GB/ 18443-2010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2.9
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10
GB 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2.11
GB 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
2.12
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13
GB 28053-201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2.14
2.23
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4
GB/T 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5
GB/T 13075-201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6
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气瓶检验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气瓶检验资格许可(国家事项)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申请条件: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四、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五、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气瓶检验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无收费七、许可程序:气瓶检验站核准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核、发证等程序:7.1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7.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受理通知书。
7.3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有关评审机构对申请的气瓶检验站进行鉴定评审,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7.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最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资料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气瓶是一种装载高压气体的储存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对企业充装气瓶过程的监管与审批,保障充装作业的安全、合规。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一、法规要求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其中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要求有详细规定。
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标准要求1. GB/T 5099-2003《缅甸燃气瓶》该标准规定了缅甸燃气瓶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验收规范,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根据该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配备要求1. 充装设备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配备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充装设备,保证充装作业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专业人员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保障充装作业安全、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只有确保充装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性,才能有效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字数约942字】第二篇示例: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针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的许可审查和认定,以确保气瓶充装作业安全可靠。
由于气瓶涉及气体压力、化学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其生产、充装和使用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作为依据。
单位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需要对这些法规和标准有所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充装作业符合规范和要求。
对于单位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配备和实施。
气瓶检测员任职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气瓶检测员任职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概述:气瓶检测员是负责对各种气瓶进行检测、维修和安全控制的专业人员。
在现代工业领域,气瓶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等行业,因此保证气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气瓶检测员是保证气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职责和要求非常严格。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气瓶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包括职责要求、技能要求和培训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职业的要求和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 {在本文中,将会介绍气瓶检测员的任职条件。
首先,我们会详细介绍气瓶检测员的职责要求,包括工作内容及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我们会探讨气瓶检测员的技能要求,包括各种操作技能和认证要求。
最后,我们将分析气瓶检测员的培训要求,包括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机会。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了解,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气瓶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并为未来的求职或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1.3 目的气瓶检测员是负责对各类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性,防止因为气瓶问题引发事故或危险情况。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探讨气瓶检测员的任职条件,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素质来胜任这一重要职责。
通过明确气瓶检测员的任职要求,可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感,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 正文2.1 职责要求气瓶检测员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岗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对气瓶进行检验和检测:气瓶检测员需要对各类气瓶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2. 检测记录和报告编制:在进行气瓶检测的过程中,气瓶检测员需要准确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编制检测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协助解决气瓶使用中的问题: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气瓶检测员需要及时响应并协助解决问题,保证气瓶的正常使用。
4. 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气瓶检测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保持对气瓶检测领域的了解和掌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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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5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6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7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8
GB13077-2004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0
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
2.10
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11
GB 28053-201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试验方法
2.12
GB/T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2.13
GB/T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定期检验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7
TSG RF001—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气瓶标准
2.1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设计、制造
2.2
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2.3
GB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
GB12135-1999《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
注:申报的主项、副项气瓶范围不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可不携带。
2.19
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0
GB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1
GB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22
GB24162-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其他
2.23
2.4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2.5
GB11640-2011《铝合金无缝气瓶》
2.6
GB 11638-2011《溶解乙炔气瓶》
2.7
GB 17258-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2.8
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9
GB 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附件6:参加气瓶检验员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自带的法规标准目录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2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1.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5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