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晋政办发电〔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关于进一步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帮扶措施》《关于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返乡农民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税收支持措施》等系列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转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明电〔2020〕16号)》,同时落实如下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就业保就业责任,6月30日前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本地稳就业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要求落到实处,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要根据地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加大就业配套资金支持力度。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江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江政发〔202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工业企业、疫情期间商贸流通领域在营保供企业(以下简称在营保供企业)的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不包括肥料制造),阶段性降低工商企业用电价格5%,并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在营保供企业及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工业企业的用电,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2.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租金的县级企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县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进行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示范基地、产业园不再重复享受)。
对带贫市场主体的房屋、土地租金,根据带动情况给予20%—50%的租金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政府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中小微企业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中小微企业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市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市级融媒体平台及时向企业传递各项惠企政策。
在疫情发生后,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并制定了22条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共同应对疫情,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
然而,在政策落实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在享受政策方面仍面临各种问题。
其中,政策零散、不够系统,缺乏具体落实分工方案,没有将XXX量化为可实施的具体举措,也没
有考虑到本地实际情况等问题。
此外,政策发布后也缺乏对落实效果的追踪和分析。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改革政策举措的系统集成,进一步放大改革总体效应。
同时,建议各相关部门协同提出落实分工方案,将XXX量化为可实施的具体举措,并根据中央
文件精神和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密政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密政发〔2020〕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延长租金减免有关政策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本区产业定位、在密云区注册并纳税纳统、依法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截至4月底,裁员比例不高于2019年12月底员工总数的5.5%),可享受房租减免支持。
鼓励在密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减免支持。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区政府给予区属国有企业2月、3月、4月实际减免租金20%的资金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办理流程:1.企业直接向相关承办的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申请;2.企业可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区属国有企业办理;3.根据企业申报,区国资委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就相关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

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2020-04-22来源:51个税阅读数:112866摘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出台了,快来看看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对你有何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出台了,快来看看国家对疫情房租减免政策,对你有何影响?这些小微企业、个体户上半年3个月租金免除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家、个体户都反映房租等刚性支出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希望减免房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20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
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高校、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
好消息!全国32个省区市出台房租减免政策从地方来看,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明确要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
下面51个税就大家介绍几个热门城市的“2020疫情房租减免政策”,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看一看!【北京】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
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威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传染病防控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现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确定的20条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对文件提出的20条政策进行了责任分解,形成了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严格履行主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和任务分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抓紧研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原有政策与省里政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让企业充分、及时享受到政策支持。
执行最高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对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弹性政策标准,要坚持“办理时间就短不就长、支持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顶格支持,最大限度解决非常时期企业面对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建立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和帮扶机制。
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时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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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
符合X市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
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