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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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的价值和重要程度存在差异。

以下是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规范和裁判的作用。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3. 刑法: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保障。

4.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和管理程序,是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法律。

5. 经济法: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商法、金融法等,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6. 环境法: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法律,对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8.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创新和创意的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以上是法的价值位阶排序,不同的法律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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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环境法的价值

浅议我国环境法的价值

1 环境 法的 价值 概述
11 价 值 .
两方面。其三 , 主客体关系说 。 认为环境法的价值是一种 人 与 自然 的主 客体 和谐 关 系 。 通过对环境法的文本分析 ,并借鉴了诸多学者的观
富兰克纳曾指 出: ‘ “ 价值 ’ 及其同源词 、 复合词 , 以一
可 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而广泛流行的方式 ,应用于我们 的 点 , 以得 到 以下启 示 : 第一 , 环境 法 必 须满 足 主 体 ( 类 社 会 ) 人 的需 要 , 是 这 当代文化 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 谈 论 这个 问题 的 一个 前 提 。 他 社会 科 学 和人 文科 学 中。 ”一 般 而 言 ,价 值 ” 为一 个 “ 作 第二 , 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本身固有的客观实在 哲学范畴 , 必然有其普遍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 这个普
摘 要 : 现代 由 于城 市 化迅 猛 扩 大和 工业 化 迅 速 发展 , 境 问题 选 一 步 凸现 出 来 , 近 环 环境 立法 不 断加 强 。 着我 国环境 随
立 法的价 值 。 文章 在 概 述 价值 、 的 价值 、 有 法 环境 法 的价 值 等 相 关概 念 的 基 础上 , 从
随着 环 境 问题 的 日益 严 重 和 环境 立 法 工 作 的迅 速 推 进 , 境法 已 成 为一 门独 立 的 部 门法 , 位 也 越 来 越 高 。 环 地
观价值说 。主观价值说 ” “ 强调了主体 的意愿和需要 , 把握
了价值论在环境法 的价值中的具体实践 ,能够运用法哲 二元价值说。 即将 相应 地 , 国在 极 力推 进 环境 立 法 的 同时 , 我 也对 环 境 法 提 学思维构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其二 , 环 境 法 的价 值 归结 为正 义和 功 利 ,而 正 义包 括 两 个方 面 出了 目标 并 寄予 了很 高 的期 望 , 环境 法 的价值 得 以体现 。 即人 类 正义 和 自然 正 义 ,功 利包 括 物 质 功 利和 精 神 功 利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执行给企业增加了巨大的成本,限制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例如,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监管要求让许多企业难以为继,导致了大量的失业和经济损失。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过度执行可能会阻碍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和工厂等,这些项目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反方观点: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大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如果废除这些法律,将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肆意破坏环境,从而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的,“我们没有借地球的资源,我们只是从我们的子孙后代那里借来的。

”这句话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地球资源,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美好的自然环境。

而且,废除环境保护法
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为人们将会因为环境问题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综上所述,尽管废除环境保护法可能会为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便利,但从长远来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价值。

环境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市场价格法: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评估环境资源的价值。

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来衡量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

2.替代成本法:通过衡量使用环境资源产生的替代成本来进行评估。

比如,如果开发某一片自然湿地需要付出巨大的修复成本,那么这片湿地的环境价值就会很高。

3.投影评估法: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和恢复所需的成本,并进行评估。

4.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法:将环境资源视为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通过评估这些服务的重要性和对人类福祉的贡献来评估环境价值。

5.生态足迹评估法:通过计算人类生活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和排放量,评估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压力和破坏。

6.心理评估法:通过调查研究和心理测试来了解人们对环境的态度、情感和行为意愿,从而评估环境对个体和社会的价值。

以上是常见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每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汪劲 读书笔记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汪劲  读书笔记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所谓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科学家将环境问题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人类不能预见或避免的环境破坏现象,又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类是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地球局限或全球性的环境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等现象,这又被称为此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本书所谓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上述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环境问题。

不同的环境法学著作对环境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阶段做了不同的论述和划分。

由于这些划分依学者对环境法的概念和目的等的不同理解,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角度出发,因此其划分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

中国环境法学者在其环境法著作中对于世界环境法发展历史的阶段划分,也因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对环境法目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国外环境法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的看法不同而存在着一些差异。

中国古代的环境思想是从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述到公园11世纪的西周时期。

经过一千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

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

与中国相比较,中世纪以前的欧洲队自然资源的立法奥薄弱得多。

著名生态学家奥登在基本生命学一书中曾明确的指出,古希腊哲学家希波克拉底,亚里士多德以及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中,多多少少含有一些生态方面的知识。

但希腊人却没有人重视这方面的事。

因此,古代希腊人对有关生态关系的认识远远不如中国古代的自然哲学思想。

作为工业革命发祥地的欧洲,在自有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初期已经出现了因都市化和人口集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进入19世纪以后,生活环境的卫生便成为环境立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在人类社会近代自然保护的历史上,可以说美国是一个非常具有特色的国家,许多现代自然保护思想就发源于美国。

在美国简短的历史中,美国社会的印第安人,早起欧洲移民和英国殖民地居民共同为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废除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增加了他们的成本。

例如,一些环保法规要求企业进行严格的污染治理,这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而且,环保法的实施也限制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影响了经济的增长。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环保法的执行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而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让政府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的社会问题。

另外,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些环保法规的执行过于严格,导致一些企业倒闭,一些人失业。

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因此,废除环境保护法将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环境保护法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减轻了政府的管理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不应该废除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大自然,保护生态平衡。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环境污染加剧,生态平衡被破坏,给人类和其他生物带来巨大的灾难。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健康。

环境污染会导致空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加剧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

另外,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

如果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对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保护自然资源,废除环境保护法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环境:环境法的核心价值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安全。

2. 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强调可持续发展,即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

它鼓励人们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公正公平:环境法追求公正公平,要求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合理分担,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良好的环境。

4. 预防为主:环境法提倡预防为主,即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不是仅仅依靠事后治理。

5. 公众参与:环境法鼓励公众参与,认为公众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它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6. 责任追究:环境法强调责任追究,要求污染者和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总之,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是以保护环境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追求公正公平、预防为主、公众参与和责任追究,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1)

3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1)

关于理念的观点
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 先进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哈佛校训) Let Plato be your friend and Aristotle but more let your friend be truth. “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斯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 理念没有什么正确与错误之分,过分强调正确与错误的人 将会一事无成,因为事物是不停变化的,理念也不是一 成不变的的,也没有固定不变的理念,不管什么理念, 都要经过实践不断完善,要不断的融合实际情况,融合 周围的物质环境,不断的磨砺和完善,才能不断的进步 与成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把理念进化,同时也会延伸 理念的范围和深刻理念的内涵。
人类中心主义
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 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 和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 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 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 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 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 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 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 归宿。
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 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2001年11月,中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进入修改稿征求专家意见的阶段,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 两个章节。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 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 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 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 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 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 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 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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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价值环境资源法腾延娟摘要:环境危机包含着生态危机、经济危机、文化危机,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是关系到“人”作为一种生物种属是否能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的人类的整体利益。

环境危机的爆发引起人们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反思,并意识到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危机不是依靠个体、社会团体或某些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为了人类这个种属的可持续生存,人类只有结成一个“人类共同体”,共同协商、采取一致的行动,才能因应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国家的存在又使这种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人类又不得不寻求解决的途径。

环境法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产物。

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环境法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维护个人、社会、国家、“人类共同体”之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环境危机环境法价值一、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环境问题的出现是早于人类历史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诸如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泛滥等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除此之外,另一种环境问题就是生命体出现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生命体的出现不仅是环境进化的产物,而且生命体进化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影响,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

作为高级生命体——人类的出现后,由于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的固有秩序,对人类自身以及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产生了影响。

直到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自身生存时,环境问题才真正的引起人类的关注。

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蕾切尔·卡逊夫人(Rachel Carson 1907—1964)的《寂静的春天》肇始环保运动。

因此,“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并危机到人类生存的现象。

最初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污染。

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全世界发生的“八大公害”[1]等污染事件出现时,人们仅仅是对这些环境污染进行应急性处理,而没有反思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结果环境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

而且土地荒漠化、臭氧层被破坏、资源稀缺等等非污染型的环境问题也凸现出来。

环境问题一方面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比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并不一定会立刻引发环境事件,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甚或几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其危害;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大跨度的存在空间,某些环境因子如大气、水、海洋等具有流动性,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另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变化,所以环境问题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最先以生态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大气、水体污染严重、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资源出现稀缺(淡水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基因资源等等)、化石能源面临枯竭、一些生物濒临灭绝的危险等等,它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发[1]1、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3、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4、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1961年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造成的哮喘事件6、日本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7、日本水俣市的水俣病事件8、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匮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了人类自身的利益,而“这些问题本身所触及的也恰是人生存中最切实的形而上的问题: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世界、人与自我”[2]。

因此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更是文化危机。

但归根结蒂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二、“人类共同体”是因应环境危机的有效途经1、人类追求自身的利益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唐纳德·沃斯特[3]通过系统的梳理近代生态学生命史上的重大发展时以及每一部分出现的重要人物,从自然博物学者、塞尔波恩的牧师吉尔伯特·怀特、伟大的瑞典“花圣”卡罗勒斯·林奈到“浪漫生态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戴维·梭罗、再到使生态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成熟过程中的关键人物查尔斯·达尔文、以及被称为植物学界“顶级”的理论的弗雷德里克·克莱门茨的研究和当代深度生态学的演进,认为自然是一个受到文化塑造的经济体系——即自然经济体系。

[4]既然自然是一个经济体系,那么从生态学的观点看,人类就仅仅是这个经济体系的一个经济单元或者一个链节,离开这个经济体系,人类这个经济单元就不复存在,而人类这个经济单元若想在自然经济体系中生存下去,必然要像其他种属一样去追求自身的利益。

2、人类结成“共同体”的必要性在整个自然体系中并不存在单个的个体,而是体现为个体结成的种属,脱离了具体的种属,此种属的个体就失去了存活的空间。

在整个自然经济体系中,整个人类作为一个种属存在于自然界的链节中。

人类作为自然经济体系的一个单元,拥有追求自身利益,也就是追求自身发展的利益。

环境危机的出现说明[2]魏波著《环境危机与文化重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6页[3]唐纳德·沃斯特美国当代著名的环境史学家,1941年出生于美国加州。

曾经担任过美国环境史学会主席(1981-1983)[4][美] 唐纳德·沃斯特著《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侯文蕙译商务印书馆 1999年12月第1版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利益时没有顾及到发展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提供给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人类也应当珍视自身生存的环境。

人类发展的利益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如果没有与发展休戚相关的所有人的参与,发展是不可能的,而且如发展与他们的利益相抵触,在空头支票的掩饰下对他们进行剥夺,发展就不能发生。

发展在于成就、实现和解放,它不是个悲观论者和乐观论者之间那种学究式争论的话题:对于这种运用知识,发动一个更有益于实现人类理想、更能与科学的各种要求协调一致的运动所进行的努力,任何人也不能斥之为不现实和弃之不顾。

”[5]所以人类只有通过结成一个共同体才能保证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人类发展带来的环境危机已经影响到全人类的发展,人类也只有结成一个共同体才能应对环境危机。

环境危机已经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表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危机的出现是人类追求群体利益,没有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开发、利用自然的结果。

为了应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应当结成一个人类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集体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了。

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宗旨就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6]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决定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高层次的专门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政府间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标志着人们已经对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发展达成了共识。

因此,人类有能力结成一个共同体因应环境危机。

三、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产生了环境法。

环境危机要求人类必须结成一个共同体,以共同体的利益为诉求,然而国家[5][法]弗朗索瓦·佩鲁著《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 1987年9月第1版序言第11页[6]《迈向二十一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利益依然是以民族国家为结构单元,国家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矛盾更突出的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对资源的需求而展开。

必须应对环境问题又几乎是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识。

这些利益的冲突必然要求有一套解决的机制,而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和调和各种冲突的利益。

[7]因此诞生了环境法。

因而调整国家之间如何协调行动的带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以维护地球环境的国家环境法出现。

如《二十一世纪议程》、《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文献出现。

而调整个体及社团组织行为以维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环境法也由此诞生,以求人类公平的在一定秩序范围内生存、发展,这就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四、环境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的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8]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在人与环境法相互作用,使其具有满足人类保护环境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在秩序和正义。

1、环境秩序“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

”[9]冲突是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因素,为避免各冲突主体的同归于尽,必须将冲突控制在“秩序”[7][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98-402[8]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92页[9][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的范围内。

环境法面对的是各利益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冲突,环境法仍然是调整人类共同体内部的权利、权力分配,因此必然要维护社会秩序。

但环境危机的出现就在于人们违背了自然规律,对自然资源肆意掠夺,超过了自然系统的可再生能力;对环境无限制排放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造成了生态危机,进而引发了环境危机的全面爆发。

因此环境法还要维护生态秩序。

生态秩序,指的是人类共同体与其所依赖的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物质之间的稳定而有序的状态。

2、环境正义“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10]环境正义包括三个方面:环境公平、自由、效率(1)环境公平在被罗尔斯称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人们将尊重黄金定律:你想人家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

[11]“人类共同体”本身就包含着现在的人类和将来的人类,因此环境公平也包含着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但在关注代际公平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现实中代内不公平的存在。

“今天西方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清洁的环境,是以牺牲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和环境为代价的。

这正像罗马的繁荣,罗马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利是[10]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03页[11][美]彼得·S.温茨著《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朱丹琼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67页无知之幕:罗尔斯要求我们设想一个假定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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