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号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持有和使用公务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申请人、领用人、使用人等。
第二条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务卡的使用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定义1.公务卡:指单位为方便公务支出管理而发行的具有特定额度和用途限制的银行卡。
2.公务卡申请人:指具备经费支配权限的单位内相关人员,可以代表单位向银行申请公务卡。
3.公务卡领用人:指经公务卡申请人批准后,领取公务卡并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人员。
4.公务卡使用人:指经公务卡领用人授权后,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和领用第四条申请程序1.公务卡申请人应当按照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对填写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卡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批结果。
第五条领用程序1.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在收到单位的领用通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公务卡,并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公务卡领用人应当如实填写并保管领用登记表格,并确保公务卡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公务卡的合规使用1.公务卡的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严禁用于个人开支和违规消费。
2.公务卡使用人应当按照公务需要正确、合规地使用公务卡,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准确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公务卡的限额和限制1.单位应当设定公务卡的使用限额和用途限制,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
2.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的限额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用途。
第八条公务卡的安全管理1.公务卡领用人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将公务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方式和程序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卡片的申请和发放第三条单位申请公务卡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二)单位基本信息;(三)资质证明文件;(四)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第四条卡片审批程序:(一)单位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三)批准部门决定是否发放卡片。
第四章卡片的使用第五条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卡片持有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期限正确使用卡片,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额度。
第七条卡片持有人应保存好卡片和密码,防止卡片丢失或泄露。
第八条卡片持有人在使用卡片时应填写相关报销手续并及时上交。
第九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给市财政局。
第五章卡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卡片管理员应做好卡片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卡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卡片管理制度,规范卡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规使用卡片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单位公务卡申请表;2.卡片使用报销手续表。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编制的财政管理法。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提高单位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单位财务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卡片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务卡管理岗位,负责卡片的发放、回收、审计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卡片的使用范围、额度和期限,规范单位员工的卡片使用行为。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榆阳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第五条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三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四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六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还款手续;七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第七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第九条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务卡是指用于支付单位公务支出、便民服务和窗口划款等的银行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知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单位公务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并设立公务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的发放、注销和挂失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公务卡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务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务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采购和网上支付等。
第七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公务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公务卡,并妥善保管公务卡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超过限额使用公务卡;(二)不得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目的;(三)不得将公务卡借、租、转、抵押、冻结、挂失或者出售给他人;(四)不得将公务卡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将密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存储;(五)不得擅自更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账户安全的操作;(六)在消费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付款规定,如出现逾期未付、违规消费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公务卡的还款和报销。
第十条公务卡使用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务卡管理办公室报告公务卡的挂失、损毁等情况,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苏财库(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
单位公务卡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更是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的新举措。
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认真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自2016年2月1起,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管理。
发卡银行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级预算单位已办理的“网上商城采购卡”将由原发卡银行负责更换为符合规定的“单位公务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重视,指定办理和持有单位公务卡的专门人员,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扎口申办,做好单位公务卡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核销和财务报销等管理工作;代理银行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安排网点与预算单位对接,安排专人上门做好办卡、换卡等工作,原则上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单位公务卡结算范围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
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属《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单位公务卡结算。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试行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的开展和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
本办法旨在明确单位公务卡的适用范围、申领和使用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等。
二、单位公务卡的适用范围1. 单位公务卡适用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
2. 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务差旅、会议费用、培训费用、办公用品采购等相关费用。
三、单位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程序1. 单位公务卡的申领:单位内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领工作,申请人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经上级审核后方可发放公务卡。
2. 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规定进行消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
3. 公务卡的限额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公务卡的消费限额,超出限额的消费应当经过特殊审批才能使用。
四、单位公务卡的管理规定1.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公务卡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 公务卡的台账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的台账,详细记录每张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公务卡的监督审计: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五、单位公务卡的违规处理1. 公务卡的滥用:单位对于公务卡的滥用行为将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包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公务卡的挪用或侵占:对于公务卡的挪用或侵占行为,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并追究经济责任。
六、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改进与完善1. 定期培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公务卡的管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规范。
2. 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公务卡资金流动、使用情况等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3. 经验总结与交流:单位之间应当积极开展公务卡管理经验总结与交流,互相借鉴、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各个行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也越来越多。
为了提高单位公务活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被提出并得到广泛推广。
本文将从公务卡的定义与作用、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效果与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单位公务卡是指由单位为公务活动所发放的专用信用卡。
它以便利、统一、规范的原则,用于单位内部公务活动的支出和结算。
与传统的报销、预支制度相比,公务卡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提高了单位公务活动的运作效率。
借助公务卡,单位可以避免繁琐的资金报销手续,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是提升了单位公务活动的管理透明度。
公务卡每笔消费都有详细的交易记录,能够实时监督公务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降低了单位公务活动的风险。
公务卡具备实名制、刷卡消费限额等功能,有效控制了公务开支,减少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公务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发放方面,单位需要根据公务需求和担任职务的不同,对相关人员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数额一次性发放公务卡。
其次,使用方面,公务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活动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公务卡的使用额度和刷卡限额需根据不同职务和业务需求进行设定。
同时,公务卡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任何超出预算和违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监督方面,单位需要建立公务卡使用档案,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查,并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最后,管理方面,单位需要加强对公务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公务卡账户的安全和准确性。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效果与问题也需要关注和总结。
从实施效果来看,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公务活动的结算和支出更加便捷和规范化。
同时,监督和管理的加强也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务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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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
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
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
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
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
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
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
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
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
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