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预算单位、各部门、各院(系)及其他使用公务卡的单位。
第三条公务卡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用于公务支出和报销的专用信用卡。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发行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卡分为公务卡和备用金卡两种,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备用金卡主要用于临时性、零星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申请、发放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务卡申请、发放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二)合理使用:公务卡仅限于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三)节约高效:公务卡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降低公务支出成本。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申请与发放第七条公务卡申请:(一)申请单位应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明确公务卡用途、额度、持卡人等信息。
(二)申请单位应将《公务卡申请表》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
(三)学校财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公务卡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八条公务卡发放:(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公务卡申请表》,向申请单位发放公务卡。
(二)公务卡发放时,持卡人应签署《公务卡使用承诺书》。
第四章公务卡使用与报销第九条公务卡使用:(一)公务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卖、代刷。
(二)持卡人应按照公务卡使用规定,在规定额度内使用公务卡。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第十条公务卡报销:(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支出,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报销。
(二)持卡人报销公务卡支出时,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报销单、公务卡消费明细等。
(三)报销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核持卡人提供的报销材料,确保报销手续齐全、合规。
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学校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务卡,是指学校为便于教职工办理公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程序,采取的一种便捷支付工具。
3. 学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原则。
二、公务卡的管理4.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 学校公务卡仅限学校教职工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6.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公务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如发生公务卡丢失、损坏或被盗用,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7.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将公务卡交回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的使用8.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公务卡,确保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9.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纪的消费行为。
10.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发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报销单据和公务卡消费记录。
四、公务卡的监督与检查11.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卡消费记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公务卡滥用和挪用。
13. 学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违规处理14. 学校公务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 学校公务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京教财[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3〕13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6月19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各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市教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
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勤办[200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行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办〔2006〕22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关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公交票制票价进行调整。
现将此次调整涉及学生卡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卡发行范围和使用方法
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取消学生月票卡,发行学生卡(学生卡具有储值后刷卡消费功能)。
学生卡发行范围仍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京
教勤〔2006〕5号)规定执行。
已办理学生月票卡的学生持原学生月票卡付费充值后作为学生卡继续使用。
学生持学生卡刷卡乘坐市区公交线路享受2折优惠;刷卡乘坐原月票有效分段计价线路“打折封顶”,学生卡每乘次0.2元。
公务卡使用及日常管理的相关问题处理

公务卡使用及日常管理的相关问题处理第一篇:公务卡使用及日常管理的相关问题处理公务卡使用及日常管理的相关问题处理1、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区别?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当月消费,次月25日前还款,即可享有免息还款期(最长可达56天)。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终身免收公务卡年费,免收卡片挂失、补办、更换新卡手续费,免费为持卡人发送账户余额变动短信,免费为持卡人发送到期还款提醒短信等优惠。
2、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3、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答:公务卡制度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两个基本不变”,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第二句话是“一个严格管理”,即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4、为什么说公务卡制度能够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答: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支付结算手段,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所有信息,包括消费商户名称、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均会被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
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提取上述信息,对公务消费进行更全面、有效的审核,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假发票,防范腐败行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基[2004]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10【实施日期】2004.08.1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各区县教委:为加速北京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依据《关于印发建立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学籍IC卡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0]62号)的要求,在部分区县和学校试点的基础上,我委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全市推广使用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CMIS”),并逐步发放中小学学生IC卡(以下简称为“学生卡”)。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广使用CMIS和学生卡的意义CMIS是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开发的一套管理软件,通过公共接口实现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流通、交换,从而构建起全市统一、规范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学生卡是北京市政府推广市民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生身份的信息化证明,也将应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及服务、管理等诸多层面。
近年来,我市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了CMIS 系统和学生卡应用试点,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其功能已基本符合教育教学及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并初步适应我市中小学入学、招生管理办法的需求。
我市将以中小学学籍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CMIS和学生卡的应用。
推广使用CMIS和学生卡,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是探索适应信息时代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的重要基础工程。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卡是面向学生或者使用者为学生的卡片。
下文是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1928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卡,是指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发行的用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学生证件卡和电子化学籍卡。
一、学生卡的组成(一)学生卡由证件卡和学籍卡两张卡片组成,共同封装在透明卡夹内,不得单独使用。
(二)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
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
证件卡背景色为蓝、绿、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小学三个学段。
(三)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
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电子学籍管理在内的多种教育应用功能,另兼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
(四)随学生卡下发三个附件:一是透明卡夹,用于保护证件卡和学籍卡;二是使用;三是挂带。
其中一是必备附件,每次发(补)证件卡时需一同发放,二、三则视应用情况发放。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和使用权益(一)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正式注册的实施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中,所有实际在校有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卡所有权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三)学生卡的使用权属学生本人。
三、学生卡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一)学生卡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学生卡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学生卡的制发和应用;协调解决全市学生卡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级卡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学生卡读写机具的制作。
(三)学生卡区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县各中小学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管理维护区县级卡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监控日常卡管信息;按业务流程汇总、检验、报送、管理本区县各校制卡、发卡数据;制作、补发小批量证件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0年学生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0年学生公交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勤[2010]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0年学生公交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10]10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交(集团)总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交卡的发放和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现将2010年学生公交卡管理有关办法公布如下:(一)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具有公交卡功能,根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7〕17号),应通过校、区、市三级卡管体系申报并新发或补卡。
针对部分中小学学生卡(学籍卡)在学籍有效期内出现过期现象,学生或家长需持有效的证件卡到本市各公交充值点办理激活手续。
(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实际需求数购买或补办学生公交卡。
市教委负责学生身份认证。
自2010年起,市教委向公交部门提供各类学校计划招生人数、需购卡数量和学校办理学生公交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作为公交部门每年9月开学办新卡的依据。
(三)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须指定一个部门和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本校学生公交卡的办理工作,该同志将负责与公交部门和市教委学校后勤处联系沟通。
今年学生公交卡办理程序、时间、地点及所需证件,将直接通知联系人。
请各校将有关信息填表(表格式样附后),于8月26日前盖校章,以邮寄方式报市教委学校后勤处。
本信息非常重要,未上报的学校购买学生公交卡将受到影响,请各校认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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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
(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
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部门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各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单位财务部门依照本办
法第十一条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对公务卡公务支出进行事前审批。
持卡人须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原则上对于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
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公务卡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需要提前还款的特殊情况,财务部门可及时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分别提交本单位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财务部门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打印,
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四)财务人员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用途”统一填写“公务卡还款”,预算科目填写功能分类科目。
第二十七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局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相关方面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单位办理公务卡人员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二)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三)及时统一办理本单位持卡人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要求本单位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单位发卡人员范围;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三)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
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教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