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力推动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各类文化市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督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二、督查主体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主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为行政执法督查的承办部门。
三、督查内容(一)市场管理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市局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状况、经营秩序、繁荣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信息通报等形式,重点对县、区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状况、节假日市场管理状况以及文化市场举报体系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案件办理情况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全市范围内通过不同途径到达市局并由市局督查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管理等各类案件,主要包括:1、上级及相关部门批转督查的案件;2、人民群众及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专线提供的需督查的案件;3、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督查的案件;4、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督查的事项、案件;5、新闻媒体曝光的需督查的案件;6、其它需要督查的案件。
(三)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情况在对市场管理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市文化局对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执法质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方式分为口头(电话)督查、书面督查和派员督查三种方式。
口头(电话)督查时,由市局明确告知督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并建立严密的记录、反馈制度,确保督查工作及时、到位。
书面督查时,市文化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文化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对督查的内容、要求、时限等具体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追踪督查结果。
派员督查时,督查人员需掌握案件查处的全过程,代表市文化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处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执法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执法队的管理,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执法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队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化执法队的工作秩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公正、文明、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化执法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队员若干名,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文化执法队队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文化执法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执法队的工作计划;2. 主持文化执法队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3. 负责文化执法队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4. 审批重大执法案件;5. 负责文化执法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协助队长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2. 协助队长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3. 负责分管领域的执法工作;4. 参与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批;5. 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队员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执行文化执法队的工作计划;2. 负责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工作;3. 参与重大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4. 负责文化市场的日常巡查;5. 参与文化执法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辅助工作人员负责文化执法队的后勤保障、资料整理、文件收发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文化执法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法律、文化专业知识;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文化执法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
文旅市场监管制度

文旅市场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监督检查: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质量监管:对文化和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安全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5. 信用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沧政办字〔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明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1.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编制《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印发。
各县(市、区)可结合省、市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要在政府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内容

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内容
扫黄打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多个部门。
在日常巡查中,需要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违规内容,并及时进行处理。
以下是一份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的内容:
日期:2021 年 7 月 28 日
检查人员:XXX
检查地址:XXX
检查日期:XXX
记录人:XXX
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当地的娱乐场所、书店、网络服务平台等进行巡查。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嫌违规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
1. 娱乐场所:发现部分娱乐场所存在摆放低俗物品、播放低俗内容等情况,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 书店:发现部分书店存在销售涉及色情、淫秽等非法出版物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3. 网络服务平台:发现部分网络服务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内容、色情内容等情况,需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网络内容的合法性和文明性。
处理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体现在如下:
1. 对涉嫌违规的娱乐场所、书店、网络服务平台等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处理。
2. 对发现的非法出版物进行收缴、销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3. 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总结: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存在一些涉嫌违规的内容,需要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和文化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视,加强监管,确保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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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存在其他应该警示的行为的。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一节营业性演出日常检查第十一条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十二条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十七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美术品市场日常检查第二十条对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四)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明码标价;(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六)核实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