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学籍,在校注册的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国家、省及校内各种考试。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和各系(院)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各种处理程序如下:(一)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决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发文通报;(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三)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按教学计划应修课程考试的;(四)擅自将手机、电子储存器等通讯或储存器带入考场而又处于开机状态的;(五)其它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它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考试违纪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互打暗号或者⼿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为的;6、未经考试⼯作⼈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纸带出考场的;8、⽤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为。
(⼆)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考试作弊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为⾃⼰抄袭提供⽅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为。
学⽣有下列作弊⾏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代替考试;2、替他⼈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留校察看处分。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
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考试是学生评估学习成果的重要途径,而考试违纪行为则严重损害了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术诚信,学校需要制定一套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进行探讨。
1.考试违纪的定义和分类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舞弊、作弊、抄袭、传递答案以及未经授权使用禁止设备等。
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2.轻微违纪的处分措施轻微违纪行为通常包括在考试中言语不慎、迟到、离开座位等,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训诫或者降低试卷分数等措施进行处理。
这既可以起到惩戒作用,又能够给予学生改正的机会。
3.一般违纪的处分措施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使用作弊工具、传递信息等,对于这类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没收考试工具、给予学生零分、降低学科成绩等措施进行处分。
此外,学校还可以要求学生参加道德教育或者诚信教育,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以便今后评价其诚信水平。
4.严重违纪的处分措施严重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代替他人进行考试、伪造成绩单等,对此类行为学校应该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可以采取开除学籍、停学一年等严厉措施进行处分,并通报有关部门。
这样的处分不仅对于学生本人是一种警示,也能够起到倒逼其他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和行为。
5.加强考试监管与宣传除了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之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考试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学校可以设置监考人员,采取身份识别技术等手段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诚信讲座、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和价值观。
6.建立诚信教育体系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之外,学校还应该以考试违纪为契机,建立起全面的诚信教育体系。
这包括开设诚信教育课程、组织诚信教育活动以及建立诚信激励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随着考试的日益严格和重要性的提高,学生考试违纪违规事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的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就违纪违规事件的定义、种类和处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考试违纪和违规。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秩序、如作弊、抄袭、通讯等行为;而违规是指学生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违反规定,如未携带有效证件、带备考资料等。
在处理考试违纪违规事件时,学校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及时发现并记录违纪违规行为。
考试开始后,监考老师应严密关注考场情况,发现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记录并留下证据,如照片或录像。
这有助于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
在确认学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学校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与学生及证人的面谈、查看相关证据材料等。
通过这些工作,学校可以充分了解违规行为的经过和原因。
第三,进行严肃的惩戒措施。
对于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延迟考试或者扣除考试分数等措施进行处理。
而对于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处分、拘禁、开除学籍等严厉的措施。
这不仅可以起到惩罚作用,也能够警示其他学生。
第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在进行惩戒措施的同时,学校也应该向学生传递教育和辅导的信息。
通过向学生讲解考试的意义、规则以及违反考试规则的后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考试自律意识,减少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五,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场布置、考生入场规定、监考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考试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六,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监考人员是考试管理的重要环节,他们的观察力和处置能力直接影响到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效果。
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考试规定,并能够熟练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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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九条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且同一考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委托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者;
(二)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三)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恶劣者;
(四)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题者。
(五)使用通讯设备组织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五、六、七、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考(巡视)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责令违纪、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
监考(巡视)教师要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教务处可以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
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之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且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处分决定审批权限提交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解除后对该课程要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解除处分,并且在其考核不合格课程经重新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后,给予换发毕业证书。