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是指用于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公务用途的银行卡,公务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务卡的管理,维护公款安全,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的流程和制度。
一、公务卡使用管理(一)开卡:公务卡账户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开立,并应注明公务用途,限定卡内余额和办理业务的种类。
(二)制度: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制度,明确公务卡的使用原则、范围、管理权限、业务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
(三)使用范围: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花销,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一)业务处理:公务卡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重要业务必须签署使用手续或授权书。
(二)性质确认:卡片现金消费系统应当对公务卡消费的性质进行确认,确保公务卡只能被用于公务消费,防止任意支出和荒废现象。
(三)受理流程:公务卡在进行消费或取款时,应当通过机具操作,同时应当确保取款和消费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真实有效的登记记载。
(四)账务管理:公务卡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账务管理规范,包括收支管理、账单核对、账户管理等实用性操作。
(五)监督管理:公务卡使用存在漏洞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委等应及时介入,及时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三、公务卡使用风险管理(一)卡片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卡片挂失、偷盗、弄丢等突发情况。
(二)商户风险:选择使用公务卡的商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应避免选择财务状况不清、管理不善、诚信度不足等商户。
(三)风险审核:公务卡的使用范围、金额、时间、地点等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实名制认证,避免存在安全隐患。
(四)报告公示: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公务卡的使用清单,并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和报告,有效制约公务消费。
四、公务卡管理运维(一)数据管理: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的数据面板,包括卡片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账单信息等数据清单,方便对公务卡进行统一管理。
财库[2016]8号-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库[2016]8号-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c0fea73804d2b160b4ec051.png)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公务活动频繁,为了方便公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各个单位都推行了“单位公务卡制度”。
单位公务卡不仅可以方便部门经费的管理,也可以方便单位员工的差旅报销和办公用品采购。
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和使用不当等问题,单位公务卡也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对于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制订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单位公务卡的安全稳定和便捷使用。
二、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单位公务卡是指有权颁发公务卡的单位为实现公务目的向其承办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经费划拨工具。
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受理事会和开户行的规定,具体范围如下:1.公务差旅费2.公务接待费3.公务招待费4.公务车辆和设备维护费5.其他公务支出费用三、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和发放单位公务卡的申请和发放应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来制定,要求必须严格批准和专门管理。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公务卡应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批,并签订卡片使用协议。
2.发放:经单位申请并批准后,由银行向单位发放单位公务卡,并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安全保管。
四、单位公务卡的账户管理单位公务卡账户管理采用全额管理方式,不得透支。
单位卡账户只能用于支出公务任务需要,不得用于个人支出或其他用途。
单位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卡片丢失及时挂失2.避免虚报、注销3.定期盘点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4.单位卡片的注销与变更。
五、单位公务卡的报销标准单位公务卡的报销标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单位公务卡的报销费用必须合理,审批程序严格,相应的凭证必须完整、准确并具有真实性。
单位公务卡的报销原则如下:1.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2.费用必须合理3.凭证必须完整准确4.具有真实性六、单位公务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在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使用单位公务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2.公务卡必须用于公务支出,并且要严格控制,防止超预算支出。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障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务开支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发放和管理2.1 公务卡的发放(1)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人签署《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发放手续。
(2)每名申请人只能拥有一张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并承诺卡片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挂失、被冻结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应当在申领公务卡前进行相关的信用背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发放公务卡。
(3)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发放台账,记录公务卡的领用、归还、挂失、冻结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2.2 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主动保管公务卡,并对卡片上的密码进行妥善设置。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挂失、冻结等异常情况。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公款不私用。
(3)公务卡的消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追责和问责。
(4)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公款安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的流程3.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填写《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发放(1)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安排公务卡的发放。
申请人在领取公务卡时应当带齐相关证件和信息,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
(2)公务卡发放后,财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要求申请人承诺规范使用,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各个行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也越来越多。
为了提高单位公务活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被提出并得到广泛推广。
本文将从公务卡的定义与作用、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效果与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单位公务卡是指由单位为公务活动所发放的专用信用卡。
它以便利、统一、规范的原则,用于单位内部公务活动的支出和结算。
与传统的报销、预支制度相比,公务卡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提高了单位公务活动的运作效率。
借助公务卡,单位可以避免繁琐的资金报销手续,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是提升了单位公务活动的管理透明度。
公务卡每笔消费都有详细的交易记录,能够实时监督公务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降低了单位公务活动的风险。
公务卡具备实名制、刷卡消费限额等功能,有效控制了公务开支,减少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公务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发放方面,单位需要根据公务需求和担任职务的不同,对相关人员进行申请和审核,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数额一次性发放公务卡。
其次,使用方面,公务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活动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公务卡的使用额度和刷卡限额需根据不同职务和业务需求进行设定。
同时,公务卡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任何超出预算和违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监督方面,单位需要建立公务卡使用档案,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查,并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最后,管理方面,单位需要加强对公务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公务卡账户的安全和准确性。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效果与问题也需要关注和总结。
从实施效果来看,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公务活动的结算和支出更加便捷和规范化。
同时,监督和管理的加强也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务活动的透明度。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单位公务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为方便公务消费(如公务出差、公务采购、公务接待、公务培训等)所开设的专用消费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公务卡已经成为现代化单位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保证单位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合规化,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公务消费范围相符合。
公务卡的充值以及消费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核定预算进行,不得用于涉密、涉外、违法、违纪和不符合公务性质的业务。
单位应当对公务卡的开通、充值、消费、报销等全面管理,避免因卡管不当而产生财务风险。
二、单位公务卡的发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开设公务卡,并通过正式流程向上级单位报备。
对于新申领的公务卡,单位应该在卡片上注明持卡人、卡片编号、领卡日期等明细信息,并保留签名和特殊印章等防伪措施,确保公务卡的安全性、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三、单位公务卡的安全保管单位应为每位持卡人制定好专门的公务卡使用规定,确保公务卡的安全保管。
同时,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务卡的丢失和损毁,如卡护具、密码保护、线上实时监控等,减少不当使用和财务纠纷。
四、单位公务卡的充值管理单位公务卡的充值应当遵循“事先核定、限额预付”的原则,确保公务卡的资金来源及使用透明。
对于大额充值应当采取多人会签、审批交叉等方式确保权责分明,对充值明细应进行完整记录和报账。
五、单位公务卡的消费管理单位公务卡的消费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同时应对消费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如差旅、采购、接待、培训等。
并要求持卡人在消费前必须书面向单位申请用途、预算、数量、采购方等相关信息,避免不当消费行为。
六、单位公务卡的报销管理单位公务卡使用后其合规消费行为应当及时按照报销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应当开具说明,不合规的消费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公务卡消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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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省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方案,结合我省银行卡发卡及受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我省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普及及规范公务刷卡行为,逐步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为了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业务的有序运作,我省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八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数据,最终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本单位内部部门变动时,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修改并确认。
第九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省推行的公务卡一律采用银联标准卡。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持卡人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环境和单位财务规定,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十二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审核申请后重新发卡。
发卡行应根据重新发卡情况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六条对于差旅、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原则上持卡人信用消费金额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若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
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及时申请报销但因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的原因导致的罚息、滞纳金等,公务卡的还款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预算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报销还款。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于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令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也应及时与预算单位沟通办理划转事项,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借款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应以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对账信息。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管理全省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发卡行按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协议做好公务卡资金还款及公务卡支持系统的开发与运维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督促银联公司及各商业银行逐步改进POS机具功能,使之能向财政部门反馈公务消费明细信息。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
做好报销还款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制定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并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维护本行公务卡异动及相关公务消费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异动信息。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公务卡消费信息查询系统的开发,配合省财政厅完成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系统改造,确保预算单位实现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组织落实有关公务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在全省的实施推广。
(三)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投放力度,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普及率。
(四)优化跨行交易网络,确保跨行交易网络的可靠性、安全性,提高交易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三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