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易燃易爆物品规章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石油、煤矿、医药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是指燃烧点低于60℃,爆炸极限范围在5%~95%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固体、气体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保障其完好无损,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整体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政府发布的防火防爆通知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将进行相应处罚,直至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保持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和热源。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要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破损或泄漏。
第十七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库存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清点和盘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具有爆炸危险性或易燃性的场所,它们对安全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运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厂、石油化工厂、液化气充装站、仓库等。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安全是第一要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时刻牢记,确保安全是工作的核心。
2. 预防为主。
预防事故的发生是首要任务,关键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3. 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必须全面、综合,不仅要注重设备、场所、操作等方面的安全,还要关注人员素质、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提升。
4. 法制化管理。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操作。
5. 全员参与。
安全不仅是管理人员的责任,还需要员工和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每个易燃易爆场所都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 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四、安全生产监督1. 安全检查与监督。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 审查许可证。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许可证,严禁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突发事件报告。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易燃易爆场所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五、设备安全管理1. 设备设计与选型。
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和维护。
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损坏的设备。
3. 设备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化学、火灾等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
企业及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客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全面控制和监管,确保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条企业应当与相关行政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八条企业应当开展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使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包装、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识别和使用这些物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区域,并设置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物品使用日志,记录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流向以及使用人员的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访客登记制度,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区域。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购置和维护应急设备,确保在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安全教育培训。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强制规定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强制规定
一、易燃易爆气体库房必须阴凉、通风并设置防雷装置,专库专用,严禁卧运、混运、混存。
二、接至有明火的易燃易爆气体设备支管上必须安装阻火器,严禁使用有缺陷或报废的瓶(罐)体、压力表或管道。
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必须通风良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使用产生火花和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
四、易燃易爆容器装卸、搬运、使用时必须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抛、滚、滑、摔、碰,乙炔气瓶严禁横躺卧放。
五、易燃易爆气体场所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作业票制度,严禁对运行中的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严禁使用明火烧烤或锤子等工具敲击容器、管道,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漏气检查。
六、施工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等设施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妥善防护;易燃易爆气体管线严禁穿过生活、办公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区域。
七、生活用液化气瓶必须单独隔离存放在通风干燥位置,严禁曝晒雨淋。
八、涉及易燃易爆气体的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九、易燃易爆气体单位必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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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一、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的完好情况。
2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1不得敲击,碰撞。
2.2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
2.4夏季防止日光爆晒。
2.5互相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严禁一起存放。
3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带电的物体相接触。
4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卧放。
二、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阀及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易燃易爆气体的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规定:1. 气体的储存:易燃易爆气体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设施中,设备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现象。
2. 气体的标识: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包括气体种类、危险性等信息,以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和应急处理。
3. 使用场所的通风:易燃易爆气体的使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稀释气体浓度,降低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4. 火源控制: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场所禁止明火,同时要确保各种电气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火花或电弧引发事故。
5. 废气处理:处理易燃易爆气体的废气时,应采取合适的排放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6. 储罐和输送管道的安全:易燃易爆气体的储罐和输送管道要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和损坏情况,确保输送的安全。
7. 安全培训: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气体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如何正确操作和应对突发情况。
8. 应急预案: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计划、事故处理流程等,以应对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行业的标准来制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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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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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的完好情况。
2 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不得敲击,碰撞。
2.2 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 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
得少于10米。
2.4 夏季防止日光爆晒。
2.5 互相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严禁一起存放。
3 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带电的物体相接触。
4 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卧放。
二、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 气瓶阀及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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