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摘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1. 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预防为主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重点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采取预防性措施,早期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而不是等到问题严重才采取控制措施。
2. 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污染控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同时,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区域和水体,应当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以恢复环境的良好状态。
3. 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法强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综合治理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治理。
这意味着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不能仅仅从单个环境要素出发,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方案,以实现环境的整体改善。
4. 加强监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强监管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5. 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
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加强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
0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0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它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世代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后代世代发展的原则。
环境法要求人们在开展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时,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后代的利益。
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环境质量的可持续性。
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活动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见并减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环境法要求人们在进行投资、生产和建设等环境活动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并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发生。
三、污染防治原则:污染防治原则是指要采取控制和管理措施,减少和防止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这一原则要求人们在生产、消费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减少排放、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的措施,以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协作原则:协作原则是指各国、各方应当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和各方共同努力,通过交流、合作和共享经验,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协作原则要求各方相互尊重、平等对待,通过国际法、国际公约和机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
五、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保护环境的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众诉讼等手段,保障公众对环境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法要求政府和相关机构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正公平地处理环境争议,确保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追求公正原则:追求公正原则是指要实现环境权利的公正和平等。
环境法要求政府和相关机构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决策中,不应当偏袒企业或个人,要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环境权利的公正和平等。
七、资源有效利用原则:资源有效利用原则是指要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避免资源过度浪费和破坏。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引言保护环境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涉及到各国的长远利益。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对环境保护问题尤为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1.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根据该法,我国坚持实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一基本国策强调了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2.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预防为主原则,即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手段,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是综合治理原则,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治理环境污染。
此外,还包括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成本;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原则,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支持。
3. 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生态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保护优先原则,即对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重点保护。
其次是修复和补偿原则,要求修复和补偿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此外,还包括了可持续利用原则,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态资源。
4. 法律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依法治理原则,要求所有相关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其次是责任追究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此外,还包括了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5. 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为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法律强调了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如下:
1.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降低环境风险。
3. 损害赔偿原则:强调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文化手段。
5.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6.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
以上原则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的意义与作用
损害担责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 体,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有利 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深入开展
。
通过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化和明 确化,损害担责原则有利于引导公众和 企业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促
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同时,损害担责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公众 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促进全社会的环
保行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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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应用
综合治理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在制定环境标准时,需要综 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环保政策时,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包括技术、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 手段,以实现环保目标。
在处理环境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污染源、污染物、环境容量、环 境自净能力等,以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初步发展
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 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开 始初步制定环境保护法。
逐步完善
20世纪80-90年代,环境 保护法逐步完善,涵盖了 大气、水、噪声、固体废 物等多个领域。
全面加强
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对 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 提高,环境保护法得到了 全面加强和完善。
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与作用
综合治理原则的意义在于强调环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 性,要求在制定和实施环保政策和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以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综合治理原则的作用在于指导环保工作实践,为制定科学合 理的环保政策和措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有 助于提高公众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环保意识的普 及和提高。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强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前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风险。
第二,限度为标准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处理废弃物、排放污水和废气,确保环境质量不受严重损害,并且要在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和尊重公众的意见。
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和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感,促进社会的环保共治。
第四,源头控制原则。
环境保护法提出,应通过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需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的减排措施,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产品,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第五,责任追究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个人,都要承担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追责,为环境保护事件的发生设立强有力的法律壁垒。
第六,公开透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这就要求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问责。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环境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努力奋斗。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为实现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保护环境的基石。
该原则的核心是采取先行预防、防患于未然的措施避免环境问题产生,而不是事后补救,减少环境问题给人们带来的损失。
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体现在对环境的管理、控制和评估等方面,以避免环境问题的不可逆性和长期性。
只有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构建绿色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准则。
根据该原则,环境污染者必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
这一原则旨在促使环境污染者更加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避免对环境的侵犯,为构建绿色和谐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资源节约和保护原则资源节约和保护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该原则强调对资源的节约和保护,让人类在使用自然资源时经济合理,避免浪费和破坏生态环境,力求达到与自然和谐共处。
道路、裁减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系统难以代替的生态功能,促进资源持续利用和开发,这些都是该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四,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始于1980年代,旨在加强社会对环境行政决策的参与,确保环境行政决策符合环保、公平和公众利益。
作为环境保护立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原则可以有效加强环保法规的实施和监督,避免环保监管的盲目性和单一性,增加公众的普及和理解程度,提高社会环保意识和责任。
总之,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鲜明的方向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这些原则的实施与应用,需要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观念和环保立法政策的实施进行加强和升级,既要加大监管力度,也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共同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是指用来规范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涵盖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意义环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
它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法的主要内容1. 自然资源管理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对其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和修复。
2.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
3. 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环境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要求各方主体加强控制和治理,减少排放和污染。
4. 环境与健康保护环境对人类健康具有直接影响,环境法也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包括饮用水卫生、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预防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法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核心,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提倡预防为主,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限制和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责任原则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染者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法的执行机制为了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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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2]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
可喜的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颁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规定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至今经历3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科学体系;适用范围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含义和内容也在改进和深化。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担当着支撑环境法的重任,在目前环境法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对于其基本原则构建应该审慎和明确,笔者呼吁尽快在学术界达成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共识,以推进环境法的发展进程。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笔者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基本特点的体现,是环境法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所以不能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立法原则、司法原则或其他的法律原则混为一谈,尤其不能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混淆。
法律之间有些通用的原则或是共同原则,也是指导环境立法执法等的一般原则,是必须遵守的,但是,不可以称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有学者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也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3]认为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国家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干预,将环境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并设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授予其必要的权力来实现这一职能。
笔者认为,国家干预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比较牵强,因为它并不能体现出环境法独有的特色。
所有的法律,无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有哪一部法律能够缺少国家的干预?而且,环境法历来与行政法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过分强调国家干预,弊大于利。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使适用,构成环境法的基础和核心,并且适用于环境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一切效力范围的原则,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个环节、某个领域的具体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指导性或原则性,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者法院的判决等等加以具体化。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精神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因此应该相对集中,不宜过多和分散。
而且要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对于各环境要素要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法规定、确认或体现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直接明文规定于环境立法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协调发展原则”;也可以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间接加以体现,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
一般说来,环境单行法不对基本原则作明文宣示,而是通过对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隐晦地表现出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以及对基本原则的从属性。
另外,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可能暂时没有规定或体现出基本原则,有些甚至与我们追求的价值背道而驰,但是基本原则可以推动立法,可以通过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等来实现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实现。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具体首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可操作的原则,内容应该明确,不能只是宣言性的口号。
笔者不赞成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因为可持续发展只是一个指导方针,对我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既不能体现环境法的特色,也不能直接落实,因为其内涵过于宽泛。
而“协调发展原则”则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细化,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步进行,是比较可取的。
其次,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过于具体,原则与制度或者其他规定不同,它具有指导性,所以应该相对抽象,不仅对现实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应该在长期范围内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过于具体化的制度不能称之为原则,一条一条看似完整,实际上是缩小了基本原则的范围。
比如仅仅规定“污染者负担”原则,虽然表现出对污染问题的重视,但是此原则却没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
最近有学者又提出“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4],看似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实际上又犯了同样的错误。
以前我们重视污染防治,今天我们又侧重资源保护,但是我们的基本原则却不能因为我们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就是下面要讨论的问题。
(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在法律上进行调整,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
立法可以逐步完善和改进,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却不允许存在滞后。
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时,要具有前瞻性。
任何原则、制度或者法律规定等等都不可避免时代特色,这一点无可厚非。
即使《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们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对此立法目的进行修改。
还有各个环境单行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都会被时代所淘汰。
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支柱,不能任意更改。
因此,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
正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们说这五条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特点,涵盖了整个民法领域,而且为民法的基本法与单行法等规定或体现,相互之间和谐统一且完备,对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可视为是民法永恒追求的价值和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如此,什么是环境法应追求的,什么是至少我们预料范围内正确的,什么是完整齐备的,什么是可行的等等。
真理、价值这样的理念应该在基本原则之中体现。
我们无法预知将来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用基本原则来指导。
换言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环境法领域“放之四海皆准”的。
而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构成环境法的充要条件。
一方面,要考虑完备性,从中央到地方,从单位到个人;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从实体到程序等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全面。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必要性,每一个原则都是必需的,缺一不可。
总之,如果说环境法是一个完整的球形,那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构成其框架,而不是一个或几个单薄的面。
它可能不会面面俱到,但是一定在每一个领域都会有关联。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确立依据,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
[6] 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
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
所以很多“悲观派”认为保护和发展就是一对矛盾,要保护就要牺牲发展。
所以要想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就要实行经济零增长。
“乐观派”认为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环境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
我们要正确认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发展”,指的应该是可持续发展;那么,以牺牲环境换得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真正的发展,甚至可能是倒退。
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
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