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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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第三章_法的价值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15.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 观点? 答:(1)关于法与正义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法本身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第二种是:正义是衡 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第三 种是: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分析法学派)。(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 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争不同 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 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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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主体性。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
•P298
•第一,法律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更显突出。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护等。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法的价值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者:
———————————————————————————————— 日期: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如:法律本身就是获得正义、自由的手段。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
•P299
•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案例:中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
•其一,客观性。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
•P298
•第二,法律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不同时代的法的目的性价值也不同。
•举例
•古代社会法律追求的主要目的是秩序;现代文明社会法律追求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和人权。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
•第三,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具有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的就会被优先考虑。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四)法的价值分类
•1、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
•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显得非常重要
•(五)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1、什么是法的价值冲突
•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在特定场合的竞合状态就是法的价值冲突。
•如:非典时期秩序价值与自由、人权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
•(五)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案例:中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
•再审的普遍性大大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为此,2008年围绕再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并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对现有再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再审逐步向三审终审过渡。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
•P300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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