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公务卡的性质和用途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公务卡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小额零星采购支出。
2、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
4、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公务支出。
三、公务卡的办理1、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
2、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发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发放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1、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发票、小票等财务凭证。
2、公务卡的消费应符合单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3、工作人员应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五、公务卡的报销1、工作人员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整理相关财务凭证,并按照单位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公务卡的管理1、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公务卡使用台账,对公务卡的申办、使用、报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2、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公务卡使用和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水平。
七、监督与检查1、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目录管理办法正式实行,目的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行为,加强预算控制,
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单位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卡使用进行规范,以下是具体的内容:
一、总则
(一)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行为,加强预算控制,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单位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保证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管理,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规则。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规定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银行卡,用于支付出差补助、公务用车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等支出。
二、结算目录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只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其他的银行卡或现金进行结算。
(二)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项目包括:
1.出差补助: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需要支付的住宿、交通、餐费等费用;
2.公务用车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使用单位的机动车出行,需要支付的加油、保养、修理费用等费用;
3.公务接待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客户、领导等人员,需要支付的食品、饮料、礼品、交通等费用;
4.业务招待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业务需要接待工作人员、客户等人员,需要支付的食品、饮料、礼品、交通等费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时,应该按照规定的结算目录进行结算,不得超出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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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1. 引言公务卡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公务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放的支付工具。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公务卡持卡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3.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3.1 公务卡的申领程序•所有申领公务卡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领公务卡的原因和用途,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申领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3.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付,包括交通、餐饮、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私人购物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公务卡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4.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4.1 公务卡的结算•公务卡结算由持卡人在使用后及时办理。
•持卡人必须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发票、小票等,以供结算核对。
4.2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消费凭证和相关核对材料。
•报销材料必须经过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对和支付。
5. 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5.1 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私自转借、遗失或损坏。
•持卡人必须定期进行公务卡账户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2 公务卡的监督•公务卡使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收入、暂停使用公务卡、报销费用追回等措施。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是指由本单位统一办理,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
第四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2. 规范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3. 效率性原则:公务卡的使用应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务卡资金安全,防止滥用和挪用。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公务卡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预计使用金额等信息。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部门发放公务卡,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的发放应明确持卡人,持卡人应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第八条公务卡可用于以下公务支出:1. 办公用品购置;2. 差旅费用;3. 会议费用;4. 业务招待费用;5. 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2. 确保支出真实、合法、必要;3. 及时索取并保存发票和相关凭证;4. 避免大额现金交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第十条持卡人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公务卡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并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支出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公务卡消费明细;2. 发票原件;3. 相关证明材料;4. 其他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卡片的发放、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卡使用的监督,确保公务卡合理、规范使用。
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支出结算。
第三条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确保公务卡使用合法合规。
(二)安全高效: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提高公务支出结算效率。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卡使用责任。
(四)强化监督:加强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公务卡种类及发放第四条学校公务卡分为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两种。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支出;(二)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零星采购支出;(三)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
第七条公务卡发放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填写《公务卡申请表》;(二)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三)发卡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仅限本人使用。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范围:(一)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二)根据学校规定,允许使用公务卡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程序:(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并保存消费凭证;(二)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方式:(一)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二)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面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公务卡报销流程:(一)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三)报销完成后,持卡人需将公务卡内的余额转入学校账户。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号:DLHBC-CK-XZ-007版本号:2.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19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管理,控制现金流量,杜绝虚假发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印发<航海保障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3.定义公务卡,是指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我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4.职责4.1 财务会计科作为处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实施规定,组织和落实中心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2.负责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宣传报道,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3.指导和督促公务卡代理银行做好公务卡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信息传递等工作,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4.配合发卡行为处机关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处机关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5.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办理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6.监督检查处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业务,包括公务卡的开户、使用、结算、报销、审核、归档等各个环节。
三、公务卡的开户与管理1.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选择合适的银行开设公务卡。
2. 公务卡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审批、发放、保管、注销等工作。
3. 公务卡开户时,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公务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更换。
四、公务卡的使用1.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采购、报销等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2.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
3.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出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根据出差任务和标准,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采购报销: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和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4. 公务卡的使用不得超出授权额度,如需超出授权额度,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1.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支付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
2. 出差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公务卡消费清单;(2)出差审批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采购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采购合同或订单;(2)公务卡消费清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财务部门应当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程序的合规性。
六、公务卡的审核与监督1.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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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
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自行还款。
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
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
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