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公务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发放第四条教育系统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公务卡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六条公务卡的申请和发放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确保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支付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
第八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用途。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时,应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以备财务审核。
第四章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第十条持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务卡消费的结算和报销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消费记录台账,定期核对公务卡消费情况。
第十二条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和凭证。
第五章公务卡的监管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公务卡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院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成财库〔201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2年12月10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学院计财处。
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成财库〔201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
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五项全免”,即免收年费,免收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职的教职工(含正式外聘人员)。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学院的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开支(详见附件《成都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均采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刷卡消费后,持卡人持交易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回学院计财处审核报销。
第四条学院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建行温江支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如下: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
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防止积累。
原那么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广东警官学院文件粤警院〔2012〕69 号关于印发《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系、部、处、室、馆、中心:《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东警官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使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粤财库函〔2012〕46 号)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办理公务卡是指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度,由财务室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财务报销等业务。
同时,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非公务支出)当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时,由持卡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持卡人负责及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到财务室备案。
公务卡使用期满重新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新卡重新复印交财务室备案。
二、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印公务卡的结算项目:办公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公用用车运行费用、其他料费(不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详见附件1)当支出金额未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时,应按规定使用公,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持务卡结算(或通过转帐方式结算)卡人采用公务卡消费后,必须取得银行刷卡消费凭证(POS 单)及发票,作为日后报销的相关凭证。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学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手续费。
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模板】

XX大学文件河科大财〔2013〕11号签发人:XXX关于印发《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XX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豫财办库[2009]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我校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公务卡制度推行后,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用于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公务支付通过公务卡结算,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费用。
具体内容按《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二)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条学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第五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按照学校公务卡工作要求,校内各单位统一在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并交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银行批量办理。
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在市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按照《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的规定,学校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一一徽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托财政一体化平台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七条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力、。
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学校核实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管理。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一般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持卡人提出申请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审核办理。
第十条公务卡在信用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入款项,也不需要向学校财务处预先借款即可按规定刷卡用于公务支付,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障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务开支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发放和管理2.1 公务卡的发放(1)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人签署《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发放手续。
(2)每名申请人只能拥有一张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并承诺卡片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挂失、被冻结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应当在申领公务卡前进行相关的信用背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发放公务卡。
(3)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发放台账,记录公务卡的领用、归还、挂失、冻结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2.2 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主动保管公务卡,并对卡片上的密码进行妥善设置。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挂失、冻结等异常情况。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公款不私用。
(3)公务卡的消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追责和问责。
(4)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公款安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的流程3.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填写《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发放(1)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安排公务卡的发放。
申请人在领取公务卡时应当带齐相关证件和信息,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
(2)公务卡发放后,财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要求申请人承诺规范使用,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2015]18号)和《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X财[2014]6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区监察局定期向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区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区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十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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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
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
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
意。
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
第十二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