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的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执行给企业增加了诸多成本,包括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环保审批的费用等,这些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少企业的环保成本,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由于环保法规的限制,很多企业往往因为环保问题而无法获得审批,导致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流失。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给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带来巨大的危害。
同时,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导致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名人名句: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说过,“我们没有继承地球,而是从我们的子孙那里借来的。
”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对地球负责,保护环境,而不是破坏环境。
经典案例:
近年来,随着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我国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这充分说明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废除环保法将导致环境问题再度恶化。
综上所述,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我们需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浅议我国环境法的价值

1 环境 法的 价值 概述
11 价 值 .
两方面。其三 , 主客体关系说 。 认为环境法的价值是一种 人 与 自然 的主 客体 和谐 关 系 。 通过对环境法的文本分析 ,并借鉴了诸多学者的观
富兰克纳曾指 出: ‘ “ 价值 ’ 及其同源词 、 复合词 , 以一
可 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而广泛流行的方式 ,应用于我们 的 点 , 以得 到 以下启 示 : 第一 , 环境 法 必 须满 足 主 体 ( 类 社 会 ) 人 的需 要 , 是 这 当代文化 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 谈 论 这个 问题 的 一个 前 提 。 他 社会 科 学 和人 文科 学 中。 ”一 般 而 言 ,价 值 ” 为一 个 “ 作 第二 , 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本身固有的客观实在 哲学范畴 , 必然有其普遍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 这个普
摘 要 : 现代 由 于城 市 化迅 猛 扩 大和 工业 化 迅 速 发展 , 境 问题 选 一 步 凸现 出 来 , 近 环 环境 立法 不 断加 强 。 着我 国环境 随
立 法的价 值 。 文章 在 概 述 价值 、 的 价值 、 有 法 环境 法 的价 值 等 相 关概 念 的 基 础上 , 从
随着 环 境 问题 的 日益 严 重 和 环境 立 法 工 作 的迅 速 推 进 , 境法 已 成 为一 门独 立 的 部 门法 , 位 也 越 来 越 高 。 环 地
观价值说 。主观价值说 ” “ 强调了主体 的意愿和需要 , 把握
了价值论在环境法 的价值中的具体实践 ,能够运用法哲 二元价值说。 即将 相应 地 , 国在 极 力推 进 环境 立 法 的 同时 , 我 也对 环 境 法 提 学思维构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其二 , 环 境 法 的价 值 归结 为正 义和 功 利 ,而 正 义包 括 两 个方 面 出了 目标 并 寄予 了很 高 的期 望 , 环境 法 的价值 得 以体现 。 即人 类 正义 和 自然 正 义 ,功 利包 括 物 质 功 利和 精 神 功 利
环境法学著作读后感

环境法学著作读后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出,广泛深刻地渗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毫不夸张的说,环境保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了当今时代政治、经济、宗教、伦理以及教育等各领域所普遍探讨且常常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常规性热点话题。
近期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汪劲教授编著的《环境法学》,对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有了基本了解。
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该书关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这一章节,下面,笔者就围绕这一章节简单地谈一谈自己的阅读感悟。
相较于民法的历史悠久,环境法可谓是一个“襁褓婴儿”般的存在。
即使放眼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也只有40多年的发展史,因此相关的环境立法也基本上是在借鉴传统法的理论与方法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中所展开的。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所紧密相关的概念,是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
1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就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基础理论。
不仅包括传统一般法的共同理念,还包括有如自然的非人类利用价值、生态平衡规律等思想观念。
从比较法角度上来看,各国的环境法基本理念虽各有差异,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增进国民健康和福祉,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
在书中,汪劲教授总结规整了有关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即按照学科来源将其分为环境伦理理念、环境经济理念以及环境权利理念。
对于这三个理念,笔者最有感触的是环境伦理理念,以及与其相关的思想观点,诸如“万物含生、天人合一、敬畏生命”等。
我国古代哲学就一直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生态伦理观念一直是我国古代哲人所推崇和主张的。
20世纪初叶,法国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博士首次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至其他生物,并据此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
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对有思想的人,可以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繁琐的环保手续和成本,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投资。
例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导致许多企业不得不关闭或转移到其他国家,造成了失业率上升和经济下滑。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激发经济活力。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例如,一些环保法规限制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比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汽车尾气排放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废除环境保护法可以让人们更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法通过限制工业排放、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措施,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中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减少了大气污染,改善了空气质量,保护了人民的健康。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通过限制资源开采、推动清洁能源等措施,有助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例如,欧盟实施的《生物多样性法案》保护了许多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维护了生物多样性,为未来的发展留下了更多的空间。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应该得到支持和继续完善,而不是废除。
名人名句:“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必须保护它。
”——爱因斯坦。
经典案例: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由于石油公司的违规操作导致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和生态灾难,这一事件表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增加了他们的成本。
例如,一些环保法规要求企业进行严格的污染治理,这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而且,环保法的实施也限制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影响了经济的增长。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环保法的执行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而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让政府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的社会问题。
另外,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些环保法规的执行过于严格,导致一些企业倒闭,一些人失业。
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环境保护法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减轻了政府的管理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大自然,保护生态平衡。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生态平衡被破坏,给人类和其他生物带来巨大的灾难。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健康。
环境污染会导致空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加剧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
另外,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对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保护自然资源,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试论我国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

新 界 定 , 适 应 环 境 时代 立 法 的 要 求 。 以
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价值取 向, 有着极 为丰富的 内涵。 它既是人类社 会整体 利益与 自然 生态整体利 益的统一 , 也是 代 内 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 态整体 利益 的统 一 。其核 心思想 是 , 把生 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 的利益作为最 高价 值, 把是否有利 于维持 和保护生 态系统 的完整 和谐 , 稳定 , 平衡 和
持 续 存 在 作 为 衡 量 一 切 事 物 的 根 本 尺 度 , 为评 判 人 类 生 活 方 式 、 作 科技进步 、 经济增长 和社会发展经 济标 准。 生态整体利益主义 的主要 内涵可 以概括成“ 可持续发 展观 ” 和 “ 与 自然 和 谐 相 处 ” 个 方 面 : 人 两 1 持 续 发 展 观 . 可 “ 可持续发展” 的概 念是在 18 联合 国环境 与发 展委 员会 97年 ( D) wc 发表著名报 告《 我们共 同 的未来 》 中首次 提 出的 , 这个 报 告将 “ 可持续发展” 阐述 为“ 既满足 当代人 的需要 , 又不对后代 人满 足其 能力 构成 危害的发展” 9 2 , 。19 年 联合 国在里约热 内卢 召开的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将 “ 持 续 发 展 ” 一 步 阐释 为 “ 类 应 享 有 人 与 可 进 人 自然和谐 的方式过健康 而富有生产 成果 的生 活权利 , 并公平 地满 足今后世 代在发展 与环境方面的需要” 目前 , 。 可持续发展理 论 已 得到现代 社会 的广泛认 同 , 竞相成 为现代 国家指导经 济 , 社会 发展 的总体战略 。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的 提 出 , 仅 是 当 代 人 面 对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不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有利于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包括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环保税等。
这些成本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企业的负担,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个人自由造成了限制。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许多环保标准和限制,限制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一些环保法规规定了汽车的排放标准,限制了人们对车辆的自由使用。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使人们的生活更加自由,增加个人的选择空间。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管理成本。
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监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使政府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改善民生和推动社会进步。
反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生态平衡的维护。
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限制工业和生活排放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加剧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
总的来说,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人类的长远发展。
我们应该继续坚持环境保护法,努力保护环境,保护地球家园。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问题,也是人类的命运问题。
”这句话表明了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中国的雾霾问题就是环境保护法不严格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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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谢冬慧安徽工业大学教授 , 王建国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价值取向秩序利益公平内容提要: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把维护人类利益、人际社会秩序和当代人的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这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经不符合环境时代的要求。
环境时代的环境保护法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与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决策层所重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远见的人们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并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路径。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赋予了环境保护以更多的内涵,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要更新观念,确立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人类利益,还要关注生态利益;既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
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
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
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
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
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群的权利。
[2]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
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
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
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的生态过程。
保护生态自然就是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而只有实现了生态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上述生态危机的现实威胁和“生态利益主义”理论的挑战,传统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但仍反应出“人类利益中心”的价值取向。
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
[3]对比“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生态利益中心”者要求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们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其理论价值颇有可取之处。
而“人类利益中心”者认为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只要充分认识到永续利用生态自然的外在价值,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也颇有一定理论逻辑道理。
但是,辨证地分析这两种理论,似乎均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之处。
生态利益中心观没有看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人类为了保护生态自然制定法律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过程是人的主观过程;而且保护生态自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发挥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
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却又过于夸大了人类利益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人类对自然的依存性。
如何兼顾上述两种理论的优点并在环保法律的制定中得到体现,涉及到环保法的利益价值取向问题。
笔者以为,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能够准确地反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
因为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共生共存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社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片面地强调生态利益或者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世间万物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要修正传统法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观,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时要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法律利益观,才更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法律价值要求。
二、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传统的秩序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人们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引起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紊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有必要重塑环境法的秩序观,确立既要维护人际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才符合环境时代的秩序要求。
传统法律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心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
” [4]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当今的人口爆炸、温室效应、臭氧层耗竭、酸雨沉降、土地沙化等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秩序。
针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人类通过立法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生态秩序的协调机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
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那种“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代之以“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确立人与自然秩序和谐的法律价值取向就要在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中肯定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
三、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在传统社会中,受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界中的环境资源被认为似乎是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
这种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先占”方式取得的,任何人对环境资源都不必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凭自己愿望和意志去获得并任意使用。
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是客体,人类对自然只需行使权利,而无需履行任何保护义务。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无法以固定价格来表示和估量其价值的大小。
这种传统经济学理论反映在传统环境资源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就导致在环境资源立法时没有反映出对当代人环境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在实践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当然就谈不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环境资源利益公平地进行分配了。
然而,人类不顾一切、毫无限度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泛滥的恶果。
当下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倘若人类再不珍惜自然界有限的环境资源,那么环境资源枯竭之际,也就是人类从地球消失之时。
于是,有远见的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既要保障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既要保障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资源,又要为后代人的发展提供公平享有资源的机会。
基于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以确立。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 [5]1992年6月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规定,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还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