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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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服务协议书

ipo上市服务协议书

ipo上市服务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乙方提供专业的IPO上市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IPO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2 乙方将协助甲方准备上市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

1.3 乙方将协助甲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IPO上市成功或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书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文件准备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书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8.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填报说明 (3)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填报说明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

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

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

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建议至少择一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五、对于本参考文本未涉及或未具体约定的事项,本期债券相关权利义务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增减。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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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办理过户登记。 4.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三条所称 “股东权益变动” 是指达到多少比例? “股东权益变动”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股东权益变动,一般是 指转让股份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或者以上。通常,若申请人依据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提出申请,而 其拟申请办理转让确认的股份数量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本所不予受 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特别说明: 1、本指南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旨在作为方便市场参与人了解本 所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概览。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 让业务办理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2、本指南所述办理时限和程序仅为正常情况下办理业务的时限 和程序,不适用于出现不可抗力或者监管机构调查等特殊情况。 3、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股份变动不违背本公司/本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法律障碍能够消除,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 果。
出让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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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本公司 XXX 公司担任 XXX 职务,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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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联系 有关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事宜,请与本所法律部联系,联系 方式如下: 赵女士 麦女士 电话:0755-88668079 电话:0755-88668078 邮箱:yzhao.oth@ 邮箱:xwmai@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内地一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服务。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是指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买方股东。

本文旨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进行指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办理此类业务。

二、申请资格与条件1. 申请方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方需持有拟转让股份且已完成过户登记;3. 申请方需确保协议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三、办理流程1. 协议洽谈a. 申请方与买方股东进行洽谈,就转让股份的价格、数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b. 协议中应明确转让股份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2. 监管机构备案a. 申请方应向深交所递交申请书,附上相关材料,如《协议转让申请表》、《买方股东函》等;b. 申请书应包含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等内容。

3. 审核与批准a. 深交所对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b. 如申请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深交所将要求申请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进行进一步说明;c. 审核通过后,深交所将出具协议转让批准函,确认转让事项。

4. 过户登记a. 申请方应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协议转让批准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 过户登记包括填写过户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缴纳过户费用等。

5. 资金结算a. 转让完成后,申请方和买方股东进行资金结算,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划拨;b. 需确保款项划拨的安全和及时性。

6. 公告与披露a. 转让完成后,申请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与披露工作;b. 公告与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协议转让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深交所的规章制度,并确保自身符合申请资格和条件;2. 申请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详细阅读并仔细考虑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明确、详尽,充分保障自身权益;3. 申请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过户登记材料,确保顺利过户;4. 申请方在转让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公告与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合作上市合同范本3篇

合作上市合同范本3篇

合作上市合同范本3篇篇一合作上市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和资源,为了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双方决定合作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1. 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合作,推动[公司名称]在[证券交易所名称]上市。

2. 双方将共同制定上市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审计、律师服务等。

3. 甲方将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乙方将负责协调上市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司名称]成功上市之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1. 双方将共同享有合作上市带来的利益,并共同承担合作上市过程中的风险。

2. 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作上市的顺利进行。

3. 双方将保守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四、费用和报酬1. 双方将共同承担合作上市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律师费用、承销费用等。

2. 双方将按照各自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协商确定合作上市后的报酬分配方案。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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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
第一条为规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建立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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